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加强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国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企业即时信息。
企业年报报告信息主要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企业即时信息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对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主要采用抽查、核查的方式。分为以下三种:一是每年6月30日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局确定的企业抽查名单,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二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局、市工商局确定的企业名单,组织开展即时信息的抽查;三是根据群众举报进行核查。
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两种方式。抽查企业户数每年不少于辖区企业的3%。
抽查企业公示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措施。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不定向抽查程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局、市工商局通过随机摇号的形式抽取确定的检查企业名单,由登记机关或被委托的登记机关,按照上述监督检查方式,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定向抽查程序。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局、市工商局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的检查企业名单,由登记机关或被委托的登记机关,按照上述监督检查方式,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实地核查程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的,实施检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核查过程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五、监督检查结果及处理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检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监督检查结果。
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结果包括:未发现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按责令的期限公示即时信息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
(二)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1.检查中,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2.检查中,发现企业由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即时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3.检查中,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二)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商品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二)依法监督管理农资经营活动;
(三)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联合县文明办、综治办开展“冠县文明诚信平安市(商)场”创建工作;
(四)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现场监督检查。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秩序和交易行为实施日常、专项、重点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监督检查。
(二)农资抽检检测。根据农时季节特点,在春、秋两季积极组织重点农资商品的质量抽检,每年不少于两次,抽检比例不低于30%。
(三)开展市场文明创建。联合县文明办、县综治办,组织开展“冠县文明诚信平安市(商)场”创建工作,每年公示一次。
(四)督导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通过书面报告、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商品交易市场监管职责。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每年至少汇报一次商品交易市场监管情况,现场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现场监督检查
1.制定专项检查方案。根据全县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和工作安排等。
2.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主要采用现场察看、听取市场开办单位负责人汇报、查阅事关市场资料等方式进行检查。
3.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市场反馈检查情况,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4.督促落实整改。被检查市场根据反馈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农资抽检
1、制定抽检计划。根据全县农资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农资抽检计划,明确抽检的时间、品种、批次。
2、进行现场抽检。委托专业的抽检公司对各类农资进行现场抽检,做好抽检记录。
3、公示抽检结果。将农资抽检结果在省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公布”平台上进行公示。
4、依法立案查处。对抽检不合格商品的经营单位依法立案查处。
(三)文明诚信市场创建活动程序
1.县文明办、县综治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年度评选“冠县文明诚信平安市(商)场”通知。
2.市场监督管理所联合乡镇文明办、乡镇综治办组织市场开办单位自愿申报,对申报市场进行检查,将通过初审的市场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文明办、县综治办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市场联合发文并向社会公示。
(四)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专项检查计划。根据全县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和工作安排等。
2.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主要采用听取分管负责人汇报、查阅市场监管资料和市场开办单位负责人交流座谈等方式进行检查。
3.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4.督促落实整改。被检查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二)对抽检不合格商品的经营单位依法立案查处。认真落实《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的通知》规定,合理实施自由裁量权,对应吊销营业执照的一律吊销,对涉嫌犯罪的坚决及时移交司法机关,避免以罚代刑。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规定,依法公示案件查处情况。
(三)对已公示的“冠县文明诚信平安市(商)场”,各地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达不到评定标准的,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明办提出撤销公示建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明办调查核实后撤销公示。
(四)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检查组现场反馈被检查单位,明确整改要求。对问题较多、较突出的市场监督管理所,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后,被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的监督指导,规范网络市场秩序,促进网络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是否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二)已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是否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三)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是否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四)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是否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五)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六)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是否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七)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八)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积极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是否隐瞒真实情况。
(九)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是否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
(十)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是否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是否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是否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十一)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是否积极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是否隐瞒真实情况。
(十二)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十三)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网络经营主体建档、网络市场日常监督检查、网络市场专项整治和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通过网上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二)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至少书面报告1次全县(乡镇)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开展网络市场监管工作采取的措施,阶段工作成效,案件查办情况,相关数据汇总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督管理所网络市场监管工作进行1次以上现场监督检查。实地检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座谈了解、书面报告、深入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查看、听取监管对象意见建议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程序。
1、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
(二)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根据全县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工作安排等。
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主要采用调度情况、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交流座谈、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检查。
3、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4、督促整改落实。被检查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二)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检查组现场反馈被检查单位,明确整改要求。对问题较多、较突出的市场监督管理所,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后,被检查的乡镇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的,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有针对性地提高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水平,维护市场秩序稳定,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针对消费者反映较为集中的商品,行政监管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以及省、市工商局要求的商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方案,委托县级局具体开展抽检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抽检工作方案,与承检单位签订协议;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县级局名义具体实施抽检工作,包括组织样品抽取、结果送达、组织复检、抽检结果公示以及后处理工作等,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抽检工作总结和后处理情况。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通知,委托县级局具体开展抽检工作。市局提出抽检工作任务要求,明确抽检商品种类、数量、项目、时间、区域范围等内容,明确费用结算方式;各县级局以县级局名义具体组织实施抽检任务的相关工作,包括负责制定抽检方案,确定承检机构,签订检验协议书,组织样品抽取,结果送达,复检,抽检结果公示以及后处理工作等,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抽检工作总结和后处理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抽检实施方案。具体实施抽检工作的县级局应当根据市局抽检工作计划制订抽检实施方案。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
(二)实施抽检。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检查与被抽检商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对相关信息记录在案,由经营者签字确认。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由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封样,并由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经营者三方签字确认。备份样品经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和经营者三方认可后封存。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封、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抽检所需备份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样品抽取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初检结果及告知。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书开展检验工作,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
(四)复检申请及复检实施。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按照要求分别办理复检手续和向复检机构送达样品。复检应当按照有关抽检程序规定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复检机构应当及时将复检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果判定商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复检结果判定商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二)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对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要立即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三)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后,辖区内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已经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可以继续销售。
(五)直销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直销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直销企业以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和非直销经营网点(商铺)及其派出机构直销员;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1.直销企业在未经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的;
2.直销企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
3.直销企业在直销员招募、培训以及计酬等方面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4.直销企业没有建立和实行完备的退换货制度、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等直销管理制度的;
5.直销企业有传销违法行为的;
6.有其他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
(二)对直销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辖区内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对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1.建立直销企业档案。接收上级传递的直销企业信息,采集直销企业报送的直销经营信息,建立直销企业档案。
2.加强对直销企业的引导。适时召开直销企业座谈会或走访直销企业,及时传递政策信息,引导直销企业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严格自律、守法经营。
3.开展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投诉、举报情况,在县内统一组织对直销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或重大隐患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
4、加强日常监管工作。每年不定期对直销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为:检查直销企业是否超出核准的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检查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是否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检查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检查直销员是否取得直销员证,检查直销企业是否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等有关事项。
(二)对直销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1.专项检查。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针对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2.抽查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市场监督管理所为主,依照《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进行抽查。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加强与商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助做好直销企业扩大直销区域核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
(一)对直销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1.制定方案。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对直销监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
2.组织落实。按照检查方案和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抓好落实。
3.总结通报。及时总结报告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可以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对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相关企业,实地进行检查;
2.提前通知或者随机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3.随机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4.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5.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直销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处理。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反馈监督检查结果,对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通知或建议意见;督促、指导认真进行整改。
(二)对直销活动监督检查的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现有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违规招募直销员的、直销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等违法行为,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违法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检查
违法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处理,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合同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实施监督处理。为加强对全县消费领域违法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辖区内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经营者是否有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1、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3、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4、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5、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对辖区内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经营者是否有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的下列责任:
1、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2、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三)对辖区内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经营者是否有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的下列权力:
1、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2、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3、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4、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5、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6、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对市场监督管理所有关消费领域违法合同格式条款执法办案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包括查处案件数量,以及案件分类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按照工商总局和省市局的部署和安排,每年制定《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重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对2-3个重点消费领域违法合同格式条款的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整治。包括开展行政指导、约谈等情况。
(二)根据企业使用格式条款合同情况,结合消费者投诉并对相关企业合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所依照《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日常监督处理,逐级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遇有重大紧急事项,应及时上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在实施格式条款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
(二)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使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2、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经营者使用的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督导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由检查组现场反馈被检查单位,明确整改要求;对问题较多、较突出的单位,下发书面整改通知,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后,被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七)广告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净化广告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促进广告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广告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建立健全广告审查、登记、合同、档案制度。
(三)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广告财务制度的情况。
(四)检查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广告登记审批、广告统计等业务;对上级交办、群众举报以及工商总局、省、市工商局监测通报广告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广告监测。以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美容服务等“五类广告”为监测重点,运用广告监测成果进行广告信用评价。
(二)实地检查。根据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工商总局、省、市工商局监测通报的广告案件线索情况,及时进行实地检查、调查处理。
(三)开展行政约谈。及时约谈发布严重违法广告条次较多的媒体单位和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行政指导。指导广告协会积极参与中国国际广告节、山东省广告节等各类赛事活动。
(五)对市场监督管理所每年至少组织1次定期检查,每年不定期组织重点工作专项督查或明察暗访等至少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4个市场监督管理所。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根据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工商总局、省、市工商局监测通报的广告案件线索情况,按照检查目的、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检查对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方式和要求。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根据检查内容和要求,成立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须依法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够整改的,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其他问题在检查结束后进行总结向检查对象进行反馈,视情况下达行政执法文书,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责令改正,直到实施行政处罚。
(四)督促落实整改。根据向检查对象反馈的整改意见或下达的行政执法文书,跟踪督查其落实整改。
(五)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制定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交流座谈等方式对被检查对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依据《广告法》等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督管理所以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检查组现场反馈,明确整改要求。对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责令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八)烟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897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烟草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审批权下放至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做好烟草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烟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全县烟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烟草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1、是否发布虚假广告;是否存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
2、是否有发布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3、是否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4、是否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5、是否违法发布烟草广告的;
6、是否违法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7、是否违法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8、是否违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9、是否违法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10、是否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发布酒类广告的;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11、是否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11、是否违法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市场监督管理所对日常监督检查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执法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采取专项检查、定期抽查、市场监督管理所之间互查等方式,对烟草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查阅有关烟草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审批文书和有关资料;
(二)听取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烟草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行政审批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三)市场监督管理所每年年底前上报当年烟草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四)每年1次选择至少3个市场监督管理所实施实地检查、抽查等现场督查,检查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确定监督检查时间、制定工作方案,组建监督检查小组;
(二)实地检查。各监督检查小组分头进行实地检查或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检查上交的抽查材料;
(三)总结评价。及时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四)反馈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依据《广告法》、《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监督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单位反馈监督检查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进行通报;被检查单位应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报告。
(二)被检查单位未按照监管权限、办案时限实施监督管理的,要求立即改正、规范;违规行为较重,已经产生实际后果,可能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通过书面和口头告知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并要求积极补救,消除违规后果;违规行为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要求被检查单位积极配合消除违规后果,不配合的通报当地政府或相关监察部门。
(三)烟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审批实施烟草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的,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处以罚款。
(九)商标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商标监督管理,提高商标保护水平,更好地发挥商标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使用人;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使用人在商品上或服务中商标使用情况。
1、是否有未经核准注册的而在市场销售的商品。
2、生产、经营者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3、是否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4、商标代理机构有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是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是否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商标监管工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使用人的监督检查
1.加强注册商标管理,重点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企业档案。接收上级传递的企业信息,采集企业报送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信息,建立完善档案资料。
2.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使用人的引导。适时召开座谈会或进行走访调研活动,及时传递国家商标政策信息,引导企业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严格自律、守法经营。
3.开展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投诉、举报情况,在县内统一组织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每次检查不少于20户企业。
(二)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监督检查
1.书面报告。市场监督管理所在自查自纠基础上,提交书面报告。
2.调研督导。通过工作调研、座谈和组织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工作交流等方式进行督导,强化重点推动和典型带动,促进工作落实。
3.组织检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市场监督管理所,每年至少1次定期检查,不定期组织重点工作专项督查或明察暗访等,每次检查不少于2个市场监督管理所。
4.及时督促。督促市场监督管理所按要求及时公开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商标侵权及其他商标违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根据检查目的、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检查对象制定切合实际、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方式和要求。
(二)组织检查。根据检查内容和要求,成立检查组,必要时聘请相关专业专家参加检查组。
(三)反馈意见。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够整改的,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其他问题在检查结束后进行总结向检查对象进行反馈,视情况下达相关行政执法文书。
(四)督促整改。根据向检查对象反馈的整改意见或下达的行政执法文书,跟踪督查其落实整改。
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须依法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检查组现场反馈,明确整改要求。对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责令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二)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使用人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对确实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处以罚款等处理。
(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
为保证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后续监督,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的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包括:
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2.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是否依照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
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
4.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是否依照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5.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
6.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是否存在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行为。
7.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双方相关信息是否按照条例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是否存在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
8.企业是否按年度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获证企业按要求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二)对获证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三)根据产品质量监督需要组织专项检查;
(四)根据产品质量监督需要,对获证企业开展抽样检查、检验;
(五)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组织辖区内获证企业开展年度自查,并按相关规定提交自查报告。
(二)根据投诉举报、企业年度自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需要、上级部署等对获证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必要时,对其产品质量实施抽样检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每年度不少于1次。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二)专项检查可由当地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获证企业应当每年度向当地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依据《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工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工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保障工业产品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工业产品(不含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下同)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为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用于评价产品质量状况的代表性产品。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是: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以抽查为主要方式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
(二)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实际,结合《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为重点;
(二)针对监督抽查重点产品,制定监督抽查实施计划,组织开展抽样、检验(检测)和不合格产品及生产企业的后处理活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指定有关单位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三)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依法予以公布并作相应处理。
(四)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处理,并要求相关企业按规定进行整改。
(十二)计量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保证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安全,加强获证企业和计量检定机构的后续监管,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制造列入国家《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的企业;依法设置和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生产企业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况。
(二)计量技术机构设备、设施、人员等是否符合授权应具备的条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等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指派未取得相关资质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等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二)检查方式为组织单位自查、监督抽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收到投诉举报较多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计量技术机构。
(三)根据需要对计量技术机构工作质量、证书报告、制度执行等内容进行专项抽查,根据前期检查情况决定检查内容和频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组织辖区内获证企业开展年度自查,并按相关规定提交自查报告。
(二)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加强对企业、计量技术机构许可后的事后监管,可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对涉嫌违法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检查实施。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按照检查计划,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和处理。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根据计划和需要上报上级质监部门。各企业、计量技术机构应根据检查情况,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未取得型式批准许可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新产品制造活动的,对于未办理新增项目型式批准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的,对于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等违法行为,按照《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理。
(二)对于存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指派未取得相关资质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存在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等违法行为的机构,按照《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等依法处理。
(十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服务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应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质认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信息是否公开,是否以适当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
(三)是否超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报告是否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是否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四)是否对检验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五)是否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和保存;
(六)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七)是否按规定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年度报告;
(八)是否存在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情形;
(九)是否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比对;
(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是否符合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不定期等监督检查方式对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机构自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
(二)不定期检查。主要采用专项检查或根据举报组织突击抽查的方式,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收到投诉举报的检验机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辖区内获得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按照上级质监部门制定的年度重点检查范围和具体检查内容,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质监部门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际检查。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获得资质认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
(三)总结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后处理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督促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对资格处罚(撤销、吊销、暂停)的建议逐级上报,由省质监局实施。
(十四)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制造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档案是否建立;设计图样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产品生产过程资料是否保存完整,特种设备出厂是否附有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是否移交相关技术资料的文件;型式试验、监督检验资料是否齐全;最近一次评审提出的整改项目是否整改;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生产的情况;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名称、产权、生产场地等变更是否及时申请变更。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是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档案是否齐全;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者定期自行检查并有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三)特种设备经营单位经营的特种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是否齐全;是否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是否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上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上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其中,属于特种设备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二)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1.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2.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一些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特定的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3.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而实施的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二)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三)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具体情形,作出处理。
(十五)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为规范执法行为,查处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纤维及纤维制品等重大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制定如下查处制度。
一、职责权限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
(二)本级政府或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直接查处的;
(三)本部门组织的重点监督检查发现的;
二、重大案件报告流程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时,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案件、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执法检查对象
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执法检查方式
采取现场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进行。
五、执法检查措施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的相关产品等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六、重大案件查处程序
按照《行政处罚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
(十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适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执行。
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