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监管
为加强对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领取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企业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核查:一是核查申请的对象和补助项目是否符合规定;二是核查申请内容是否真实;三是核查申请标准是否正确。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书面审查。对申请企业和个人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二)信息系统核查。将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料通过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核实,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有效信息录入系统。
(三)抽查。必要时对申请企业和个人进行抽查,经实地调查取证,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办理中的终止拨付,已经拨付的责令退回。
(三)举报实地检查。发现有举报的,经实地调查取证核实,违反规定的终止拨付或追回资金。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审查资料。对提交的申报资料,通过社保、就业、工商、残疾、民政等系统,审查上报资料的真实性。
(二)抽查。每季采用电话抽查方式对部分申请单位进行核实。
(三)实地检查。对有举报的,到申报单位查阅工资发放单、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原始资料,并询问第三人进行核实。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违反规定、不负责任、敷衍应付、粗心大意、严重失职,出现工作差错,造成资金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追回资金。
(二)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虚报冒领以及截留、挪用、贪污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
为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服务场所是否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退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2、从业人员的资质;
3、提供就业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4、是否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行为;
5、有否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行为;
6、有否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查看场所内悬挂证照、服务项目是否完整有效;
(二)现场对劳动者询问是否扣押证件或押金等;
(三)对用工单位进行上门或电话核实就业信息的真实性;
(四)发现有用工单位或劳动者投诉举报的,立即责令其改正;
(五)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责令改正。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准备工作,制定检查方案;
(二)持有效证件进行执法检查,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包括:悬挂的证件是否完整有效等方面、从业人员资质、就业信息的真实性、服务是否规范、有否扣押证件押金;
(四)对检查存在问题的当日以书面形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五)对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对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资质。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检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指导和人力资源服务情况;
(二)接举报投诉电话或信件,立即前往检查;
(三)年度审核人力资源服务资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结合其他主管部门取消其资质;
(二)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对未达到管理和服务规范要求的,责令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当场改正或者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
(四)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较多且尚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予通过年审。
(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事项与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事项的监管,特订立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用人单位年度劳务派遣经营状态、是否在非“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岗位上派遣员工、是否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低于两年、是否把注册资金抽调而少于200万、是否存在违法派遣员工、是否同工同酬等相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3月1日后进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年检;
(二)平时对经营行为有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三)不定期开展劳务派遣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四)用人单位进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核查年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用工和派遣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山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管
为加强对全县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冠县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营管理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规定》要求。
(一)遵守我国有关职业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办学场所及设备、设施、财务、师资配备情况;
(四)培训业务活动,教学质量情况;
(五)工作总结。
三、监督检查方式
书面和实地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组成实地考察组,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规定》要求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每年组织职业培训机构组织自查,上报自查报告和《职业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
(二)组成专项检查小组,到全县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抽查,听取了解培训机构负责人对办学情况介绍,检查办学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存在问题或情节严重的,作出相应处罚。
(五)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监管
为加强对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管,特订立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我县辖区内的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包括组织机构、制度建设、硬件设施、师资配备和教学管理等方面。
2、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包括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培训过程的真实性,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培训成果的有效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监管频次按定点培训机构每次开班计算,每班次不少于2次,其他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二)现场检查和电话暗访,现场督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电话暗访时,随机抽查每班次学员,就是办班真实性和有效性问询,并做好结果登记。
(三)年度考核。在年度考核中,由培训鉴定科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验收,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优秀单位;考核得分在60分-90分的,为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不合格单位。考核结果作为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绩效奖励的依据。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现场检查、抽查暗访、年度考核等措施,发现培训机构违反培训规范要求的,弄虚作假、培训质量低下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作出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县的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管。日常监管由培训鉴定科组织实施,监管频次按培训单位每次开班计算,每班次不少于2次,其他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督查时,主要通过日常检查、重点抽查、整改复查、执行管理等多种形式进行。日常督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培训鉴定科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定点培训机构应当配合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日常督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定点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聊城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管理办法》(聊人社字[2010]127号)视情况作出以下处理:一是通报批评;二是限期整改;三是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凡是发现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县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
店资格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定点医疗机构
1、是否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是否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是否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二)定点零售药店
1、是否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2、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是否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5、能否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6、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提交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现场核查。采取抽样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日常检查。对参保人员投诉举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问题,逐项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及时回复投诉举报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严格按规定审核报送材料,进行实地考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考查,重点考查医疗机构资质、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执行国家(省)物价政策等法律法规情况、内部医保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二)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定点协议管理。与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服务协议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结算办法、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协议解除等内容。
(三)加强监督检查,对定点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大处方、超范围用药等过度医疗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对定点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超出许可范围、以药易物、套取社会保险卡卡金等行为进行查处。健全医保定点资格退出机制。建立完善医疗服务监控系统,为实现对医疗服务行为的事先提示、事中监控预警和事后责任追溯提供技术支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及医保医师信用档案,充分发挥信用信息的激励约束作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成立相关人员组成的检查组。
(二)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
(三)评估总结监督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违反法律政策的及时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四)督促检查有问题的单位进行整改,将有关检查材料存档留存。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国发[1998]44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5月劳社部发〔1999〕14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劳社部发〔1999〕16号)等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处责令限期整改、罚款、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七)县本级社会保险稽核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健康运转,特制定以下稽核制度。
一、职责权限
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情况以及定点零售药店刷卡情况、职工工伤治疗、康复项目进行的核查。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公民,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
三、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情况以及定点零售药店刷卡情况、职工工伤治疗、康复项目进行的核查,具体如下: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情况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五)定点零售药店所售商品是否符合刷卡范围;
(六)职工工伤治疗、康复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范围;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稽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二)重点稽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
(三)举报稽核,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七、监督检查处理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于不严格执行两定单位相关服务行为管理规定及定点服务协议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基本医疗保险支出,并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服务协议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给予罚款、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等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特制定以下监督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配合上级部门对本辖区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帐户;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及投资运营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监督,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实施实地检查。
1.定期监督,每年举行1-2次的专项检查;
2.不定期监督,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
3.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的规定受理的举报案件查处。
(二)非现场监督,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1.常规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数据进行监督;
2.专项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报送专项资料数据进行监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现场监督程序
1.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2.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
3.根据检查结果,写出监督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4.督促落实整改;
5.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二)非现场监督程序
1.根据监督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监督目的及监督内容,提出定期报送数据或专项报送数据的范围、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2.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3.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
4.督促落实整改;
5.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七、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监督机构建议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
被监督单位报复陷害监督人员的,由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审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集体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集体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是否依法履行集体合同。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劳动监察、举报监察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一方提出续签集体合同要求,另一方未按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的;企业不当变更,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3、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执法监察,并对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日常检查、劳动监察、举报监察。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十)经济性裁员
一、监督检查对象
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裁减人员。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劳动监察、举报监察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2、加强劳动监察,对用人单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日常检查、劳动监察、举报监察。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十一)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监管,特订立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冠县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年度专项检查、发证前实地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获批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职工调查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批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二)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配合参与由上级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行动。对获批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对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工时制度的执行监管力度,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不定期对获批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对企业是否如实按照所批工时制度执行、是否及时足额支付应付加班工资、是否存在未批工种岗位在执行特殊工时制度进行检查。
(三)对获批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十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为了依法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县属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二、监督检查对象
县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四、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理由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用人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一般不超过两次;
(2)专项检查。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理由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用人单位的专项检查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
(3)举报投诉检查。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根据举报投诉,进行检查;
(4)书面材料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
五、监督检查措施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2)确定检查人员;
(3)实施监督检查;
(4)提出检查结果的报告和处理建议;
(5)督促落实整改;
(6)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1)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2)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三)规范案件查处
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确保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特订立规范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查处制度。
一、立案标准
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劳动保障监督审查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进行立案调查:
(一)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二)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三)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五)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六)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七)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九)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十)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
(十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十二)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十三)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报告程序
认为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需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
三、查处流程
(一)立案阶段
1、立案。窗口工作人员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同时将该审批表及收集的案件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工作人员认真审核《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检查,并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情况复杂的案件,经劳动监察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劳动监察局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的调查。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计算。
(三)审批阶段
1、提出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列明违法事实,并提出拟给予案件处理(限期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审核。劳动监察局负责人认真审核《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3、集体讨论。符合重大处罚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局领导、劳动监察局负责人、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案件承办人员、记录员参加。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4、批准。局领导认真审核《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要求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5、告知并听取当事人意见。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制作并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罚)告知书》。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听证。至此,案件承办人员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四)决定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失踪或拒绝签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进行送达。
(五)执行阶段
当事人自觉履行。若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满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结案阶段
承办人员根据调查、检查结果,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调查结束后直接撤销立案。对作出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案件,在当事人自觉履行后或者行政处理期限、缴纳罚款期满后,承办人员制作《劳动保障监察结案审批表》报监察大队负责审核人员、劳动监察局负责人、局领导依次审批,最后由局领导决定结案。
四、考核办法
(一)每年开展两次执法案卷评查。冠县法制办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分别指定时间段和评查案件数,对我局提交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执法案卷评查。我局根据评查反馈结果加以整改。
(二)每年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每年定期开展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等各类专项检查。
(三)每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劳动保障监督审查。将审查用人单位相关信息录入“劳动关系综合管理平台”;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对严重违法行为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
(四)每年下达日常巡视检查任务数。要求县劳动保障监察员年度检查用人单位不少于20家,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五)法律法规宣传。要求县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各自联系乡镇(街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讲座。同时要求各乡镇(街道)中队对辖区内用工20人以上单位建立联系人制度,保持密切联系并及时做好登记台帐。对未完成任务的监察员、乡镇(街道)中队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
(十四)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各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冠县劳动保障局。
三、有关措施
(一)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拟对当事人实施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或者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