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落实登记备案制度,是否落实相关收购登记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
(二)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金属;
(三)是否存在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物品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行为;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专项督查;
(三)全面检查;
(四)案后倒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台账,实地检查:
(一)各派出所落实对各自辖区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二)县局开展每年不少于2次的专项督查,检查面每次不低于20%。
(三)对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四)对发生案件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落实案后倒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将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派出所日常管理,县局治安大队应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二)县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存在不按规定如实登记收购信息,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责令限期进行改正。
(二)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2、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3、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信息报送情况;
(二)出租房业主对居住房屋、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信息报送情况;
(三)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专项督查;
(三)案后倒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地检查,查阅台账,核对信息:
(一)各派出所落实对用人单位流动人口信息报送的日常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二)县局治安管理大队根据要求开展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4次。
(三)对发生入户盗窃案件的流动人口报案人落实案后倒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将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和出租房屋的纳入派出所日常管理,县局治安管理大队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二)公安派出所民警、协管员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和出租房屋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上报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令改正。
(三)发现被检查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改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2、发现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二)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包括日常检查、错时检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台账,实地检查:
(一)每季度按特定重点单位类型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抽查,抽查的具体单位在当季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类型中随机抽取。
(二)在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的同时,针对本地一个时期的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形势,对一些火灾隐患相对突出的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抽查。
(三)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和本辖区火灾特点,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错时检查、专项整治工作,适时调整抽查单位。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检查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二)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网吧)。
二、监督检查内容
网吧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下列规定的行为: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
(二)突击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地检查,查阅台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由网络警察大队或相关派出所指派民警到全县各网吧实地检查,或根据举报投诉情况对被举报网吧进行突击检查。
(二)检查发现网吧存在违规行为的,当场指出存在问题,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开展调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当场警告或者立案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发现网吧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五)旅馆、印章、典当等特种行业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旅馆、印章、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旅馆、印章、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旅馆、印章、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是否如实登记、备案相关情况。
(三)旅馆、印章、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与审批、备案材料是否一致。
(四)旅馆、印章、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是否建立治安管理制度、情况报告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
(二)专项督查;
(三)案后倒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地检查,查阅台账,核对信息:
(一)各派出所落实对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旅馆业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辖区印章、典当业的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
(二)县局治安警察大队落实对旅馆、印章、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的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4次,抽查面每次不少于20%。
(三)对发生案件的旅馆、印章、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落实案后倒查,同时对举报投诉的随报随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将取得许可的旅馆、印章、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纳入各派出所日常管理。
(二)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旅馆、印章、典当等特种行业单位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旅馆、印章、典当等特种行业相关管理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特种行业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二)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收缴《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集会游行示威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区域内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负责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大型群众活动承办者是否具有要求的相关资质、资格,是否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申请许可活动的情况,是否按照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负责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和获得许可,游行示威是否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和其它事项进行,是否有违法犯罪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材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材料审查;
(二)实地踏勘;
(三)现场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活动前到活动举办地或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行进路线沿途进行实地踏勘。
(二)活动中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或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进行现场监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三)发现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提出整改意见或视情书面函告有关责任单位,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安全措施。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危险的,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并责令停止活动,有序疏散人群,同时对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三)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行进过程中,有法定情形不听制止或可能发生其他危险的,现场管制警察责令立即解散;拒不解散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