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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17/7/1 18:33:15 信息来源:冠县机构编制网 文字大小: 打印 关闭  浏览次数:1748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普通货运经营的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落实普通货运经营者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组织暗访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安全管理制度》、《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检查人员所在科室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停止运力新增;

(四)罚款;

(五)暂扣营运证件;

(六)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落实危险货运经营者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安全管理制度》《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检查人员所在科室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停止运力新增;

(四)罚款;

(五)暂扣营运证件;

(六)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督管理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人员、场地条件;

2.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3.环境保护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三)经营行为

1.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擅自改装车辆;

2.服务公示、维修过程是否做好检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执行、是否合理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

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定期开展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审验;

(三)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由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遵循工作规章制度等行为,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驾培经营行为,促进驾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效;

(二)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标准;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等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一次的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

(二)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驾培机构开展复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驾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拍摄、录像、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做好相关笔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五)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监管,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平台标准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是否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1.是否采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2.是否采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3.是否采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

(二)车载终端标准

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是否符合以下标准:

1.是否采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

2.是否采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4.《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三)备案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是否通过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四)人员、制度落实情况

1.专职监控人员配置;

2.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3.动态监控记录台账;

4.动态监控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处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运管机构要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

(二)定期检查:配发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审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车辆营运证》等到期换证。

(三)根据需要开展暗访和第三方检查。

(四)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动态监督管理台账;

(五)收存车载终端安装证明。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应当存入经营业户档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未接入符合标准的平台,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三)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四)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五)运管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六)运管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防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八)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1.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2.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监管人员、履行监管责任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3.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度低于90%的,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二)不予审验《道路运输证》;

(三)罚款;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出租车客运及汽车租赁业行业管理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出租车及汽车租赁行业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符合相关经营法律法规、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到客源集中点现场检查为辅,同时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相关管理工作台帐,以及各客源集中点的明查暗访、非现场执法取证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停止运力新增;

(四)罚款;

(五)暂扣营运证件;

(六)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七)公交客运经营的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汽车客运行业与运行状况事项的监管,规范公共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从事公交客运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公交客运经营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对照公交服务质量规范对服务行为进行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暗访测评、管理部门明查、公交乘客委员会调查、公交运行监测系统监测等四个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首末站轮值、跟车暗访、站点问卷、场站明察等方式,重点通过对线路运营行为、车容车貌、仪表仪容、乘客满意度等进行调查,评价公交经营行为及服务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服务行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规处罚,并进行限期整改。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停止运力新增;

(四)罚款;

(五)暂扣营运证件;

(六)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八)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事项的监管,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客运秩序,保障客运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道路客运(含客运、班线、旅游、包车)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班车客运标志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检查人员所在处室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停止运力新增;

(四)罚款;

(五)暂扣营运证件;

(六)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九)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站(场)事项的监管,规范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运输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察明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同时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检查人员所在科室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停止运力新增;

(四)罚款;

(五)暂扣营运证件;

(六)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从业资格是否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是否有效;

(三)道路运输从业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从业行为的日常监管;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二)形成监督检查意见,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十一)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经营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行为,促进从业资格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许可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道路运输培训机构资格条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机构》(DB33/T557.1-2012)标准;

(二)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效;

(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大纲》等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从业资格培训机构开展复查,并限定整改时间;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或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二)形成监督检查意见,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十二)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为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等情况;

(三)执行各级交通行政及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任务情况;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安全管理经费和装备情况;

(五)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一般死亡事故和客车侧翻、危险品泄漏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

(七)道路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落实情况;

(八)其他安全生产监督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巡视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源头管理与现场巡查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明查时提前通知企业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情况。

(二)暗查时不通知企业,暗查人员根据暗查内容进行暗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吊销经营许可证;

(四)行政处罚。

(十三)涉路许可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涉路行政许可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乡道公路路政许可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县交通运输局许可实施并由相应的许可决定文书;

(二)实施事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三)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四)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五)施工活动结束后,申请人是否要求县交通运输局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了验收;

(六)被许可人是否建立和执行自检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进行查验、检验、检测,对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三)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

(四)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勘察、检查涉路施工现场;

(二)查看有关涉路施工案卷文书;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涉路施工行为及其台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实施检查。在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通过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组织对辖区内有关不规范的涉路施工活动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交通运输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由本机构责令改正,可以依法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二)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三)本机构违法实施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十四)农村公路养护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事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参与冠县农村公路养护的养护企业和全县各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公路养护工程规划、落实情况。

(二)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或预审后上报情况。。

(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进展、质量、安全情况及规范化管理。

(四)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公路保洁 、公路路面和路基的小修保养情况

(五)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情况。

(六)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七)农村公路水毁抢修和修复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养护企业和各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办公室每月对自己管养的农村公路进行一次自查,并向县交通运输局提交自查结果。

(二)抽查:冠县交通运输局每月一次对养护企业和各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办公室管养公路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计入季度考核。

(三)定期检查:每季度,县交通运输局将汇同县目标考核局对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一次季度检查,采用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检查内业资料、实地查看工程实施情况相结合的方式,县道公路检查面不少于40%,乡村道路不少于30%。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检查重点、工作要求和具体安排。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采用外业检查、内业检查和交流座谈等形式进行全面检查。

(三)提交检查通报。将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整理形成检查通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农村公路内、外业进行随机抽查。

(二)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要求受检单位进行书面整改反馈,检查结果计入养护管理绩效考核。

(三)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不规范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四)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中发生的质量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十五)设置非公路标志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县、乡公路上需要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本机构许可实施的许可决定文书。

(二)设置非公路标志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影响交通安全的,是否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三)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四)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本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活动进行实地检查。

(二)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三)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勘察、检查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施工活动现场。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日常巡查检查涉路施工行为是否规范。

(四)施工许可活动中,非公路标志出现移位、异址、擅自变更施工工艺或出现结构物歪斜、破残等不安全情况的,制定《整改意见书》通知被许可人,督促其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县农村公路管理局。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四)整改后处理。组织对辖区内有关不规范的涉路施工活动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进行验收。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本机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十六)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

行驶公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需要在县、乡道公路上行驶的运输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行驶是否随车携带了由本机构核准的通行证。

(二)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在公路行驶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技术条件是否符合法定相关要求。

(四)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行驶公路拟经路线是否满足公路安全的需要。

三、监督检查方式

本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行驶在公路上的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确认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满足公路安全的需要。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行驶在公路上的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的监管,确保公路安全。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日常巡查安排或者根据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公路、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公路上行驶的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通行证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

(二)对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在公路上的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完毕后需要在公路上继续行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办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手续。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更新采伐护路林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林木更新、砍伐许可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砍伐树木的位置、种类和蓄积量。

(二)砍伐作业情况。

(三)林木补种及成活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抽查面不少于50%。

(二)不定期检查、抽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抽查面不少于30%。

(三)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专项检查,抽查面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林木更新、砍伐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施前按许可决定核实具体点位,进行现场行政执法时需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二)实施过程中进行检查或抽查。

(三)发现问题的,予以查实,并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不按许可决定实施的,现场责令改正。

(二)林木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三)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法给予处分。

(五)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十八)涉路禁止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涉路禁止事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禁止事项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二)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堆放物品、修车洗车、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

(三)倾倒垃圾、焚烧物品、挖沟引水、堵塞边沟或者利用边沟排放污物。

(四)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五)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交通标志、护路林、护栏、隔离栅、防护网等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线、悬挂物品。

(六)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七)在公路桥梁下、公路隧道、涵洞内埋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八)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九)其他破坏、损坏、污染、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涉路禁止事项进行查验、检验、检测,对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

(三)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勘察、检查涉路禁止事项现场。

(二)日常巡查公路用地范围内是否有禁止事项发生。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实施检查。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四)整改后处理。组织对辖区内有关从事涉路禁止事项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交通运输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禁止事项的,由本机构责令改正,可以依法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十九)公路行业综合安全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行业综合安全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实施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企业管理的县、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道路施工、养护企业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二)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安全监管机构、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四)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六)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七)公路行业反恐安保工作落实情况;

(八)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情况;

(九)公路施工、养护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和公路养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十)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及专项督查。

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牢固树立“管行业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的理念,坚持“底线和红线”思维,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公路安保条例》及有关行业管理规范、标准、规定等情况时,要督促整改,重大隐患,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和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基层管理单位和管理对象安全管理和公路设施运营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反馈检查对象。

(二)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督查时,调阅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实施现场检查。

(四)督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口头(书面)批评教育;

(二)立即(限期)整改;

(三)情况通报或通报批评。

(二十)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

(六)对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以及重点作业环节的监管情况;

(七)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八)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质量、安全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质量检查: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

(三)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四)在项目开工初期,对项目组织第一次综合检查。

(五)在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涉及结构安全及稳定性等重要指标和环节。

(六)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监督检查时,应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制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项目工程名称、参建单位名称;

2.存在的问题;

3.处理意见和建议;

4.限期整改反馈的日期;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二)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逐条对应、内容完整并附相关的图片、影像证明材料。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检查中发现质量管理问题或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时,对一般的质量、安全问题、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应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应责令限期返工或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二)在检查时发现安全生产问题严重、整改不力或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三)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建议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二十一)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交通建设市场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辖区内交通建设总体情况;

(二)交通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三)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监管情况;

(四)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

(五)招标投标监管情况;

(六)建设项目监管和违法违规查处情况;

(七)建设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检查可定期检查,一般每年组织检查不少于1次,也可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依法撤销等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综合监督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建设市场管理中较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对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性质较严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下一次督查工作中予以重点专项督查。

(二十二)项目实施阶段造价履行情况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实施阶段造价履行情况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工程实施过程中中间计量、支付、工程变更、价格调整、索赔、材料调差及工程结算等环节的计价、定价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抽查,查处违法、违规的计价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及执法大检查等方式。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工程项目相关计量、支付、工程变更、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时,应做好检查记录,留存相应证明资料,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发《冠县交通工程造价监督抽查意见书》。《意见书》中应明确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及建议、限期整改反馈的日期等内容。

六、监督检查处理

责令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二十三)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制度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水上客货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水路交通经营者是否严格遵守水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及人员的管理,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船长、轮机长和其他船员,是否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三)港口经营者是否在码头、候船厅、停车场等场所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

(四)是否持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证明文书。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安全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开展专项安全督查。

(二)日常检查,船舶进出港时抽查或发现可疑情况时抽查。

(三)开展安全管理约谈。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检查工作,严防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港航管理部门。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市港航管理部门。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水上安全生产督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突出重点水上运输生产领域、重点部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努力消除安全隐患,切实把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二)做好水上危化品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港口、水路运输危险货物作业防静电、防火灾、防爆炸、防毒害等各项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认真开展水路运输企业年度核查工作。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落实、非法违规经营行为等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四)水路运输经营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水路运输经营情况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路运输企业及其船舶、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水路运输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符合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3.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6. 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二)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2.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

3.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3.人员;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企业设立登记后是否按照规定备案;

6.开展经营活动是否按照规订立书面合同,是否存在强行代理等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核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检查;

(二)预警检查:发现可能存在应予以监督检查的事项时及时开展检查;

(三)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行业发展需要,针对某个特定问题开展专题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对水路运输经营户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2.组织执法力量实施检查,必要时开展对口检查;

3.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监督检查方案;

(二)组织力量开展检查;

(三)询问有关情况;

(四)作好检查记录;

(五)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

(六)书面总结检查情况;

(七)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罚款。

(二十五)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

对交通运输系统的行政执法事项,县级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辖区范围内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建全情况;

(四)法律、规范、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其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执法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二)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执法机构的名称;

(二)认定的实施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做出决定的,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交通运输系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擅自解除被依法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九)未按罚款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的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务、收取费用的;

(十)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五)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对于需要按照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六)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要求,为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文件要求,省交通运输厅在原《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鲁交体法〔2010〕21号)的基础上,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全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并以鲁交政法【2014】1号文件以已公布。具体内容已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发布(网址:http://www.sdjt.gov.cn/)。

三、有关措施

(一)贯彻实施上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抓好《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贯彻落实,在实施相关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时,严格按照其确定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执法。

(二)在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时,逐步建立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执法投诉、案例指导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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