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县级体育产业项目认定工作的监督
一、监督对象
县级运动休闲旅游工作开展得好、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的基地、线路和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认定为县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后发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年度上报的总结工作进行书面审核,视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或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材料审核、实地检查或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县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称号。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2、对年度上报的总结工作进行书面审核,视情况赴实地进行检查或抽查;
3、对发现的问题书面告知责令整改;
4、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县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称号;
5、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县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称号。
(二)县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监管
一、监督对象
县级体育服务业、体育用品制造业工作开展得好、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认定为县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后发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年度上报的总结工作进行书面审核,视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或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材料审核、实地检查或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县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称号。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对年度上报的总结工作进行书面审核,视情况赴实地进行检查或抽查。
(三)对发现的问题书面告知责令整改。
(四)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县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称号。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县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称号。
(三)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按法律法规规定被临时占用的县级公共体育设施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被临时占用的公共体育设施所开展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用于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
(二)公共体育设施的占用时间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得超过10日);
(三)占用期满后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是否恢复原状;
(四)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所获收入是否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在活动开展过程中赴实地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在申报的占用期满后赴实地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是否存在超期占用,以及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恢复原状的相关情况;
(三)对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所获收入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四)对投诉举报违法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检查:根据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发生的时间,在事中、事后进行定期检查;
(二)不定期抽查:主要对收入使用情况、日常是否存在违法占用情况等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检查过程中,应对公共体育设施开展活动的具体内容、实际占用时间、功能用途恢复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作出详细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必要时可通过摄影、摄像等手段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情况进行记录取证。
对于检查过程中发展的问题和违法行为,应告知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和实际占用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未按规定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于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活动场地的收入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法定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机构、依法授权的其他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法定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其制度是否健全,行为是否规范,并对其每年的健身气功站点年检工作等进行检查。
(一)是否严格执行《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工作职责是否明确,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是否到位。
(二)是否按照规定对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进行审批。
(三)是否严格执行健身气功站点年检工作。
(四)是否有力推进健身气功功法(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推广普及力度,开展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及站点负责人的培训。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年一次,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机构自查和县体育部门抽查相结合,抽查每个乡镇(社区)不少于2个站点。
(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多、履行职责不力,群众意见大的机构。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要求等,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各机构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规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查看台账资料、实地踏看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县体育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处理。各乡镇体育部门对辖区内的健身气功站点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监督中发现问题,组织体育部门督促站点进行认真整改,没有整改措施并超过整改期限的站点要进行注销。
(二)违反《健身气功管理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反《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
(四)违反《健身气功管理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县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新建的县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公共体育设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标准;场地是否设有管理制度和安全使用说明;健身器材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重点检查:
(一)建设场地是否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的用地标准,保证健身器材有足够场地安全地安放。
(二)体育健身设施的配备是否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的设施项目要求,有明确安装器材的品种与数量。
(三)公共体育设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中配备的健身器材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19272-2011。
(四)场地内是否设有管理制度和器材安全使用须知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每年乡镇社区对所辖新建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进行现场检查。
(二)监督抽查。县级组织专家对新建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申报材料检查。在各乡镇社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县级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场所实地检查。选派相关人员对初审合格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实施检查。在各乡镇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申报材料,并组成检查组按照场地建设要求标准,实地进行逐一核实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县体育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五)整改后处理。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单位,限期要求整改,完成整改后需将整改结果上报县体育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体育局对辖区范围内申报县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所需健身设施的采购与安装监管负责。建设单位未进行场地及需求评估,或者是评估情况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合的,不予申报认定。建设单位在器材招投标活动中未明确质量要求及严格把关并造成后果的,不予申报认定。
(二)县体育局对新建的县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实施抽查制度,并选派由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涉及的健身器材进行质量检测,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停止经费资助,不予认定。
(三)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报请体育局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达不到建设标准要求的,取消认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