各市编办,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编委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的有关决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加强机构编制问题整改推进审批联动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7〕11号)规定,现就促进机构编制问题整改、建立问题整改与审批联动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问题整改工作
机构编制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执政资源,机构编制纪律是党和国家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开展机构编制核查,将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纳入巡视、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一系列举措,发现和查处了一批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强化了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各地区各部门机构编制意识和政策法规执行力明显增强,机构编制纪律得到维护。但是,目前少数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申请、轻执行”的情况,整改机制不完善、进度缓慢等问题在一定范围存在,改革管理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违规设置机构、自定编制、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和条条干预机构编制事项等问题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机构编制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效益,不利于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必须采取坚决有力措施解决。
二、坚持原则,努力实现整改目标
机构编制问题整改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稳中求进,逐步完善工作机制,有机衔接相关工作,妥善处理复杂问题;坚持分类施策,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性质问题的特点,对症下药,力求纠正和解决问题;坚持标本兼治,关口前移,全程监督,源头治理;坚持权责一致,谁审批、谁负责,落实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和上级对下级监督职责,落实业务主管部门和各机关事业单位主体责任。
机构编制问题整改的总体目标是:在党委、政府和编委的领导下,持之以恒推进机构编制问题整改工作,全面建立健全单位自查自纠,职能部门各尽其职和分工协作,机构编制部门实施问题整改和审批联动的工作机制,尽早建立统一规范、精准管理、动态运行、监督有力的机构编制问题整改工作体系,实现问题存量逐步减少,问题增量明显遏制,机构编制管理秩序总体良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机构编制保障。
三、建立台账,实施跟踪问效
各级编办和存在问题的单位,要结合实际,分别建立台账。自查、梳理核查、专项检查和举报受理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以及巡视巡察、审计移交和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问题,全部纳入问题整改台账范围,实行编号、销号管理。问题整改台账要一事一账、全程留痕、动态更新、定期对账。列入台账的问题,要逐项限期整改,对问题整改措施不力、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各级编办要及时组织专项督查。整改到位的问题,一般由本级编办销号,销号前要通过检查、验收和“回头看”等措施,验证整改效果。对上级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本级发生的越权审批设立机构、业务部门违规干预下级机构编制问题,其销号应报上级编办同意。具体问题整改台账的建立、管理和问题整改以及审批联动有关具体工作,按照《机构编制问题整改台账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四、审批联动,确保整改效果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建立审批与问题整改联动机制,各部门申请机构编制,应先摸清家底,排查问题,说明问题整改情况。各级编办要制定政策,采取措施,不断加强机构编制审批和监督检查环节的协调配合,要将问题整改情况列入机构编制审批要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整改不到位的,原则上暂停受理有关新增机构编制申请。对于存在“吃空饷”问题的单位,各级编办要按有关规定核减相应编制。对整改任务较重且监管能力较弱的重点市县,省编办在充分调研,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报省编委同意后,将适当上收机构编制审批权限,直至整改工作有明显进展。审批与问题整改联动中,要把握好切入点、范围、程度和方法步骤,积极推动问题整改与审批、管理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上收权限之前,也可以仅上收针对个别存在问题单位、系统的机构编制事项审批权限,或决定暂停办理其机构编制事项,以保证有关问题整改效果。各级编办要强化改革创新意识,统筹协调好严控总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了解部门合理需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指导部门转变观念,加大内部挖潜和优化结构力度,不断提高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效率,应严格审核把关,以高度的守土有责意识管好管住机构编制。
五、举一反三,加强问题源头治理
各级编办要建立“一案两报告”制度,形成典型问题查处报告的同时,提交案例或专项分析报告,探索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形势定期分析制度。认真分析问题成因,确定问题类型,采取相应措施。属于长期性、普遍性和体制机制性问题的,提出政策建议,更好地发挥好编委的参谋助手作用;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和长期信访案件的,要从历史背景入手加强研判,着眼大局,周密部署进行整改,既不回避矛盾,又不简单冒进,贯彻好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属于管理薄弱原因的,要弥补管理漏洞,严密制度笼子;属于体制机制原因的,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相关政策来解决;属于机构编制意识薄弱原因的,要加强预防教育,划清机构编制“红线”;涉及精简编制、军转安置等政策制定的,要加强政策出台前的风险评估,预先明确应对措施。对新的机构编制事项,要积极开展跟踪问效,尽早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避免产生问题增量。
六、实施奖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问题整改工作的艰巨性和严肃性,始终树立大局意识、纪律意识。针对机构编制问题整改,要围绕奖惩建立约束机制,做到件件有着落,所有问题有明确说法,要将整改工作纳入机构编制绩效管理专项督查范围。对于瞒报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对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对自查发现问题并积极整改的,不列入机构编制绩效管理范围;对实事求是报账、整改成效明显的,要予以支持和表扬。对在问题整改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嘉奖。追责和表扬情况将予以通报。
七、分工负责,凝聚问题整改合力
各级各部门要将机构编制问题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部署,压实责任。对于列入台账的问题,重在由相关单位及时按要求自查自纠。对于重点难点问题,要领导牵头,挂牌督办。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和复杂问题,避免引发不稳定因素。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各级编办要切实履行机构编制部门职能监督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和跟踪督办,确保各机关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要以建立健全问题整改长效机制为目标,积极推动问题整改。对超编进人的问题,根据中央编委有关会议精神,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占编“吃空饷”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治理“吃空饷”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将线索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部门;对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问题,继续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对于巡视巡察、审计移交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反馈;对于情节严重、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按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