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志书编纂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志书编纂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确保全县地方史志工作规划按期完成,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承担县志编写任务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志书基本篇目和编纂方案制定情况;
(二)修志人员组成和培训情况;
(三)编纂出版计划执行情况;
(四)召开评议会及评议意见落实情况;
(五)地方志书质量标准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政策各项规定遵守情况;
(七)送审稿质量状况;
(八)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意见及地方保密部门、军事主管部门审核情况;
(九)地方史志资料归档、管理情况;
(十)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开展检查和督查,主要采取三种检查方式:一是现场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选取一定数量的编纂单位赴现场检查志书编纂进度和质量。二是书面检查,要求所有编纂单位报送志书编纂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三是与县政府督查室进行联合督查,主要针对落后单位,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修志进度。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志书编纂工作实施情况的文件和书面材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志书编纂业务规范制定和执行情况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志稿文字资料和图片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就依法修志贯彻执行情况作出说明;
(五)要求被检查单位就地方志书质量标准执行情况作出说明;
(六)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编纂出版计划调整情况作出说明;
(七)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规行为,履行相关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
(二)通知被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要求;
(三)通过现场听取汇报、审阅书面汇报材料、查阅文件和志稿资料等方式,对志书编纂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四)总结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一般性问题,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对未经审查批准将地方史志交付出版、损毁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地方史志资料或者将其据为己有、或者史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