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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17/7/1 18:18:44 信息来源:冠县机构编制网 文字大小: 打印 关闭  浏览次数:1306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落实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县情况及当前畜禽种业发展形势,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在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三、监督措施

(一)专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根据全县种畜禽生产经营的情况,确定检查范围(全县或个别区域)。对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的后续经营、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二)不定期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的后续经营、生产活动开展抽查。

(三)抽样检测。配合省级部门完成对精液、组织、活体等进行质量安全检测。

(四)受理投诉。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工作要求等。

(二)通知检查对象。成立检查组,正式印发检查通知。

(三)实施检查。听取汇报和查阅档案材料,查看现场与有关人员交流和质询(抽样检测程序为现场抽样或集中测定)。

(四)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的行政许可相对人现场反馈检查意见。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五)受理的投诉、举办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有关检查结果材料存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畜牧法》、《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民、企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乡镇(街道、开发区)畜牧兽医站。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针对公民、企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

  是否履行《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配合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二)针对乡镇(街道、开发区)畜牧兽医站。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县畜牧兽医局结合农业部、省畜牧兽医局、市畜牧兽医局有关要求,制定春、秋两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项检查方案,每年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检查2次。

(二)不定期抽查。根据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作进展情况,全年组织开展不定期抽查,以不低于10%的抽取比例,重点监督检查问题地区、问题单位。

(三)举报核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和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核查,进行督促整改,并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反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针对公民、企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

1、召集乡镇(街道、开发区)畜牧兽医站现场查看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屠宰、经营、隔离、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否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免疫、监测、消毒、检疫监督、疫情报告及加施畜禽标识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2、召集乡镇(街道、开发区)畜牧兽医站现场了解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屠宰、经营、隔离、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和技术的熟悉情况。

  3、要求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屠宰、经营、隔离、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就本单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情况作专题汇报。

  4、责令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屠宰、经营、隔离、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二)针对乡镇(街道、开发区)畜牧兽医站。

  要求乡镇(街道、开发区)畜牧兽医站开展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春秋防专项检查中,市畜牧兽医局严格按照检查方案的内容,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对照核实,打分排名。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采取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全面自查和市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听取汇报、交流座谈、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形式,全面检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

(三)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

  (四)整改后复查处理。

  (五)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在检查座谈会上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被检查单位或个人。

  (二)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被检查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被检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畜牧局及乡镇(街道、开发区)畜牧兽医站书面报告整改情况。若被检查单位为乡镇(街道、开发区)畜牧兽医站,直接将整改材料提交县畜牧局。对监督检查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要求乡镇(街道、开发区)畜牧兽医站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督促整改。

(三)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 三)对畜禽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疫监管

为切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动物检疫人员;从事畜禽养殖、屠宰、动物诊疗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货主)。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从事畜禽养殖、屠宰、动物诊疗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货主)是否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相关活动。

(二)监督检查乡镇动物检疫申报点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检疫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查看文件、听汇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或者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规定采样、留样、抽检。

(二)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依法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进入相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卫生有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监督检查按照“制订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相关企业进行日常监管、管理相对人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的程序进行。

(二)针对热点问题、突发事件可及时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一般由县畜牧局自行组织开展,必要时报由市畜牧局统一组织实施。

(三)县畜牧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和监管措施,突出监管重点,完善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受查单位纠正或整改。

(二)对动物检疫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存在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处理。

(三)监督检查发现管理相对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 畜禽屠宰环节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行为,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畜禽屠宰企业(个人)生产经营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立。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

(二)屠宰与检验。是否存在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违法活动。检查畜禽屠宰厂(场)登记制度、畜禽屠宰和生猪肉品检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及“瘦肉精”企业自检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三)经营管理。畜禽屠宰厂(场)质量追溯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落实情况,专用运载工具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等。

(四)证、章、标志牌管理。畜禽屠宰厂(场)是否落实企业畜禽屠宰证、章、标志牌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畜禽屠宰证、章、标志牌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进入畜禽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阅复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免疫、用药、消毒、无害化处理记录及畜禽标识等;

(二)查阅复印畜禽屠宰场加工场和动物产品出入场登记、检疫申报、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监管和屠宰环节专项整治;

(三)必要时,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依据情形进行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畜禽屠宰监督检查通知;

(二)制定畜禽屠宰监督检查方案;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牲畜“瘦肉精”的监管检查

为切实做好畜禽“瘦肉精”监管工作,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畜禽养殖、屠宰、动物诊疗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货主)。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

(二)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锁定问题多发地区,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行为。

(三)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查看文件、听汇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或者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规定采样、留样、抽检。

(二)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类似“瘦肉精”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依法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进入相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瘦肉精”有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加强饲料生产经营环节监管。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

(二)加强养殖环节监管。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

(三)加强收购贩运环节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管信息;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加强查验过往运载活畜车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受查单位纠正或整改。

(二)对乡镇兽医站及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存在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处理。

(三)监督检查发现管理相对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六)饲料、饲料添加剂、牧草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和资金使用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依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饲料生产企业的原料进购、产品生产、检验化验、市场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饲料经营企业进销存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饲料使用企业及养殖场户的饲料产品使用安全规范进行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整治:每年针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关键点位、环节,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治理整顿。

(二)质量安全监测:每年组织一次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检。对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依法进行查处。

(三)执法检查:对媒体报道、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违法问题依法立案查处。

(四)飞行检查:对兽药企业进行不事先通知的飞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对兽药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严格落实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确保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企业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是否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者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兽药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要求。

(三)兽药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

(四)兽药是否合法,及质量是否符合相应标准,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强制性规定。

(五)生产、经营、使用等的记录、档案(台账)是否完备,符合有关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整治:每年针对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关键点位、环节,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治理整顿。

(二)质量安全监测:每年组织一次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检,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对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依法进行查处。

(三)执法检查:对媒体报道、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违法问题依法立案查处。

(四)飞行检查:对兽药企业进行不事先通知的飞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检查。对兽药企业(单位)车间、仓库、质量检验等进行实地查看,检查落实法规、规范、规定情况,日常运行状态,以及质量管控等情况。

(二)查阅有关记录、档案等材料。查阅兽药企业(单位)日常运行、质量管理等文件、记录、档案,查看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三)问询有关人员。通过与兽药企业(单位)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交流、询问,核实有关情况。

(四)组织质量检验。对兽药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统计、分析检验结果,掌握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态势,并采取针对性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对问题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确认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五)违法行为的查处。对发现的兽药相关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违法行为等,及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需要进行移交和上报的,依法移交和上报。对监督检查、案件查办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需要协助的,商请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工作要求等。

(二)通知检查对象。成立检查组,印发检查通知,根据检查性质,适时通知检查对象等有关方面。

(三)实施检查。听取情况汇报和查阅档案材料,查看现场,与有关人员交流和质询,并根据检查需要进行抽样检验等(抽样程序按农业部有关监督抽样规定执行)。

(四)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的行政许可相对人现场反馈检查意见。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对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等,依法处理。

(五)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有关检查结果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兽药制剂的兽药GSP检查验收监管

我县自2009年底开始实施兽药GSP工作,只有通过GSP验收并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之后才能合法经营兽药,兽药GSP的开展对于规范我县兽药经营,提高兽药经营的整体水平起到了推动作用,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所有从事兽药制剂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场所与设施

(二)机构与人员

(三)规章制度

(四)采购与入库

(五)陈列与储存

(六)销售与运输

(七)售后服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申请资料通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 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上级部门,并配合上级GSP检查验收组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依照兽药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兽药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对向其提出《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兽药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实地查看并审查其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及时上报上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不合格的应列出整改清单及时反馈给申请者。

五、检查验收程序

(一)申请兽药GSP检查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填报《山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表,同时报送相关资料。

(二)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申请书及申报资料的齐全性、真实性,以及该经营企业的守法情况和历史抽检记录。初审合格的,将其检查申请书和资料报送市级畜牧兽医局。

(三)申请资料通过审查的,检查验收单位向申请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现场检查验收通知书》,同时通知检查组成员对兽药经营企业进行GSP检查验收。

(四)检查验收单位在收到现场检查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现场检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上网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发证机关根据检查验收单位公示的兽药GSP合格企业名单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六、检查验收处理

(一)对审查不合格的,申报资料退回初审单位。申请资料存在实质缺陷的,初审单位在 10个工作日内补充有关资料。申请资料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驳回申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验收申请。

(二)对作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在公示结束后的3个月后,企业可以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连续两次做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一年内不再受理企业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

(三)在公示期间内,如出现社会异议、群众举报等问题,县兽医主管部门上报检查验收单位组织核查。

(四)《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申请复验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在《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6个月提出兽药 GSP 检查验收申请。

(九)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和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无公害畜产品和地理标志畜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标志使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无公害畜产品和地理标志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无公害畜产品证书和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正确规范地使用畜产品地理标志。

(二)是否存在单位和个人伪造、毛用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无公害畜产品产地使用的畜牧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范围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获得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况。

(七)是否有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结合日常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对无公害畜产品和地理标志畜产品进行检查。

(二)专项检查:一般为每年一次,开展无公害畜产品和地理标志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

(三)定期监测:配合省级部门完成监测计划。

(四)投诉检查:根据举报内容,组成专门调查组,到发生地点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针对获得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登记单位或者个人的监督检查措施:

1.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养殖场所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调查。

2.查阅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资质证明文件、养殖档案记录、投入品管理档案等相关文件材料。

3.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无公害畜产品和地理标志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作出说明。

(二)针对无公害畜产品和地理标志畜产品监督抽检措施:

配合上级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第三方抽检机构完成无公害畜产品和地理标志畜产品的监督抽检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工作要求等。

(二)组织实施检查。现场查看畜禽养殖、屠宰加工情况,查阅档案材料,与有关人员交流和质询。

(三)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现场反馈检查意见,提出整改要求。

(四)有关检查结果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等规章对涉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和畜产品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十)对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企业的监管

为落实生鲜乳生产收购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完善生鲜乳收购站生产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县情况和当前奶业发展形势,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核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企业在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专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根据全县生鲜乳收购站情况,确定检查范围(全县或者个别区域)。对核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企业的后续经营、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二)不定期抽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核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企业的后续经营、生产活动开展抽查。

(三)抽样检测。配合省级抽样检测计划完成抽样检测工作。

(四)受理投诉。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工作要求等。

(二)通知检查对象。成立检查组,正式印发检查通知。

(三)实施检查。听取情况汇报和查阅档案材料,查看现场,与有关人员交流和质询(抽样检测程序为现场抽样或集中测定)。

(四)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的行政许可相对人现场反馈检查意见。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五)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有关检查结果材料存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检查

为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取得动物防疫条件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查看辖区内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在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经营状况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查看是否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是否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

查看是否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是否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日常监管措施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内容,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检查。查阅档案材料、布局和设备运行情况,查看上一年度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三)反馈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的行政许可相对人现场反馈检查结果。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四)有关检查结果材料存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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