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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7/1 18:44:30 信息来源:冠县机构编制网 文字大小: 打印 关闭  浏览次数:1942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社会团体监管

为规范社会团体行为,提高社会团体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依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县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全县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全县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4、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全县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全县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管

为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提高社会团体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依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县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4、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监管

为大力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按属地管理原则,对从事此项工作负责牵头的民政部门、承训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县人武部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人数预测、动员报名、资格审查等工作开展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就业服务和指导等工作开展情况;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中高职院校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考试考核、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情况;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安排,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情况。会同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情况;县人武部负责利用新兵征集和预备役登记等时机进行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助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培训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教育培训检查考核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进行,必要时县安置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专项检查考核。

(二)县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听取汇报;

(2)查阅相关台账资料;

(3)实地抽查承训学校和机构;

(4)召集退役士兵学员座谈;

(6)召开检查考核情况反馈会。

五、监督检查处理

按属地管理,职能分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过错责任,由其上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牵头协调联系不经常,部门合力办事效率不高,当年度无故不组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

(二)组织报名形式不够多样,未指导退役士兵填写有关参加教育培训申请,退役士兵本人无法知晓教育培训政策的;

(三)教育培训资金拨付不及时,影响承训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四)未择优选择承训学校,专业设置不科学,教学计划针对性不强,难以满足退役士兵就业需求的;

(五)虚报、冒领、挪用、截留、教育培训经费的;

追究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适情通报批评相关单位;

(二)被挪用、截留、冒领等教育培训相关经费,责令追回;

(三)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四)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安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取消承训机构和学校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

(1)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后,双证获取率达不到85%以上的;

(2)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后,未帮助推荐就业的;

(3)虚报、冒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职业技能鉴定费、住宿费或截留、挪用生活补助费等情况的;

(4)教育管理制度不严,教学秩序混乱,引发重大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救灾救济工作监管

为加强对救灾救济工作的管理,规范灾后救助行为,促进灾害救助工作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行使救灾救济管理事项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辖区内基本生活受自然灾害严重影响,接受生活救助的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救助工作的组织,救灾预案的实施,灾情统计管理;

(二)救灾资金的申请、办理、拨付;

(三)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的监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会同财局每年开展一次救灾资金专项检查;

(二)采取公开资金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救助时段、救助金额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三)监督检查救灾预案的应急演练。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救灾资金专项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范围,下发通知;

2、制定检查实施工作方案,下发通知;

3、组织实施检查;

4、作出检查情况总结。

(二)申请救灾资金救助的监督程序

1、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分配采取“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即由受灾户提出补助申请,村委会集体讨论评议,乡镇(街道)政府审查,县级民政部门核定。

2、对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救助时段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5天,做到公开内容、资金台账、实际发放情况相符,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山东省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社会救助工作监管

为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社会救助工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社会救助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等家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政策情况,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人员家庭情况是否符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查阅社会救助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数据、报表、账簿、凭证等,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到社会救助对象所在单位或家中调查了解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县民政局不定期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检查,将随机抽取一定比例被救助家庭、通过向村民了解情况、实地查看等途径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退出;在实际检查过程中,对村民反应困难的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进行查看,经核查确实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办理,确保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县民政局根据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不予审批,对于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发现不符合的及时取消救助。

(三)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加或者减少相应救助金额或者项目;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停止救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救助:

1、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经核查超出规定标准的;

2、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

3、拒绝接受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的;

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养老机构监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提高我县养老机构管理能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辖区内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养老机构是否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是否为老年人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内容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四)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五)是否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六)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是否公开,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七)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接受志愿服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专项检查。检查方式为听取汇报或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根据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及时纠正养老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

四、检查程序和措施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及检查要求。

(二)实施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管理机关在养老机构完成自查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并报有关部门。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落实。组织相关部门督促辖区内养老机构认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五、检查结果处理

根据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养老机构进行责令整改、立案调查,并视违法程度等依法处理。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有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七)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定边界线的宣传和落实情况的检查;

(二)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的检查与界桩的维护;

(三)边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边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的检查;

(四)跨边界线生产、建设管理情况与相关问题的处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毗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五年组织一次界线联合检查;

(二)对临时发生影响实地位置认定的事件,及时开展临时联合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实地察看界桩的变化和维护情况以及其他标志物的变化情况;

(二)毗邻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检查跨界生产、建设、经营等活动中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遵守界线审批文件和界线协议书的情况; 

(三)毗邻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够纠正的,应当立即纠正;现场不能纠正的,共同商定处置办法,及时纠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 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在执行区域界线管理中,发现有人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 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在执行区域界线管理中,发现有人为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2.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

  3.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4.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八)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监督检查

为加强我县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特制订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范围内经营性公墓、各乡镇(街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辖区范围内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墓穴规格、配套设施建设、绿化率、日常管理、维护经费提留等情况是否符合《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辖区范围内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定期检查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年检,不定期开展检查抽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措施

(一)民政部门应该对辖区内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检查方式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报送自查情况、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实行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实施。对查处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三)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管理单位自开始营业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营业未满一年的,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民政部门要对自查报告进行抽查,核对相关情况,如有不符的及时处理。

(四)开展执法检查、查实举报问题时,必须由2名以上殡葬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应询问,并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检查人员要做好检查资料的汇总整理,并留档,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违法《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的违规行为,必须立即叫停,并根据相应规定对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单位处以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还存在违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及时通知相应部门,对之进行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等处罚。

(九)福利企业监督检查

对福利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做好辖区内的福利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特制定福利企业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所有福利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达到规定的比例和人数;

(二)企业是否具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岗位;

(三)企业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残疾人职工实际上岗且从事全日制工作;

(四)企业为残疾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企业具有与其招用的残疾人职工残疾类别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

(六)企业是否有损害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监管期内的适合残疾人操作的进口设备是否存在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现象;

(八)信访、举报的案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督查。由民政、税务、残联等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进行经常性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县民政部门每年对所辖福利企业进行一次年度普查,普查率达100%,县级税务部门对所辖福利企业重点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为减少重复检查,可与民政部门的普查一并进行。

(二)专项督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针对福利企业中投诉举报等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的专项检查,可以由民政、税务、残联等部门联合检查,也可以各自单独检查,一般采用普查形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及工作方案;

(二)民政单独或会同国、地税、残联等部门组成检查组;

(三)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清点核实职工人数、残疾人职工安置比例;召开座谈会或发放调查表及找残疾职工做问询笔录等了解情况;填写监督检查备案表记录监督检查情况、经检查组和被检查企业法人签字并盖公章确认;

(四)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实施督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经常性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日常督查;针对福利企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开展年度实地普查。

(一)监督检查中发现福利企业存在问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0天,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福利企业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由税务部门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福利企业存在一证多用或虚构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福利企业违反山东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在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民政部门应当不予办理,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办理的,应当予以撤销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已骗取税收优惠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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