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我县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进度与安全,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严格按照基建程序管理的河道治理、病险水利工程除险加固、新建平原水库、调水工程等水利建设项目。
县水务局负责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前期与设计。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落实情况等。
(二)建设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检查“四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开工情况报告,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批与落实情况。
(三)计划下达与执行。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五)工程质量和安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检查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标准化工地、文明工地创建情况等。
(六)工程验收。阶段验收,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等。竣工验收,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检查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由审批权的单位批准,检查各单位工程能否正常运行,检查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基本处理完毕,检查各专项验收是否已通过,检查工程投资是否已全部到位,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检查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是否已基本落实,检查验收资料是否已准备就绪。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四)根据上报的开工书面报告进行符合性、合规性审查。每年汛前下发年度安全度汛工作通知,审查上报备案的度汛方案,必要时参加防汛预案现场审查会。
(五)根据施工进度对重要施工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专项检查;
(二)开展在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三)必要时委托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检测;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制定水利工程监督检查方案;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七、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防汛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农村水利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农村水利建设项目包括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灌排泵站更新改造、节水灌溉、农村饮水安全、小型农田水利等项目。为指导监督农村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水务局负责中央、省、市、县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本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包括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农村饮水安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等。
乡镇(办事处)水行政主管部门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农村水利建设项目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法人。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要求建立工作组织机构、完善工程机制、健全管理制度。
(二)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等前期规划的编制;对存在项目变更的,是否按要求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三)对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执行、工程质量与安全、资金到位与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检查项目建设地点、工程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是否与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一致。
(五)检查“四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检查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
(七)是否按照不同项目类型的管理办法及时组织验收工作,并及时做好资料归档和工程移交等工作。
(八)检查工程运行管理及体制机制改革情况,检查工程运行管护情况及效果。
(九)检查建设项目预期效益实施情况。
(十)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建设项目有关信息和报表。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察和检查。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各项准备工作,督促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二)开展县级专项监督检查。根据年度建设项目的重点和实施情况,确定本年度监督检查内容,并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根据有关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县级专项监督检查。
(三)开展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建设项目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进行实地督导检查。检查频次根据每月调度的农村水利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行定期调度制度。所有农村水利建设项目均实行定期调度制度,及时了解各项目开展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或工作不力的进行督促。
(二)开展常规性检查。组织县开展建设项目自查,在此基础上,按照县水务局采取抽查的方式,对部分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现场查看、与受益群众座谈、查阅档案资料和文件、听取项目业主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根据有关规定,联合有关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技术要求较高的重点工程、隐蔽工程施工质量、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绩效评估等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实施第三方检查和复核。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察和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安排和工作要求,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及时通知相关乡镇(办事处)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准备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开展县级专项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年度建设项目的重点和实施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范围、抽查项目、检查内容和工作安排等。
2.开展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项目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检查。
3.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向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反馈,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4.认真整改落实。乡镇(办事处)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县水务局。
5.复查整改情况。按照县水务局视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
(三)开展不定期随机抽查
根据定期调度掌握的情况,对项目进度缓慢、工作不力的以及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实地督导检查。重点检查进行缓慢的,督促其加快建设进度,对于工作的薄弱环节,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一并进行检查。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农村水利相关建设管理办法,工程建设管理存在问题的,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并视情况的严重性采取通报批评、领导约谈等措施。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三)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项目包括各级财政专项和预算内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为指导监督全县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
二、监督检查对象
水土保持项目相关项目法人;项目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要求建立工作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
(二)是否落实前期工作责任制及按要求开展前期工作,是否落实项目选址、资金配套承诺等相应前置条件;
(三)是否按照要求组建项目法人,并采取措施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管;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水土保持项目是否按管理办法要求对项目“四制”等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是否按管理办法要求履行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程序;
(六)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项目有关信息;
(七)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八)是否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落实建后管护主体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稽察和检查。
(二)对水土保持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察、督导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对水土保持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根据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情况和项目管理需要,决定检查的频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检查项目建设管理、工程进度及项目“四制”落实情况,以及对上级部门专项稽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具体整改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水土保持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制度,加强项目建设监管,督促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参建各方认真履责。
七、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在项目申报、前期审批、变更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统计上报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县级以上财政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补助项目(以下简称维修养护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维修养护项目的监督管理。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县级以上维修养护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维修养护项目相关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项目组织实施过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批复计划全部实施完成,质量是否达到要求;
(二)检查项目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管理是否规范;
(三)检查项目是否通过验收,验收程序是否合规;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四、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定期检查每年至少1次,可安排在项目实施过程或竣工验收后进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县水务局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制定检查计划,明确项目、内容和工作安排。
(二)开展监督检查(抽查)。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结束后,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和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反馈,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三)整改落实。乡、镇、街道办事处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督查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行文上报县水务局。县水务局视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回头看”。
(四)有关检查结果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措施
县水务局组织专家对维修养护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和项目实施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维修养护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制度,加强项目建设监管,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参建各方认真履责。
七、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和项目法人在项目申报、资金管理、质量管理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管理,确保依法开展有关业务,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水务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水利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市场主体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要求;
(二)各市场主体是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水利建设业务;
(三)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四)各市场主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监理企业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检查体系情况;
(五)各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信用档案、履约情况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时的检查;
(二)资质、资格申请审查(协查)时的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四)对我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核查市场主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执行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或检查体系运行情况、履约情况等。
进行水利市场主体资质、资格审查(协查)时,对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四)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落实整改。
七、监督检查处理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县水务局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县水务局可建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资格审批部门撤销其资质资格证书。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违法从事水利建设业务的,由县水务局通告上级,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处理建议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告知其他相关部门。
(六)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规范本县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项目法人的建设和管理行为,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保证配套工程正常运行,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项目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配套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主要包括配套工程涉及中型以下水库项目的供水单元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概算核定、施工图设计审查、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工程分标方案核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程投资计划执行,配套工程征地移民实施方案备案、质量监督备案,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稽察检查等。
(二)配套工程运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各南水北调办事机构、配套工程项目法人的运行管理工作,保证工程正常运行。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关于配套工程前期工作
1.督促南水北调办事机构、配套工程项目法人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督促南水北调办事机构、配套工程项目法人开展工程初步设计工作;
3.组织评审配套工程涉及中型以下水库项目的供水单元工程初步设计(含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和施工图设计;
4.统筹编制上报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需求建议计划并监督执行。
(二)关于配套工程建设管理
1.听取各南水北调办事机构、配套工程项目法人关于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2.核准配套工程分标方案,对配套工程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对配套工程建设进度、质量进行稽察检查或备案;
4.对批复的配套工程征地移民实施方案进行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关于配套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
1.每月内部通报配套工程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工作情况,并向市南水北调局报告;
2.根据需要报请市南水北调局,对本县配套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督查;
3.不定期对配套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稽察检查;
4.对稽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抓好整改落实;
5.对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目标管理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指挥部下达的配套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督促各南水北调办事机构、配套工程项目法人编报配套工程建设进度管理方案,制订配套工程质量监督和稽查工作计划;
(二)按照局领导批准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实施监督检查;
(三)反馈或印发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四)总结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局领导。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水法》、《土地管理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为监督指导乡镇水利站和局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全县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水务局负责县级在建与运行的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水利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配合市水利局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水利站负责辖区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及水利工程;乡镇水利站和局直属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乡镇水利站和局直属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机制、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责任落实、宣传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与演练、事故管理等。
(二)对项目法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机构设置,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三)对勘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
(四)对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纠正及报告,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等。
(五)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
(六)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
(七)对水利运行管理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责任制、组织管理、安全监测、安全鉴定、除险加固、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隐患整改及工程现场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督查。根据县政府安委会、市水利局要求与部署,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二)不定期抽查。每年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中随机抽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管理项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乡镇水利站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积极发动水利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查,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单位与项目,依法责令停工整改。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乡镇水利站和局直属单位将检查情况上报县水务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视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指导乡镇水利站督促辖区内水利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按管理权限报告。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的乡镇水利站与局直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局直属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底安全生产考核。
(二)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三违行为”立即制止;发现一般安全隐患及时向责任单位进行反馈,要求落实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时限、资金、应急预案,或向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报告停工停业整顿;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当地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八)水工程运行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确保水工程的运行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全县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督查工作,负责县直管水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乡镇水工程管理单位监督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乡镇水利站负责辖区内水工程及管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水工程管理单位及相关水行政管理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水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水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
(四)水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五)水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六)水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情况;
(七)水工程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八)安全管理重大责任事故及责任追究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四、监督检查方式
组织检查组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用自查、复查、抽查的方式。
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自查,工程所在地乡镇水利站负责复查。县水务局在全面复查的基础上负责抽查工作。
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突出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单位,视问题整改情况,决定检查频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现场检查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运行操作等情况;
(二)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
(三)查阅与水工程安全管理相关的资料;
(四)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五)水工程管理单位整改完成后,及时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整改落实情况;
(六)有关检查结果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及时向工程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
(二)向全县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限期整改。
(九)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确保防汛抗旱防台风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防指负责对全县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防指及其办事机构负责对辖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防汛抗旱防台风工程设施及管理单位,各类防汛抗旱防台风责任人;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防指及办事机构等。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防汛抗旱防台风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防汛抗旱防台风预案(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台风应急预案、防御洪水方案、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方案、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按相关规定修编、审查、报批、执行、培训、演练情况;
(三)雨洪水防御、水毁工程修复、防洪工程汛期安全运行等防汛防台风准备工作情况;
(四)河道拦河闸设施的防洪调度和跨区域抗旱工程应急水量调度(包括水雨情测报、拦河闸坝放水及高水位预警、易洪易涝区群众安全转移、调度指令执行、抗旱蓄水用水供水)等情况;
(五)汛情、旱情与水旱灾情信息报送、审核及发布情况;
(六)工程险情、水旱灾害预警及响应情况;
(七)抗旱规划实施、人畜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解困、受旱农田浇灌、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抗旱水源调度与配置、抗旱服务等抗旱工作开展情况;
(八)防汛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建设管理情况,防汛抗旱防台风物资储备管理情况;
(九)防汛抗旱防台风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电话(视频)抽查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查。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防指及防办、各企事业单位组织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抽查或普查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并向县防指报送检查报告。(二)县级监督检查。一是定期监督检查。每年组织汛前检查1-2次,采取听取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汇报,现场抽查防洪抗旱工程、人员落实以及物资储备等进行检查。二是不定期监督检查。在洪涝、台风、干旱灾害事前、事中、事后,视情对涉及地区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分片检查组,并将有关材料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情况,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
(四)汇总报告。各组织检查单位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视情况报政府领导。
(五)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十)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使用事项监管
为加强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防汛抗旱补助资金补助对象、实施单位一般为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水管单位、其他社会团体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资金的拨付到位情况;
2.资金是否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
3.资金实施项目与下达的建设内容是否一致;
4.实施项目与上级部门批准的建设内容是否一致;
5.项目进度和执行情况;
6.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项目为当年补助的全部项目;
2.不定期抽查。资金下达后,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项目不少于1个;
3.重点督查。资金下达后,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个项目。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资金补助对象、实施单位自查和现场检查结合。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对资金补助重点单位和重点项目抽查。
(三)重点督查。对受到举报的项目单位进行督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资料、账面检查、实地勘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水管单位、其他社会团体等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项目实施现场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县水务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各项目实施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水务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建设内容、资金拔付进度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责令整改。
2.实施单位存在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规定及法律规定处理。
(十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与大中型水库
移民扶持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与水库移民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确保移民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水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
县水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辖区内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计划的审核、汇总、上报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督导、审计、监测评估等工作。
县水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其辖区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和扶持项目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加强对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核查并妥善解决移民安置过程工作中的问题和移民反映的问题。
二、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移民村庄和移民。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认真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水库移民扶持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是否落实前期工作责任制及按要求开展前期工作;
(三)是否按照要求组建项目法人,并采取措施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管;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是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五)项目建成后是否落实管护主体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以前年度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配合上级部门的稽察、审计、督导检查。
(二)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三)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四)客观反映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有关单位对存在问题予以纠正、处理、报告。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上级部门的稽察、审计和督导检查。
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稽察、审计和督导检查工作。及时通知相关村庄和移民做好稽察、审计、督导检查准备。按照上级部门稽察、审计、督导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督指导。
监督指导移民村庄和移民认真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严格按政策规定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落实各项移民帮扶措施,确保政策执行效果,维护移民社会稳定。
(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监督指导。
按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县水务局和县财政局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行文上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审查、汇总。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核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
(四)对水库移民扶持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根据水库移民扶持项目建设和资金安排情况,确定抽查项目数量。重点抽查项目建设管理、工程进度、项目“四制”管理规定落实情况及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对上级部门水库移民资金审计、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措施
加强对移民安置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监督指导,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检查措施。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水库移民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制度,督促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参建各方认真履责。
七、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移民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引黄、引卫灌溉工程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职责权限
对全县引黄、引卫县管骨干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进行指导。
二、监督检查对象
位山灌区工程建设项目、引卫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养护和运行管理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市、县位山、引卫工程建设项目
1.位山灌区、彭楼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班庄引卫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开工前有关手续报批情况;
2.位山灌区、彭楼灌区、班庄引卫中型灌区县管骨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控制情况;
3.位山灌区、彭楼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班庄引卫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控制情况。
(二)灌区工程管理养护
对位山灌区、彭楼灌区、班庄引卫中型灌区县管骨干工程日常管理和养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灌区工程运行管理
对位山灌区、彭楼灌区、班庄引卫中型灌区县管骨干工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工程运行过程中的管理维护进行指导。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县管骨干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日常监督检查的方式,检查范围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参建主体及其相关活动。
(二)对灌区内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类合作组织)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在项目开工后对关键工序、隐蔽工序以及各关键工序结点实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一般依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现场实际进度进行安排。项目建设整个过程实行不定期检查,每个项目原则上现场不定期跟踪检查2-5次,对提出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加密检查。检查范围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参建主体及其相关活动。
(三)对县管骨干工程管理养护和运行管理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类合作组织)管理工程养护和运行管理实行不定期指导的方式。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针对位山灌区、彭楼灌区、班庄引卫中型灌区县管骨干工程建设项目。
1.实地检查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2.委托监理单位对在建项目施工和验收进行全方位监理;
3.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实行质量检测;
4.向监理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询问;
5.查阅有关文件、材料、监理资料、检测报告、施工记录等;
6.向其他组织或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二)针对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类合作组织)管理工程建设项目。
1.委托乡(镇、街道办事处)水利管理站组建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并签订建管协议,明确各级责任;
2.委托监理单位对在建项目和验收进行全方位监理;
3.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实行质量检测;
4.实地检查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5.向有关单位进行询问;
6.查阅有关文件、材料、监理资料、检测报告、施工记录等;
7.向其他组织或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三)针对位山灌区、彭楼灌区、班庄引卫中型灌区工程管理养护和运行管理。
1.对位山灌区、彭楼灌区、班庄引卫中型灌区县管骨干工程的管理养护和运行管理根据各管理制度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对各管理单位提出要求,并对各项管理活动进行现场核查。
2.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类合作组织)管理工程养护和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给予资金补助。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方式。
(二)通知检查对象。成立检查组,通知相对人、县灌排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利管理站或运行管理部门,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实行不定期检查时,也可能不通知检查对象,直接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对象为建设项目时,通过听取各参建单位及施工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实地踏勘测量、查阅相关资料或原始记录等,现场检查建设项目建设情况。检查对象为工程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行管理部门时,要求相关单位提交相关资料。对需到现场核查或中间验收的,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验收。
(五)保留证据。采用拍照、录像、询问等手段,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表,有关检查人员签名。
(六)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单位或相关部门现场反馈检查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对检查出的重大问题,向县水务局书面汇报并向市水利局备案。
(七)督促整改,将有关整改结果材料存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反馈给相关单位。
(二)对存在问题严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
(三)整改完成后,由被检查单位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技术评估等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的管理,确保依法开展有关业务,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辖区内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技术评估等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各技术服务单位是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水土保持业务;
2.各技术服务单位承接水土保持业务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监理单位现场主要人员的到位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时的日常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核查技术服务单位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执行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履约情况等。
六、监督检查处理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建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违法违规从事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业务的,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技术服务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十四)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审核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县水务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水务局负责辖区内审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对象
与审核审批相关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与单位。
三、监督管理内容
(一)项目是否存在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是否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二)项目实施是否与批复的设计一致,包括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范围、设计内容、建设概算等。
四、监督管理方式
(一)通过配合水利部、水利部流域机构、省水利厅及市流域机构等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查和督导检查,开展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组织全县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监督检查,开展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主动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察、督导检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及时做好稽察、检查准备。并全过程参与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察和督导检查工作,收集整理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审批的稽察检查意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组织全县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监督检查。按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监督检查要求,安排专人全过程参与,通过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质量抽验、交流座谈等方式,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审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法人根据检查意见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县水务局。
(三)主动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执行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核,并进行重点检查。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和专家组成检查组,下发检查通知,通过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质量抽验、交流座谈等方式,开展前期工作执行情况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项目法人根据检查意见组织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县水务局。县水务局对整改工作立卷存档,同时制定下一步加强前期工作的意见。
六、监督检查程序
县水务局组织有关科室、专家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核审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质量抽验、交流座谈等方式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及时向项目法人进行反馈或下发整改通知,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七、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项目法人在前期工作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五)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切实做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水务局对辖区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二、监督检查对象
水工程项目法人;承担水工程建设运行监督管理职能的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水工程在审查审批规划同意书后的项目前期论证、报审,是否依据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开展;
(二)水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的时效性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水工程的施工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
(四)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建设运行监督管理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开展常规检查和重点检查,选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项目法人关于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有关工程前期论证、报审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不定期的抽取部分水工程建设项目,对规划同意书的监管及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每年抽查项目一般不少于实施项目的60%;
(四)听取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辖区内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和监督管理过程的介绍;
(五)对社会监督、群众举报、行政许可投诉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发现水工程前期论证或建设实施中,其工程任务、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方案等与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不相符的,应当根据情况责令项目法人限期改正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后3年内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水工程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自行失效。项目法人若继续推进项目实施的,要求其重新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
六、监督检查程序
查阅文件资料或听取项目法人汇报和现场调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水法》、《防洪法》、《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六)冠县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等工作监督管理,完善冠县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全县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对冠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辖区内开展的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冠县水务局审批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市水利局委托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配合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冠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取水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冠县水务局审批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及市水利局委托日常监督管理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冠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冠县水务局审批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未建成的建设项目,监督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督促按时申请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验收;对已建成未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重点检查其是否按该项目取水申请批复规定的取水水源、取水水量及取水地点等条件取水,是否申请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验收,是否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二)对冠县水务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及市水利局委托日常监督管理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执行情况;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三)对冠县用水户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取用水户实时监控情况、取水计划落实情况、水资源费征缴情况;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每年采取不定期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形式为冠县水务局直接开展检查或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针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监督检查措施
1.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取水申请批准、取水许可审批等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
3.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政府135号令《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4.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对取水计量、节水设施等现场检查;
5.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6.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查看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执行取用水计划的情况;
7.对自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
8.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
(二)通知被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对冠县取水单位和个人落实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监督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单位下达整改通知。
(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等有关材料存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的或者应安装未安装远程取水计量设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于超过经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省政府160号令《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及《关于印发<山东省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1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实施、验收,有效地预防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职责权限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上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对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的对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三、监督检查内容
1.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及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等是否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2.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是否符合项目实际;
3.施工合同中水土保持工程是否齐全,施工进度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技术标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是否达标;
4.水土保持施工监理是否依法开展,是否全过程进行水土保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质量试验、检验、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5.水土保持监测是否依法开展,监测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监测实施方案是否可行,阶段监测成果是否按时上报;
6.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期、足额缴纳;
7.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8.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隐患;
9.水土保持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10.弃渣(土)场、取土场等关键部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1-2次,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组织相关人员对所属辖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建立台账;抽查不定期进行,结合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综合考虑项目所属行业,重点抽查对水土资源破坏严重、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情况不到位、群众举报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对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3.要求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就工作开展情况作专项汇报,就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水土保持问题进行重点说明;
4.认真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取证,当面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5.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三)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四)整改后复查处理。
(五)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二)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三)整改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反映有突出问题、现场检查发现突出问题或,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督促整改。
(五)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依法启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程序。
(六)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七)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十八)涉渠建设项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切实加强涉渠建设项目(包括渠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渠道围垦,管理边界修建排水、蓄水及渠道整治工程等)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1.由建设科、水政科和涉渠建设项目辖段管理单位负责人共同负责监管工作。建设科与涉渠建设项目辖段管理单位负责人及技术员负责监管审批后的涉渠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是否按报批的施工图纸及施工要求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要定期不定期的深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同时做好监管记录存档备查;
2.涉渠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科与涉渠工程项目辖段管理单位负责人及技术员要到实地验收工程实际完成情况,验收时应查明工程施工的位置、范围、质量和施工临时设施及弃渣是否清除;并对施工押金的扣、返提出意见。
3.发现涉渠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违规施工,又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通报水政科依法予以查处。
二、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境内的涉渠建设项目。
三、监督检查内容
1.涉渠建设项目的位置、范围(界限和标高)情况;
2.开工前施工方案的报批情况;
3.辅助设施和物料的堆弃及完工后处理措施;
4.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5.许可批复的其他要求。
四、监督检查方式
在项目开工后实行不定期跟踪检查,每个项目原则上现场检查1—3次,对提出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加密检查。建设项目辖段管理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实地检查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2.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询问;
3.查阅有关文件、材料、施工记录等;
4.向其他组织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方式。
2.通知检查对象。通知施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实施监督检查。通过听取建设、施工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实地踏勘测量、查阅相关资料或原始记录等方式,现场检查建设项目建设情况。
4.保留证据。采用拍照、录像等手段,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表,有关检查人员签名。
5.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项目施工单位现场反馈检查意见。对检查出的重大问题,书面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
6.督促整改,将有关整改结果材料存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一般性问题,在涉渠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被检查的项目施工单位。
2.对存在问题严重的涉渠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
3.整改完成后,被检查的项目施工单位向监管单位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对拒不整改、不听从整改意见、不服从管理的,由水政科依法予以查处。
(十九)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切实加强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河道围垦,行政区边界修建排水、阻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等)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对县内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对省以上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涉河涉堤建设项目,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所有涉河涉堤建设项目。
三、监督检查内容
1.防洪影响评价情况;
2.施工许可的审批;
3.应急度汛方案的执行;
4.防洪影响补救措施(替代补偿措施)的落实情况;
5.许可批复的其他要求。
四、监督检查方式
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市级及以上审批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后实行不定期跟踪检查,对提出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加密检查。定期检查一般为每月1次。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实地检查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2.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询问;
3.查阅有关文件、材料、施工记录等;
4.向其他组织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方式。
(二)通知检查对象。成立检查组,通知相对人或流域内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对象为建设项目时,通过听取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实地踏勘测量、查阅相关资料或原始记录等,现场检查建设项目建设情况。
(四)保留证据。采用拍照、录像等手段,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表,有关检查人员签名。
(五)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项目建设单位现场反馈检查意见。对检查出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
(六)督促整改,将有关整改结果材料存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在涉河涉堤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由检查组现场反馈被检查的项目建设单位。
(二)对存在问题严重的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
(三)整改完成后,被检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县水务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对不按规定要求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请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为加大对重大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制定县水务局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县水务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
(一)重大案件范围
1.涉及县属河道及水工程范围内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
2. 县级以上机关及领导批转县水务局直接进行查办的案件;
3.其他需要县水务局进行查处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
(二)查处程序
按照《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
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在60日内作出处罚(理)决定;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县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
二、县水务局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
(一)挂牌督办案件范围
1.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2.在执法工作中遇到较大干扰和阻力,工作难度大的案件;
3.经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4.县级以上机关及领导批转县水务局督办的案件;
5.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水事违法案件。
(二十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要求,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水利厅制定了《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除另行制定标准并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的)应严格执行。
县水务局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