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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17/7/1 18:42:41 信息来源:冠县机构编制网 文字大小: 打印 关闭  浏览次数:1787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营业部);

(二)导游及旅游从业人员;

(三)星级饭店;

(四)A级旅游景区、景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无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行为。

(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旅行社和旅游者未经协商一致指定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及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

(四)导游领队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五)旅行社未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向临时聘用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以及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的行为。

(六)旅行社和导游领队未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未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七)旅游经营者发布信息不真实、准确,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

(八)旅游经营者的设施和服务低于相应质量标准等级,或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行为。

(九)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未依法公告景区最大承载量,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以及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行为。

(十)旅游经营者未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未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旅游行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市场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手段。

(一)日常检查:根据旅游市场季节的特点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二)重点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公众投诉、举报,有针对性地组织旅游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三)联合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日常检查: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定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包括时间、线路(区域)、内容及人员安排。

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和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联合检查:遵照国家、省、市旅游局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前应制定书面计划报局领导批准。

(二)确定检查人员

日常检查:由有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

重点检查:由有关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联合检查:由有关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新闻媒体、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参加检查活动。

(三)检查前准备

各类市场检查均应制定书面检查工作方案。检查方案根据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制定,于检查实施前提交主要领导审查决定,内容包括参检单位、人员、日程、线路(区域)、重点内容、检查方法和具体要求等。联合检查方案草拟前,应事先与参检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交换检查工作意见。日常检查则应制定一个时期内的总体检查计划。

检查出发前,带队领导主持召开检查准备会,部署检查方案、划分检查小组、落实人员分工、强调检查纪律。

(四)检查实施

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检查人员应文明执法,按要求出示执法证件,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

(五)检查报告

日常检查结束后,由具体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列明带队领导、承办人;检查地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分类汇总数据;涉嫌违规单位和人员名称、涉嫌违规事由;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建议;对检查地旅游市场质量状况的总体评价及执法建议等。

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带队领导指定参检单位或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内容为检查时间、参检单位、线路(区域)、检查方法;被检查单位、个人受检情况和相关的信息汇总;检查发现的主要违规问题;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意见;执法建议等。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二)对有关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有关旅游企业的安全监管,保障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相关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所管辖旅游企业年度旅游安全责任书签订率。

(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三)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完成情况考核。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平时抽检,年度考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或年度考核工作。

(二)责任书签订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年度责任制落实情况总结和填报《自评分表》。

(三)自收到被考核检查单位年度情况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考核。

(四)将检查考核情况进行公布。

(五)将考核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与处理

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未达标的责令整改,对年度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对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

的安全生产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监管,确保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有序运行,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建立健全及落实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督查、抽检,明查暗访。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开展监督检查。

(二)相关企业开展自查。

(三)通知下发后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与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责令整改。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山东省旅游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制度。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旅游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分类列举、归纳梳理,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试用程序和保障措施等进行规范,将旅游具体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进行细化,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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