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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17/7/1 19:01:26 信息来源:冠县机构编制网 文字大小: 打印 关闭  浏览次数:1737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切实加强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人防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三、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项目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落实情况情况;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人防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2.检查单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是否按项目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开展工作,包括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范围、设计内容、建设概算等。

3.检查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建设责任,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建设,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有关建设内容,是否履行设计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等责任。

4.检查工程开发利用是否按规定办理使用手续,是否落实维护管理责任。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人防主管部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省、市人防办和县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后实行不定期跟踪检查。每个项目原则上现场检查1—2次,对提出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加密检查。定期检查一般为每年1次,检查范围为全县。

(二)辖区内的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人防主管部门加强对单建人防工程建设的管理,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检查措施。

1.配合上级人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2.实地勘察单建工程施工现场,掌握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3.向建设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和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4.对举报事项进行专项检查,核实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上级部门督导检查。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督导检查工作。按照上级部门督导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县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方式。

(三)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四)保留证据。采用拍照、录像等手段,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表,有关检查人员签名。

(五)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项目建设单位现场反馈检查意见。对检查出的重大问题,由上级人防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

(六)督促整改,将有关整改结果材料存档。

(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在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由检查组现场反馈被检查的项目建设单位。

(二)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由县人防主管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

(三)整改完成后,被检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县人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项目所在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市人防办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报废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报废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审批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特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和设施设置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人防工程隶属单位或个人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报审内容是否属实,是否签订补建或补偿协议书。

(二)审查拆除警报的合法性包括拆除警报的主体是否合法;

(三)补建的警报质量标准是否达标;

(六)对擅自拆除警报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 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二) 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按照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专项细致检查。

(三) 每年开展1次专项检查。对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核查工程及警报设施档案,检查工程及警报设施现状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四)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落实整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防治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人防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已建成单建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在建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的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开工前安全管理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单建人防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根据开工情况报告,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符合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建设程序。

(二)施工过程安全落实

主要检查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安全制度的制定、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立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三)使用安全监管

主要检查已建单建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包括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备;安全出口的畅通等情况。并协调消防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项目各责任人落实安全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如建设标准、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等。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检查工程安全状况。

(四)根据开工书面报告进行符合性、合规性审查。

(五)根据施工进度对重要施工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组织开展工程安全专项检查;

(二)开展在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三)必要时委托消防机构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制定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案;

(三)组织持有效执法证的两人以上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七、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人民防空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发现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或要求暂时停止施工。

(四)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质量监督工作程序,规范监督行为,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人防工程项目的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及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检测等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人防工程项目的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重要质量行为:

1.检查人防工程项目的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检查国家和人防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质量行为,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检查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由审批权的单位批准,检查各单位工程能否正常运行,检查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基本处理完毕,检查各专项验收是否已通过,质量责任主体单位是否提交了质量证明文件,竣工验收的组织及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责任主体单位质量行为、质量控制、质量检测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四)根据施工进度对重要施工节点进行现场质量保证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开展专项质量检查等。

(五)对相关单位落实质量责任情况的监督抽查一般情况每年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二)组织开展监督巡查;

(三)必要时委托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检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人防系统国有战备资产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人民防空国有战备资产管理,维护人防国有战备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人防国有战备资产,提高人防国有战备资产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人防国有战备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由人防主管部门实行系统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人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人防国有战备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人防国有战备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人防国有战备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国有战备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人防国有战备资产平战结合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批。

二、监督检查对象

人防工程所属单位及警报器设置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认真执行人防国有战备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是否落实工作责任制及按要求开展工作。

(三)购建人防国有战备资产是否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对购建的人防国有战备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五)人防国有战备资产平战结合对外出租、出借的,是否事先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配合省、市人防主管部门等上级部门的督导检查。

(二)对人防国有战备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稽察。

(三)对人防国有战备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客观反映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有关单位对存在问题予以纠正、处理、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人防主管部门加强对人防国有战备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检查措施。不定期组织有关科室、专家对人防国有战备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

县人防主管部门采取单位内部监督和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督管理方式,加强对人防国有战备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级部门的稽察、审计和督导检查。

按照市级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稽察、审计和督导检查工作。按照市级部门稽察、审计、督导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市级有关部门。

(二)人防国有战备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稽察。

1.制定稽察计划。由县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稽察计划,明确稽察对象、范围和内容。

2.开展稽察。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成立持有效执法证的两人以上检查组,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开展稽察。稽察结束后,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整改落实。由县人防主管部门根据稽察意见,组织相关部门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行文上报市人防主管部门。

(三)对人防国有战备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根据人防国有战备资产管理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国有战备资产购置、使用、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监督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始终处于良好战备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山东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警报设施设点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行为;

(六)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双方当事人是否就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等事项移交,并向人防部门备案;

(七)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是否按要求组织、上报和备案;

(八)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是否将有关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向人防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九)施工中损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是否按要求修复、重新安装或者赔偿;

(十)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是否落实社会化管理职责,是否有专人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十一)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和管理员是否落实周巡检、月维护、季测试和年检查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是否通信畅通、安全可靠、符合人防技战术要求进行检查,同时对人民防空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是否落实人防警报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开展实地检查,特别是警报线路、警报器、控制器、通信频率等情况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巡检。

(二)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人防警报设点单位或个人,视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三)重点监管。对于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相关移交和备案工作的,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备案的以及工程建设施工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要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点单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三)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落实,对整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于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对于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对于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对于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对于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对于未落实社会化管理职责,未开展警报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向其主管部门通报;

(七)突发性事件鸣放警报未按要求组织、上报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

(七)人防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为确保人防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到位,规范收支管理,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经费保障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人防专项资金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

(二)人防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是否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报表审查,实地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联合纪检、审计部门成立专项资金检查领导小组;

(二)根据当年预算批复人防专项投资资金、使用资金,开展人防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初提出全年专项检查计划;

(二)实施专项检查,取得原始凭证,编制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草拟专项检查报告,征求被检查对象的意见。被检查对象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五)出具专项检查报告,下达被检查单位;

(六)督促被检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整改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纠正并相应扣减补助;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人防专项资金的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法规责任。

(八)人防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人防工程建设市场各方建设责任主体的管理,确保依法开展有关业务,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人防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市场主体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要求;

(二)各市场主体是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人防工程建设业务;

(三)开展人防工程建设业务的相关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人防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五)各市场主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监理企业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检查体系情况;

(六)各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信用档案、履约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时的检查;

(二)资质、资格申请审查(协查)时的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人防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核查市场主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执行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或检查体系运行情况、履约情况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四)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落实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人防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县人防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县人防主管部门建议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或资质资格审批部门撤销其资质资格证书。

人防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违法从事人防工程建设业务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人防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将人防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处理建议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或告知其他相关部门。

(九)全县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保证人防专用设备质量,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相关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履职情况。

(三)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

(四)人防专用设备生产质量和安装质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有关部门、单位、企业监督管理和质量控制有关情况汇报。

(二)查阅监督管理和质量控制有关登记、资料。

(三)使用专用仪器设备现场对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进行破坏性检查。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监督管理工作和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开展专项检查;

(二)由专业技术单位、质量检测机构定期对产品质量按比例进行批次抽检,对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测。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制定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监督检查方案;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人防系统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人防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人防依法行政,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人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人防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对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三、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检查人防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

(四)检查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五)检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六)检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

(七)检查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八)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四、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实施监督。

抽查根据检查内容,一般采取每个市抽取1-2个县进行检查的方式。

五、监督检查措施

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县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并向县人防主管部门报告纠正落实情况。

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县人防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等处理决定。

对于在全县开展的综合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县人防主管部门应对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

(十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适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执行《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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