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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7/1 18:37:13 信息来源:冠县机构编制网 文字大小: 打印 关闭  浏览次数:2472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顺利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街道)政府,有关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乡镇(街道)政府和有关企业是否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是否对落后产能设备(生产线)拆除进行现场核实验收,是否对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下岗职工进行妥善安置。

各乡镇(街道)政府是否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制落后产能生产的措施。如为限制落后产能生产,环保、安检、质检、工商等部门采取的措施。

(二)妥善安置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维护社会稳定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情况。

(三)支持企业发展的措施。在申报年度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等方面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定期调度、集中验收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调度。对列入当年淘汰计划的项目,采取月调度制度,定期调度淘汰进展,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集中验收。每年与省(市)经信委、省(市)直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到今年国家下达任务涉及的所有企业进行现场督查验收,确认验收企业设备和产能与国家下达任务一致,查阅企业基本情况和落后产能设备(生产线)拆除的录像、图片、废旧设备处理协议等验收资料,验收合格后督查组全体成员在《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标准格式详见附表)上签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人员全程参与检查,以方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准确了解人员安置情况。

(三)年度考核。次年2月底前,与省(市)经信委及省(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有关企业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程序,成立检查组,组织县直有关部门组成多个检查组分赴各市检查。

(二)通知有关企业,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及有关要求。

(三)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督查等方式,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四)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进度情况督促有关企业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0〕4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淘汰字〔2011〕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和竣工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的项目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在建项目的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项目是否按核准、备案和资金批复要求开工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是否顺利,或按计划进展;财政专项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是否专款专用,专项用于项目建设;财务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规范,专项资金是否专帐专户管理;是否及时、准确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调度数据、进展情况等。

(二)对竣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项目是否按核准、备案和资金批复要求开工建设;项目是否在计划建设周期内建成投产;项目是否进行了竣工验收;项目产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标准;项目新增销售收入、利润、税金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项目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提出咨询。

(二)查阅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资料、合同、数据、账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三)查勘项目施工现场,检查工程形象进度。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每季度调度一次项目进度情况。

(二)每年抽取不少于20%的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必要时可委托行业协会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或局内有关科室制定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方案。

(二)根据需要,以县经信和商务局名义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正式向有关项目单位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向专项资金承担企业当场反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四)根据问题责,向专项资金承担企业下发整改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督促专项资金承担企业落实整改。

(五)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山东省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指导监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以达到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等目的,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企业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项目前期手续;对存在项目变更的,是否按要求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二)对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执行、资金到位与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项目建设地点、工程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是否与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四)是否按照不同项目类型的管理办法及时组织验收工作。

(五)检查建设项目预期效益实现情况。

(六)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项目有关信息和报表。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实行定期调度制度。所有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均实行定期调度制度,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的进行督促。

(二)开展常规性检查。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自查,在此基础上,每季度对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主要采取现场查看、查阅档案资料和文件、听取项目责任人汇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并通知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通过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反馈。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

(四)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企业对县经信和商务局的核准、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二)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和确认书的,项目管理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备案和确认文件。

(三)对企业技改报表出现的拒报、迟报、瞒报和伪造现象,由统计部门依照《统计法》进行处罚。

(四)鲜茧收购经营资格认定下放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做好鲜茧收购经营资格认定下放后的相关管理工作,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鲜茧收购、丝绸生产加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取得鲜茧收购经营资格认证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不定期检查。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所属茧丝绸生产企业进行实地督导检查。

(二)对鲜茧收购经营单位进行复查、换证,对不符合鲜茧收购经营资格认定条件的企业及时予以整改。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主要采取现场查看、座谈交流、查阅档案资料和文件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关于对鲜茧收购经营资格认定工作检查的通知。

(二)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认定工作资料、审核认定工作程序。

(三)汇总整理有关检查情况,向鲜茧收购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其整改,在整改工作完成后,将整改报告存档。对取消收购经营资格的,要责令其限期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五)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审核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我县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成品油零售、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是否存在经营网点变更,迁建变更是否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二)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三)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监管工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配合市经信委对全县成品油经营企业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的不定期抽查。通知相关企业做好检查准备工作。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相关企业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结束后,向企业反馈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二)组织成品油经营企业开展年度检查。成品油零售企业的年检工作按照省、市经信委关于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审的通知组织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二)制定成品油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四)下发整改意见,根据需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

(五)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等有关材料存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年度检查合格的,由市经信委在被检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盖章确认。年检不合格的,由市经信委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报市经信委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企业年检工作结束后,向市经信委上报年度检查工作总结。

(六)煤炭经营监督检查

为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依法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企业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在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方面的执行情况;

(二)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情况;

(三)煤炭经营主体依法经营以及备案、年度报告情况,辖区内商品煤质量抽查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抽查全县煤炭经营主体依法经营以及备案、年度报告情况;

(二)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辖区内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和要求;

(二)向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煤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对依法执行检查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方便;

(三)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技术创新(国家物联网)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基本程序,提高资金监督管理水平,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国家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承担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申报的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二)企业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三)下发资金后,项目进展情况。是否存在资金挪用等行为。

(四)项目单位是否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和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审阅项目提报的有关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凭证、报表;并按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

(二)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查看核实;

(三)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验收。

四、监督检查程序

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国家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及时转发申报资金项目的通知,对照通知要求筛选提报的项目,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现场查看核实,将符合要求的项目上报市、省经信委。资金下达后,及时跟踪调度项目进展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项目单位应根据专项资金具体要求,落实各类项目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二)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考评的重点是各类科技创新计划是否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是否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三)调度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四)项目单位对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要专账管理,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各类补助、奖励资金应根据相关规定合理安排支出。

六、监督检查处理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取消今后项目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重点领域信息系统安全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重点领域信息系统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应对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形势,保障重点领域信息系统和信息内容安全,不断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拥有重要信息系统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信息安全主管领导、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落实情况,信息安全责任制、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保护、重要部门(部位)人员、资产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信息安全经费保障情况等。

(二)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加密、安全审计、责任认定以及防篡改、防病毒、防攻击、防瘫痪、防泄密等技术措施及其有效性情况,网络边界、互联网接入、无线网络、终端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电子文档等防护措施以及落实情况等。

(三)应急响应机制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落实情况,应急技术支援队伍建设情况,重大信息安全事故处置情况,以及重要数据和业务系统的灾难备份情况等。

(四)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国产化情况。重点检查重要节点服务器、终端计算机、公文处理软件、信息安全产品等使用国产产品和国产化替代情况,信息安全服务外包情况,以及对因特殊原因选用国外信息技术产品和信息安全服务的安全审查情况等。

(五)安全教育培训情况。重点检查单位开展信息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信息系统管理人员参加信息安全教育培训、掌握信息安全常识和技能、重点岗位持证上岗等情况。

(六)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重点检查对安全制度、防范措施、设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的排查情况,以及分析产生问题和隐患的原因,研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有计划组织开展重点领域信息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按照省、市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安排,或网络安全态势需求,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必要时组织技术支撑单位进行在线检测。针对信息安全新情况、新问题,或防护措施比较单一、薄弱、存在安全问题较为严重的信息系统,组织相关支撑单位技术人员,对信息系统进行现场在线检测,必要时组织技术专家进行集体会诊,力求全面、彻底解决检测出的问题。

(三)开展突击检查。遇有重大突发情况、事故时,联合有关部门、技术支撑单位开展突击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印发整改意见建议;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山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的监督检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有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项目是否按照项目投资管理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按规定内容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是否通过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二)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三)所用的原料、燃料来源情况,是否能够保证企业在一个认定周期内的生产需要。

(四)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建立情况,规范的原始记录、台帐、统计报表等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相应的计量、质量检测等手段,财务、统计等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五)企业生产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六)其它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查看有关台帐,核实企业生产中原料(燃料)使用情况、产品销售情况及经济效益情况;查看有关技术、工艺及设备,检查企业生产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及设备的情况;查看产品质量。核查企业产品质量相关记录以及有关部门监督抽查情况。

(二)动态监管。对大宗综合利用资源来源的动态监管,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每季度报送一次资源综合利用统计报表。

(三)每年4月底对已通过认定的企业进行年检。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进行复审,采取下列措施:

(一)材料审查。复审企业是否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以及材料是否齐备;复审所报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复审企业所用原料(燃料)、产品等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规定范围。

(二)现场检查。查看复审企业原料(燃料)使用情况、产品销售情况及经济效益情况,查看有关技术、工艺及设备情况。

(三)抽样检测。查看产品质量相关记录,从抽样到封样全过程均应有经信和税务部门、抽检机构和企业有关人员在场,对抽样全过程进行监督,拍摄抽样场景照片和封样照片。

(四)认定评审。会同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及有关行业专家,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和内容,对复审的资源综合产品进行集中审定,并做出相应的复审结论。

(五)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县经信和商务局会同财税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现场核查计划,确定企业名单、核查及抽样时间、现场核查及抽样内容等。

(二)市经信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及抽样,核实相关情况,并由核查人员出具核查报告。

(三)委托质量检测单位对样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四)县经信和商务局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酒类流通企业事项监管制度

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综合执法队伍,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负责组织、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手续,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经营者遵守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受理、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的投诉、举报和违法违规行为。向上级商务部门报送酒类流通管理的有关信息。

二、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酒类经营者经营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是否按期审证、是否按期换证、是否按期变更等情况。

(二)对酒类经营者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酒类流通随附单》是否填写规范、购销台账是否健全、酒类储运是否符合要求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酒类经营者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酒类流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委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酒类流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酒类流通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酒类流通管理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十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事项监管

为了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局负责辖区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所有发卡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分类监管的原则。指导发卡企业严格落实“实名购卡、非现金购卡、限额发行”三项制度,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确保实现反腐倡廉、防范资金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三项政策目标。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和服务业务的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冠县域内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并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法人。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规模发卡企业备案监管内容:

规模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二)全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监督检查内容:

1、规模、其他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2、发卡企业是否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

3、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4、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对隶属的售卡企业疏于管理。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单用途预付卡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十二)对外劳务合作监管

为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审批;

(二)以外派劳务为名进行欺诈、诈骗活动、乱收费等不法行为;

(三)虽经批准成立的外派劳务公司但未经商务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同意注册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四)未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布涉外劳务广告、虚假劳务信息的行为;

(五)任何形式的逃脱监管、弄虚作假、超范围经营的行为;任何形式的挂靠和承包行为。

四、检查方式

(一)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局在受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审批申请时,对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二)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局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三)接受公众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机构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

(四)每年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和定期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单位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二)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监管,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监督抽查等方式。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使用检查记录表、执法文书等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违规情节轻微、影响不大者,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并记录在案;

(二)违规情节较重,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给予暂停业务处罚(3—6个月),直至不予通过年审。暂停业务期间不得开展对外业务。

(三)违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者,转当地公安、工商管理部门查处,并报请商务部取消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零售商与供应商平等合作、共同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二、监督检查对象

零售商与供应商。

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三、监督检查内容

零售商有无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占压拖欠供应商货款、拖延合同签订、有无“店大欺客”和“客大欺店”等行为。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实施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的日常检查。采用听取汇报、查看资料、与供应商座谈等形式;

(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主要针对风险程度高、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等重大型零售企业,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具体检查方式按年度计划确定;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或者转交其他所属县(市、区)商务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组织开展抽查或专项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零售商供应商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查处。

(二)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零售商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四)零售商促销行为监管

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二)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清晰、易懂,是否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

(三)零售商是否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四)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是否明示;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是否醒目明确;

(五)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是否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是否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六)零售商是否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七)零售商是否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期间开展执法检查;

(二)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委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局在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二)对零售商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十五)洗染行业监管

为规范洗染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环境污染,促进洗染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服务的经营单位。

二、 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者是否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

(二)洗染店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干洗溶剂。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是否存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洗染经营者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洗染行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洗染业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十六)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监管

为加强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管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或销售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是否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是否完整;

(二)经营者是否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包含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

(三)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是否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四)经营者是否设立销售台账,并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

(二)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餐饮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针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报废汽车回收监管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是否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2.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3.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4.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5.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6.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7.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三)是否存在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现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

(二)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局可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监管方案;

(二)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十八)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商务部《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山东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贯彻实施省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范。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要求,抓好《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山东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贯彻落实,在实施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时,严格按照其确定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执法。

实行裁量公开制度,量罚办法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冠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逐步建立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执法投诉、案例指导等制度。在国家、省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组织实施本辖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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