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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17/7/1 18:30:01 信息来源:冠县机构编制网 文字大小: 打印 关闭  浏览次数:1181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监督检查

为了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冠县国土资源局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用地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需要完成土地征收转用的,用地单位遵守预审内容报件情况。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用地单位按照预审中确定的建设方案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组织开展预审后项目用地监管专项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预审意见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用地预审完成后,及时完善台账,做好预审备案工作。

(二)与有关股室配合,做好预审完成后用地报件及供地审查工作。

(三)与有关职能股室配合,查看项目施工现场。

(四)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用地预审完成后,将项目用地单位、面积、坐落、预审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二)对涉及征收转用的,在用地会审时做好审查监督,确保项目用地报件与预审内容保持一致。

(三)完成供地后与有关股室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与项目建设方案一致。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未按照预审内容进行用地报件的,审查不予通过。

(二)对未按照预审内容进行项目建设的,与相关责任单位配合,做好检查处理工作。

(二)耕地保护的监督检查

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开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国办发〔2005〕52号和鲁政办发〔2006〕1号和聊政办发[2008]43号文件规定,严格耕地数量和质量并重管理,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两项指标落实情况作为考核认定是否合格的核心内容,将耕地增减变化情况、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制度建设情况.等作为综合评价的参考依据。具体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及变化情况。根据每年地籍变更调查成果、《冠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下达的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等,对开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末耕地保有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变化情况。根据每年地籍变更调查成果、《冠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及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情况等,对开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末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监督检查;

(三)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根据年度建设占用耕地和各县(区)补充耕地情况,对开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情况。检查土地整治开展情况,以及耕地质量等别、地力评价结果应用情况、地力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进行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每五年一个规划期,期中和期末进行考核;每年对上一年度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通过土地执法监察,不定期开展耕地保护日常检查,每月进行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汇报。听取开发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当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汇报,并对相关问题提出质询。

(二)查阅资料。查阅并核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土地动态巡查相关档案资料、台账及建设用地项目批复文件、卷宗、图件等内容。

(三)现场检查。实地查看基本农田示范区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土地整治项目区、地力检测区等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待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经市、省审核通过后,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统计局(或县政府办公室)制定下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方案。

(二)自查。开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方案要求开展自查,总结经验、反映成效、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将自查情况报告县政府。

(三)组织考核。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统计局组成检查组进行考核。

(四)反馈意见。将考核结果反馈开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将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报告县政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县政府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入开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并作为开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的扣分依据。对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地区,由县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由县监察局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三)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冠县范围内取得土地并尚未完成土地复核验收的用地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供地项目审批完成后,用地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缴款时间和金额缴纳出让金;

(二)交地手续完成后,用地单位是否按要求悬挂《信息公示牌》,是否按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准时开工;

(三)用地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及时竣工;

(四)对未按约定开工期限一年以上尚未开工的,是否判定为闲置土地,对闲置土地是否已进行处置。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方式采取实地检查、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每一个项目在开工、竣工阶段巡查各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供地完成后将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信息录入监管系统。

(二)根据批后监管系统提醒,督促用地单位及时缴费,按时开竣工。

(三)各个用地项目实地巡查,定期更新批后监管系统相应信息。

(四)对群众投诉、举报用地单位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项目供地完成后,将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信息录入监管系统,确保录入信息详尽、准确。

(二)系统根据监测时点(即合同约定缴款时间),提前30天进入出让金缴纳提醒,根据用地单位实际缴费情况进行系统数据更新,对未按时缴费的进行催缴。

(三)交地完成后进入信息公示巡查阶段,将《信息公示牌》交给用地单位,提示用地单位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挂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系统根据监测时点(即合同约定开工时间),提前30天进入开工提醒,对实际开工情况进行拍照并填写跟踪管理卡,对未按时开工的下发开工通知书。

(五)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停工、停工时间、开工面积、投资额度、是否改变用途、是否已移位等信息。巡查人员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巡查时间并上传现场照片、跟踪管理卡。

(六)系统根据监测时点(即合同约定竣工时间),提前30天进入竣工提醒,若经实地查看该项目此时已完工的,将项目实际完工时间或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时间录入系统,并上传现场照片、跟踪管理卡;若此时项目尚未竣工的,发出《竣工建设提醒》,提醒用地单位及时竣工并做好签收工作。

(七)若用地单位超过约定开工期限一年以上尚未开工的,系统将判定项目闲置,定期进行查看监测,在经向国土所核实项目现状确未动工后,移交监察大队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置,并在系统中进行闲置认定及处置方案录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截止日期将近,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发出《出让金缴纳提醒通知单》,提醒用地单位按时缴纳出让金;对超期未缴纳出让金的,向用地单位发出《出让金催缴通知单》,提醒相关违约责任,并做好送达回执等证据保存工作。

(二)根据开工监测期间巡查结果项目尚未开工的,在约定开工期限次日对项目再次进行巡查,若仍未开工的,调查未开工原因并在系统中进行开工违约认定。若认定为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的,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办理开竣工延期手续,延期申请批准后对合同信息进行变更;若认定为企业自身原因的,在认定违约后及时通知监察大队进行正式调查,并发出《开工建设履约通知单》。

(三)根据竣工监测期间巡查结果项目尚未竣工的,在约定竣工期限次日对项目再次进行巡查,若仍未竣工的,调查项目未竣工原因并在系统中进行竣工违约认定。若认定为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的,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办理竣工延期手续,延期申请批准后在系统中对合同信息进行变更;若认定为企业自身原因的,在认定违约后及时通知监察大队进行调查处置,并发出《竣工履约通知》。

(四)若用地单位超过约定开工期限一年以上尚未开工的,系统将判定项目闲置,定期进行查看监测,在经向国土所核实项目现状确未动工后,移交监察大队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置,并在系统中进行闲置认定及处置方案录入。

(四)土地整治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督导检查工作,切实保证工程进度、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及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立项情况。

(二)项目组织管理与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执行情况。

(四)项目建设工程任务完成情况。

(五)新增耕地质量等别和数量增加情况。

(六)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七)土地权属调整和农民权益维护情况。

(八)项目验收和后期管护情况。

(九)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根据省厅、市局安排,开展土地整治项目专项检查。

(二)不定期抽查。每年一般安排2次抽查,抽查各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内业检查。通过听取报告、检查项目资料等,检查项目组织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

(二)外业检查。踏勘项目现场,查看项目区内工程数量和质量。

(三)配合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在建项目工程质量进行跟踪审计。

(四)项目竣工后,配合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工程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并下发检查通知。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内容。

(二)实施检查。根据检查方案,开展现场检查。

(三)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情况,反馈现场检查意见和存在的问题,并要求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存在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该项目验收。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本县矿业秩序,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矿山企业生产安全,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二)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三)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情况。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六)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采矿权界桩、标识、标牌设立情况。

(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八)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九)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获得国家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支持的矿山企业)。

(十)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检。每年组织对矿山企业开展年度检查,要求矿山企业每年上报年检电子报盘等相关资料。

(二)矿产督察。每年组织矿产督察员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1次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阅资料。查阅相关的资料。

(二)查看现场。现场检查矿山开发利用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制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检查组,并将有关材料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座谈交流等方式,查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薄弱环节。

(三)意见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检查意见。

(四)汇总报告。县国土资源局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

(五)整改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采矿权年检和矿产督察工作中发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以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地质勘查行为,加强对全县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和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管,维护地质勘查秩序,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勘查(不含石油、天然气)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探矿权人、勘查实施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一致情况。

(二)探矿权人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情况。

(三)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情况。

(四)探矿权人按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勘查方案施工情况、完成最低投入情况。

(五)超越批准的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情况。

(六)以采代探情况。

(七)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的情况。

(八)按时汇交地质资料和报送地质勘查成果情况。

(九)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国土资源局对管辖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进行日常巡查,每年监督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每年组织1次年度检查,对地质勘查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下发通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督促整改、总结上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质勘查单位有违反《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国务院令第520号)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向发证机关提出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建议。

(三)不按规定汇交成果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的,按照《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工作程序,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地质环境保护水平,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承担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

(二)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和矿山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保护情况。

(三)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等情况。

(四)矿山企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情况,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情况。

(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情况。

(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规范实施情况。

(七)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要求承担单位每季度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视情况需要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督促矿山企业履行治理义务。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督促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看资料档案,座谈交流和质询、现场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承担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组织实施主体、程序和环节情况。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资质单位资质等级和许可范围情况。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执行技术规范情况。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审查情况和施工质量管理情况,以及监理执业监督情况。

(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维护、监测和成果汇交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情况实行季报制度,并严格项目验收环节审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地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五、监督检查程序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等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以及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基础测绘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基础测绘的监督检查,规范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保证项目质量、进度与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基础测绘招投标管理。基础测绘项目依法依规招标情况,投标、中标单位资质、市场信用等情况;

(二)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检查是否执行“先设计、后施工”要求,技术设计是否履行审查批准程序;检查执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和技术设计情况,项目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成果质量现状和质量问题处理情况,质量检验和项目验收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工作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基础测绘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薄等,调查、核实基础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勘基础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查阅成果质量检验报告,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质询,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查勘;

(四)根据实施进度,对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重要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查阅项目建设资料,对重点项目和单位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工作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基础测绘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薄等,调查、核实基础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勘基础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查阅成果质量检验报告,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质询,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查勘。

(四)根据实施进度,对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重要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查阅项目建设资料,对重点项目和单位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下发通知。对基础测绘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明确监督检查组织管理、重点内容、检查方式等。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按照监督检查方案要求,对监督检查范围内基础测绘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意见。

(三)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通过召开意见反馈会、下发检查意见等形式,及时反馈检查意见,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

(四)下发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针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调度监督检查对象整改落实工作,确保整改方案得到全面落实。

(五)安排复查工作。整改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对象上报整改工作报告。根据整改工作报告和整改工作过程督促调度情况,对部分监督检查对象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力的监督检查对象依规给予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登记许可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以及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按照《基础测绘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测绘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全县测绘地理信息资质资格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地理信息获取等测绘活动,确保测绘市场规范有序,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测绘资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测绘资质单位资质资格符合情况;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获取、使用、生产(处理)等测绘活动开展情况;履行合同、诚信经营等市场诚信情况;测绘成果质量、汇交、保密管理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对各测绘资质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每年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和测绘资质巡查;不定期对领取测绘成果的大宗用户进行保密检查;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市有关监督检查工作部署,不定期开展全面或专项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每年要求测绘单位提交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开展日常检查,实地检查测绘单位技术人员、设备情况等资质资格符合情况,测绘项目合同履约情况及成果质量情况等;

(三)开展测绘资质巡查,按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统一部署,每年随机抽取部分测绘单位进行巡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部署检查工作。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有关要求,组织检查对象开展自查。

(二)开展监督检查。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看资料档案,座谈交流和质询、现场检查。

(三)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反馈有关意见。

(四)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测绘资质申请和日常监督管理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或两年未履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或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或测绘资质单位法人资格终止的;或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或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或测绘资质证书所载各专业范围均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注销资质。

(三)测绘资质单位的部分专业范围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依法予以核减相应专业范围。

(四)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或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或将承揽的测绘项目转包的;或测绘成果质量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判定为批不合格的;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或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被查处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五)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或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且经暂扣测绘资质证书6个月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依法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六)测绘资质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十一)地图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全县地图编制、地图产品制作、地图展示登载等地图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开出版、展示地图的质量,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具备相应测绘资质;地图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按审核意见予以修改;是否按要求登载审图号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重大节假日期间,组织全县集中查处收缴违法地图。通过网上地理信息安全监管系统,每年不定期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检查。在此基础上,结合省、市有关监督检查工作部署,不定期开展全面或专项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按要求开展地图的日常检查,重点对存在政治性的“问题地图”、互联网上出售或提供涉密地图和上传标注涉密或敏感地理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二)联合县国家保密局、县工商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国家安全局开展地图市场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部署年度地图监督检查工作重点。

(二)开展地图日常检查及地图市场专项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编制、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处理。

(十二)土地矿产卫片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二、监督检查内容

开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卫片涉及违法用地是否依法依规进行整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违法用地数据进行核实并填报系统;

(二)督促开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法违规用地整改。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处、通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

(二)制定警示约谈方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启动问责程序。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开展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二)限期进行查处整改和数据上报;

(三)县级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

(四)总结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开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票否决,不予通过验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评估各开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综合有关情况,适时向县政府提出警示约谈建议。县政府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开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负责人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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