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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17/7/1 18:36:09 信息来源:冠县机构编制网 文字大小: 打印 关闭  浏览次数:1488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为切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县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出具风险承诺书,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县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县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由山东省金融办(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组成的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批复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工商登记情况、营业场所、高管登记或备案情况、制度建设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包括贷款情况、融资情况、股权结构及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依法经营情况。包括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或吸储、违规融资、账外经营、高利放贷、抽逃资本、洗钱行为、非法催债、擅自开展新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督检查方式

以风险监管为核心,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包括年度审计、专项检查和临时性检查等。

年度审计是指委托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上一经营年度经营情况开展的年度常规性检查。年度审计的检查范围为全县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

  专项检查是指县金融办根据省、市金融办确定的年度监管工作要点,针对业务运行情况监测发现的问题开展的现场检查。

  临时性现场检查是指县金融办根据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问题后采取的延伸核查方式。

(二)非现场监管。主要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分析与报告、风险处置与整改、文件归档与管理等方面。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非现场监管。包括实行主监管员制度、分类评级制度、自律承诺制度、资料报送、高管监管会谈、风险预警、高管人员登记备案制度、监管信息的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小额贷款公司每月报送相关数据和非数据信息。

(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主要包括核查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询问当事人或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或提供资料;查询、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

现场检查应至少有2名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得干预被检查对象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商业秘密。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小额贷款公司要按时向县金融办报送贷款情况表、财务情况表、融资及不良贷款等报表。县金融办核准汇总后逐级上报。

(二)县金融办遵循持续监管的原则,在日常监管中及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状况、公司治理状况、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状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资料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形成分析报告报送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县金融办针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隐患要及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预警和提示,适时将监管分析结果、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小额贷款公司,并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会谈,纠正和制止危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和趋势,并要求其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还可以根据需要,将监管通报发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利益相关方。

(四)县金融办根据监管需要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质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资料。

(五)针对非现场监管、约谈等途径发现的问题,可以实施现场检查,查验有关文件、账册、单据和计算机系统信息,问询有关人员。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内控制度或风险防范机制存在的问题,可通过与高管人员进行约谈、下发整改通知等方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拒绝阻碍金融办监督检查,直接评级Ⅴ⑴级,继续重点监管,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毕的降入Ⅴ⑵级,对列入Ⅴ⑵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省金融办提交省级联席会议讨论,取消其试点资格。有违法行为的直接移交相关部门处置。对不服从各级金融办监管或拒不执行监管措施的小额贷款公司,县级金融办可直接逐级报告,取消其试点资格。

(本制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内容,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二)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金融办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处置,并负责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依照《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省级直属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除外)。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状况。包括实缴货币资本到位情况,资本金完整性及使用合规情况等。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合规经营情况。包括融资性担保业务及其他业务开展情况,准备金提取、风险集中度、客户集中度情况等。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包括公司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公司重大事项变动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

(四)信息披露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情况。包括向监管部门按时提供年度报告和统计数据,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按规定时间和路线报告重大风险事件情况等。

(五)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情况。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调整变化情况,高管人员合规工作及兼职情况等。

(六)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以风险监管为核心,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行业年审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县金融办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非现场监管。主要包括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资料报送,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约见高管进行监管谈话。

(三)行业年审。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依据相关法规和规定,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非现场监管程序。

1.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时向县金融办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

2.县金融办负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和统计分析,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向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报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情况。

3.根据监管需要,监管部门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二)现场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部门确定的年度监管工作部署以及业务运行监测、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2.确定检查方案。

3.向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明确检查内容及需要准备有关材料。

4.根据检查方案进行现场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5.根据取证材料撰写《现场检查报告》。

临时性现场检查可适当调整检查程序。

(三)行业年审程序。

1.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年审自查,准备相关材料。

2.融资性担保公司按要求向县金融办提交年审材料。

3.县金融办受理的材料,初审后,报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查,并由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采取适当方式对年审情况进行公示。

4.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查通过后凭《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报告书》和经市级监管部门审核盖章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信息表》各1份报省金融办备案。

5.省金融办按旬分批次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结束后,由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加盖年审戳记。

6.融资性担保公司持通过年审的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年检。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监管需要,监管部门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二)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三)对年审不合格或连续2年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县金融办提出警告,经上级监管部门同意可采取限期整改、暂停部分业务等处理意见,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报上级监管部门取消其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

(本制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内容,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三)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监管

为切实做好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政府是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县金融办在县人民政府和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重点做好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一线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民间资本管理机构。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治理情况。主要包括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运行情况等。

(二)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依法合规营业情况。主要包括业务开展情况、经营范围情况、资金运作管理情况和融资情况等。

(三)民间资本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内部制度体系、风险分类处理和管理团队运行情况等。

(四)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信息披露情况。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制度、财务审计制度和履行情况披露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

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持续识别、监测、评估民间资本管理机构风险,督促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审慎经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一)实行主监管员制度。县金融办应确定正式工作人员为本县民间融资机构主监管员,并报市监管部门备案。

(二)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实行分类评级。按照省监管局制定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分类评级标准及考评办法,分类评级每年进行一次。县金融办完成本辖区内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分类评级的初评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分类评级情况报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实行现场检查制度。现场检查是监管人员在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经营场所及其相关单位,采取查阅复制纸质文件资料及计算机系统信息、谈话及问询相关人员等方式,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行为。县金融办对辖区内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每年每机构不少于1次。对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出具现场检查情况确认书;发现问题的,应下达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向监管部门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并视问题严重程度确定报告级别。参与现场检查的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实行非现场监管制度。非现场监管是非现场监管人员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全面持续地收集、监测、分析被监管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信息,有针对性地制定和执行监管计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一系列分类监管措施的过程。非现场监管的重点是机构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关联交易等内容,主要包括监管计划制定、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分析、风险评估与分类评级、监管措施拟订与实施、整改效果持续监督与评价、信息资料归档与管理等环节。

(五)实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涉及案件或发生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监管部门应对风险进行监测、识别、判断,并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加强证后监管,对获得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经营资格的单位涉及案件或发生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县金融办按照《冠县专项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依照权限可采取提示、警告、约谈高管、责令整改、责令停办业务、劝令退出等措施,予以纠正或惩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本制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内容,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四)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监管

为切实做好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政府是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县金融办在县人民政府和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重点做好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一线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合规经营情况。包括不得跨核准区域经营等。

(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包括不按要求如实完整报送或传送数据,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等。

(三)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内部治理情况。包括未按有关规定申请,擅自变更重大事项等。

(四)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情况。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拒绝监管部门约见会谈;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调研;无故不参加行业年审等。

(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持续识别、监测、评估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风险,督促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审慎经营。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一)建立现场检查制度。现场检查是监管机构派员到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单位,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及计算机系统信息和资料、谈话及问询相关人员等多种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的监督检查行为。县金融办每月进行1次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

(二)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非现场监管是通过采集、分析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监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合法合规经营情况,包括借贷规模、借贷利率、借贷期限、借贷合同的履约等相关信息。县金融办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等信息要认真予以分析、核实。核实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现场检查、约见会谈等,并可以通过电话、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要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进行答复。根据监管需要,监管部门可要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资料。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分类监管等措施。

(三)建立主监管员制度。县金融办对辖区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分别确定1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主监管员,作为监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合规经营、防范风险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收集被监管机构信息、掌握变更情况、发现和报告违法违规行为、落实监管意见等工作。

(四)建立年审制度。县金融办负责对辖区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出具年度初审意见,报市金融办审核、备案,相关情况通报市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对年审不合格的机构,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间,暂停开展一切经营业务。

(五)建立定期信息报送机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在每月5日前向县金融办报送上月报表和有关资料。县金融办在每月7日前将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有关报表和文字资料报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并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报送的资料进行检测分析和处理,每季度形成经营状况分析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各类专题报告报市金融办。

(六)实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民间融资机构涉及案件或发生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监管部门应对风险进行监测、识别、判断,并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七)建立监管信息档案制度。主要包括: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年审、分类评级情况;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报告的所有数据信息和非数据信息;各级主管部门撰写的监管报告;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经营规划、年度总结、整改计划、业务创新;与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约谈记录、监管日志、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其他可能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经营造成影响的信息等。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加强证后监管,对获得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经营资格的单位涉及案件或发生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县金融办按照《冠县专项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依照权限可采取提示、警告、约谈高管、责令整改、责令停办业务、劝令退出等措施,予以纠正或惩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本制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内容,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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