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
主要 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1 |
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
①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八十七条: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通过)第五十条: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15年4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十九条: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②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
③负责组织县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
④承担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2 |
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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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负责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八十七条: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八十八条: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2.《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通过,2009年8月修改)第四十八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令)第四十四条: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九十六条: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通过)第五十条:未履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6.《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8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六条:在对冶金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04年12月省政府令第177号)第十八条:收到重特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未及时组织论证,并下达治理通知书的;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8.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⑥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⑦负责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
3 |
承担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的责任 |
⑧承担全县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管理;承担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承担全县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审核工作(市级发证除外),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八十七条: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八十八条: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通过)第五十条: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 4.《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5月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三十七条: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以及总体竣工验收,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四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 6.《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9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组织审查验收的。 7.《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十八条: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 8.《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二条: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接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帮助企业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10.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⑨负责全县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工作。 |
⑩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
4 |
负责协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
⑪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一百零七条: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2.《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二十六条: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一条:在事故调查中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 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通过)第五十条: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5.《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11年6月省政府令第236号)第四十一条: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6.《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⑫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
⑬负责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
5 |
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不含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 |
⑭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
1.《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1年12月修改)第八十三条: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虚报、瞒报的。第八十四条: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第八十五条: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4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六条: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一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⑮负责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
⑯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 |
⑰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
⑱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等管理制度。 |
4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
5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
6 |
负责指导监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
6、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5年7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改)
第八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第二款: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第三款: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5年7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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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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