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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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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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1 |
负责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贯彻和实施 |
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制定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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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县防震减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2 |
负责全县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县地震应急预案和综合防御措施,并负责检查、监督、落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三条: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 第八十九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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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所属检测台站、网点的管理和震情速报及地震灾情速报。 |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
保证地震观测资料、观测数据的及时上报,并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对本县的地震分析预报意见。 |
管理和组织实施本县的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计划。 |
3 |
负责全县的地震灾害防御工作 |
管理全县的地震烈度区划、地震预测及重要城镇和重大工程、有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二条:超出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权限,擅自确定或者随意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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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全县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审核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 |
指导和监督全县重大工程、有次生灾害工程及重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 |
4 |
负责全县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
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地震紧急救缓队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九十条: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或者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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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县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
5 |
负责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其他日常工作 |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减灾意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在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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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调查当地有感地震和落实地震异常,震时协助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
及时处理地震谣传和突发事件,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
注:追责依据及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