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培训责任,规范安全培训行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订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县级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监督管理
一、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范围及内容
(一)国家和省、市对我县督查中发现的需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
(二)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及办公室或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督查中发现的需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
(三)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提交县安委会办公室进行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
(四)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提请县安委会办公室进行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
(五)群众举报经核实后需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
(六)其他需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问题。
二、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程序
(一)确定挂牌督办。县安委会对事故隐患提出拟挂牌督办建议,经县安委会领导批准列为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二)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县安委会办公室向有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有关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隐患的基本情况;督办事项;隐患的整改要求和整改完成期。
(三)跟踪督办。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督查落实。
三、事故隐患整改销号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有关部门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监控“六落实”。各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及县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隐患整改。整改结束,经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写出整改完成报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申请销号。县安委会办公室收到隐患销号申请后,根据隐患类别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整改验收,经确认隐患已经整改合格后,及时予以书面确认并销号。
四、责任追究
(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有关部门要按时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时整改的,县安委会办公室将在全县通报批评;对整改不及时造成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挂牌督办事故隐患的整改事项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评选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
(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检查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预防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济开发区安监办,乡镇(街道)安监办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和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安全合格证的情况;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十四)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演练的情况;
(十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六)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不定期抽查。不定期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进行抽查。每年不少于3次,每次抽查3个县(市、区)、市属开发区。
(二)重点时段专项检查。在夏季高温雷雨季节和生产经营旺季或重大活动期间,对经济开发区安监办,乡镇(街道)安监办工作开展情况专项检查并进行督导。原则每年开展2次专项检查、督查。
(三)暗访暗查。根据工作需要或群众举报,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暗访暗查。每年开展1-2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开展检查。根据检查内容和要求,成立检查组,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参加检查。检查时,听取被检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汇报,通过现场查看和询问等方式检查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安全生产情况,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现场检查做好记录并签字。
(三)反馈检查情况。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检查对象进行反馈,需要下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当场或事后下达整改指令。
(四)督促落实整改。根据下达的行政执法文书,跟踪督查其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资料存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中,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四)工矿商贸企业(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外)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工矿商贸企业(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外)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和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工贸行业”)。为了加强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和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简称“工贸行业”);经济开发区安监办,乡镇(街道)安监办。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监督检查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1.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
2.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3.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4.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5.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6.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情况;
7.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8. 检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9.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日常检查: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二)特殊时期检查。每年“两会”、大型节假日、夏季汛期等期间对重点企业进行检查。
(三)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和工作需要,针对某个行业领域或特定内容开展专项检查。一般为每年1-2次。
(四)暗访式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或群众举报,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暗访暗查。每年开展1-2次,每次1-2个县(市、区)、市属开发区。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开展检查。根据检查内容和要求,成立检查组,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参加检查。检查时,听取被检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汇报,通过现场查看和询问等方式检查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安全生产情况,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现场检查做好记录并签字。
(三)反馈检查情况。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检查对象进行反馈,需要下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当场或事后下达整改指令。
(四)督促落实整改。根据下达的行政执法文书,跟踪督查其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资料存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按照《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中,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五)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为监督指导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安监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危险化学品企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企业。
县安监局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安监办负责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安监办按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安监办。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安监办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情况,重点监督检查:监管机制、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责任落实、安全技术及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和组织安全检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应急管理等。
(二)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重点监督检查:
1、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性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的情况;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3、企业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上岗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安全距离,厂房、作业场所、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家及省有关规定;
5、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情况,以及按照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方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重点检查。按照年初制定的执法计划要求,对执法计划上所列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二)专项督查检查。根据县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要求和部署,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工作,并对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安监办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三)不定期检查。根据近期危险化学品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对全县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检查;根据有关举报信息,组成专门检查组到发生地点进行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不定期、不预先通知的暗访检查方式。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二)根据监督检查方式和检查内容,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问询交谈、问卷调查、现场核查等方法,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并向企业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三)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按照检查方案组织实施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安监办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并结合本辖区实际,开展重点督查检查工作。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安监办将检查情况上报县安监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视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督促落实整改。指导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安监办督促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按管理权限报告。
七、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为监督指导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安监办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安监局负责全县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对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安监办开展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二、监督检查对象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安监办。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备案情况;
(二)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三)易制毒化学品台账、档案记录情况;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应用情况;通过信息系统进行许可备案申报及按期填报季报、年报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结合日常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
(二)部门联合检查。根据县禁毒部门的统一部署,参与部门联合安全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严密组织。根据检查内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及时总结分析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严格执法。对查出的每一起隐患和问题,现场提出处理意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下发整改指令,并跟踪落实。对存在隐患拒不整改或查出重大隐患和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组织开展检查。根据检查内容和要求,成立检查组,必要时聘请相关专业专家参加检查组。资料检查主要听取检查对象情况介绍,查阅相关培训、检查、台账等记录;现场检查做好记录并签字。
(二)反馈检查情况。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够整改的,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其他问题在检查结束后进行总结向检查对象进行反馈。
(三)督促落实整改。根据向检查对象下达的行政执法文书,跟踪督查其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资料存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工矿商贸企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全县工矿商贸企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安监局负责全县工矿商贸企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办负责本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工矿商贸企业。
三、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对工矿商贸企业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全县职业卫生检查。
(二)专项督查。根据县政府安委会、市安监局要求与部署,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三)不定期抽查。每半年抽查不少于一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职业卫生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各安监办开展职业卫生检查工作。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办将检查情况上报县安监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视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指导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办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按管理权限报告。
六、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五)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
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安监局负责全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煤矿建设项目除外),并承担县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中央、省驻聊和县属企业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办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煤矿建设项目除外)。
二、监督管理对象
职业卫生“三同时”建设单位(不含煤矿)、评价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三、监督管理内容
(一)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或者审核情况;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或者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情况;
(三)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合格情况;
(四)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就进行施工情况;
(五)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六)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情况;
(七)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和运行、使用状态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在对工矿商贸企业(不含煤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一并进行检查。
(二)随机抽查。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送的工作情况,随机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在开展日常检查时,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落实情况列入工矿商贸企业(不含煤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之一。在随机抽查时,制定检查方案,组织相关职业卫生专家查阅资料,并携带仪器设备对职业防护设施运行使用状态进行现场检测。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未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对于正在施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按照规定组织审查;
(三)对于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就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责令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规定组织验收;
(四)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责令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规定组织验收;
(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九)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外包工程施工队伍等单位;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负责人职责落实。检查非煤矿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职责落实情况。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设施和工艺。检查非煤矿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包括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等。检查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情况,包括安全设备标准符合性、定期保养和检测情况;危险性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情况。检查对新工艺、新设备采用及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情况。检查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四)隐患排查和应急救援。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情况和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情况,检查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情况,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备案情况,检查应急救援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情况,检查应急演练情况。
(五)安全投入和劳动防护。检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检查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及缴纳保险费情况,检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培训资金安排落实情况,检查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六)资质资格。检查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检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日常检查。结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开展日常性检查。
(二)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每年开展对露天开采矿山、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三)特殊时期检查。每年“两会”、大型节假日、夏季汛期等期间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重点检查。
(四)不定期抽查。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不定期对有关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开展检查。根据检查内容和要求,成立检查组,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参加检查。检查时,听取被检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汇报,通过现场查看和询问等方式检查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安全生产情况,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现场检查做好记录并签字。
(三)反馈检查情况。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检查对象进行反馈,需要下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当场或事后下达整改指令。
(四)督促落实整改。根据下达的行政执法文书,跟踪督查其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资料存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中,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安监办。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要求组织编制了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是否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按要求制定了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要求制定了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是否相互衔接,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是否相互衔接;应急预案是否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是否经常更新,信息是否准确有效。
(二)应急预案的评审。矿山、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三)应急预案的发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合格后,是否已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四)应急预案的备案。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聊城市安监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五)应急预案的演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了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检查应急预案演练的照片、录像等音像资料。
(六)应急预案的修订。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是否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是否有记录并归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是否进行了及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修订后,是否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进行了重新备案。
三、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管理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询有关文件、资料、影像、物资、装备、机构等,并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勘有关现场,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或提问,要求其做出答复。
(四)设定场景,查看生产经营单位实际应急演练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根据检查内容和要求,成立检查组,必要时聘请相关专业专家参加检查组。
(二)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够整改的,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其他问题在检查结束后进行总结向检查对象进行反馈,需要下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当场或事后下达整改指令。
(三)督促落实整改。根据向检查对象反馈的整改意见或下达的行政执法文书,跟踪督查其落实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为加大对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制定县安监局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县安监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
(一)重大案件范围
1.县级以上机关及领导批转县安监局直接进行查办的案件;
2.涉及跨区县重大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违法案件;
3.依法需要由县安监局吊销或者撤销有关许可证、执业资格和岗位证书的案件;
4.下级安监部门报请的重大、疑难案件;
5.其他需要由县安监局进行查处的重大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违法案件。
(二)查处程序
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
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县安监局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市安监局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二、县安监局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
(一)挂牌督办案件范围
1.县级以上机关及领导批转由县安监局进行督办的案件;
2.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事故处罚案件;
3.县安监局直接查处后,转交下级安监部门进行办理的案件;
4.各地在执法中遇到较大干扰和阻力,工作难度大的案件;
5.经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6.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7.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违法案件。
(二)督办程序
1.确定督办案件。县安监局从领导批办、媒体曝光、事故发生、执法检查发现、下级安监部门上报以及举报、信访核查等多种渠道获取案源或者案件线索,经过筛选并调查核实后,对需要挂牌督办的案件提出拟挂牌督办的建议,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列为县安监局挂牌督办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报局长批准。
2.下达督办通知。对挂牌督办的案件以县安监局正式文件下达挂牌通知书,通知案件属地安监部门办理,同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通知书内容包括承办单位、案件名称、违法主体、主要违法事实、督办要求、办结时限和联系人等内容。
3.案件调查处理。对县安监局挂牌督办的案件,要求承办单位实行领导负责制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属地安监部门在收到县安监局下达的督办通知后,要立即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依法调查处理,按时完成任务。对个别疑难复杂案件和特殊案件,可采取“一案一请示”的方式,向县安监局申请派出督导组协调、指导办案。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时限由县安监局根据违法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0日,承办单位要在督办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前10日向县安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局长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最多延长60日。
4.案件跟踪督办。县安监局对挂牌督办案件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采取有力措施支持承办单位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在案件办理中,经常进行催办,了解案件办理进展。对特别重大案件,县安监局可派督导组现场督办或者参与调查取证,承办单位要定期向县安监局通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直至案件办结为止。
(三)督办结果
承办单位在案件办结完毕后10日内形成挂牌督办案件结案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县安监局,同时提交解除挂牌督办申请表。县安监局在收到案件结案报告和解除挂牌督办申请表后,及时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核查。经审查和核查,认为承办单位办理的案件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符合解除挂牌条件的,提出解除挂牌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销号,并向承办单位下发解除挂牌通知书;特别重大案件经局长同意后方可销号;认为案件尚未办结完毕,不符合解除挂牌条件的,责令承办单位继续调查处理;认为案件定性不准、处罚失当、程序违法的,依法予以纠正。
(四)责任追究
对承办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由县安监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承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全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中扣减该单位相应分数;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案件办理人员的责任。
1.承办单位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拒不办理的;
2.未在督办期限内完成挂牌督办任务且未申请延期的;
3.未按要求报送案件进展情况和结案报告,或者报送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市以上驻冠企业和县属有关企业及跨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查处,根据县政府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明确行政执法标准,执行冠县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统筹协调全县范围内行政执法工作,对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乡镇级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受理、调查、审核、处罚分离制度,以及罚没财物收缴分离制度的落实。
(六)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四、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检查、案卷评查、随机抽查、实地检查、“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采取集中调卷、随机抽查和量化赋分等方式,综合评定案卷质量。原则上每年一次。
(二)实行行政处罚案件监察回访制度,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一案一回访。
(三)不定期进行实地检查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案卷资料、征求相对人意见等形式,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适时开展全县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向行使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馈检查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进行通报;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报告。
(二)被检查单位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未按时完成重要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人员因重大过错造成错案的,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行使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进行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在全系统内通报,并将其作为考核的评价指标之一。
(十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要求,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县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县安监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案卷评审、执法互查等方式,加强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安监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标准的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安监部门也可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各级安监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举报受理、案卷评审、执法互查等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