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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17/7/1 18:23:17 信息来源:冠县机构编制网 文字大小: 打印 关闭  浏览次数:942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监察对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建设工程是否依法进行了抗震设防要求确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否依法进行了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不定期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依法进行文字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未依法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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