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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7/1 19:11:09 信息来源:冠县机构编制网 文字大小: 打印 关闭  浏览次数:1605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统计行政管理领域事项监督

为规范各项统计调查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依法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统计调查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检查事项如下:

1、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违反统计调查制度、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3、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4、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

5、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6、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8、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9、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10、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经常性稽查:根据年度稽查计划,结合相关专业报表上报时间的特点分月开展稽查工作。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统计部门统一部署,集中一段时间对相关专业调查单位进行稽查。

3、巡查:根据年度计划,针对乡镇(街道)和部门重点企业和社区开展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将核查统计数据的单位报送局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同意,组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统计法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数据检查笔录,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根据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统计法的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是否主动消减违法危害结果等情况,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统计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统计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规范案件查处

一、县统计局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范围

(一)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二)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

(三)未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人员的;

(四)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失职的;

(六)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七)拒报或者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八)调查对象拒报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以及妨碍统计执法检查的;

(九)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十)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

(十一)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十二)未按规定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的,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

(十三)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

(十四)其他统计违法违纪的。

二、其中列入重大案件范围和报告程序

(一)重大案件范围

1、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2、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3、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4、群众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的;

5、屡查屡犯,三年内有两次以上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6、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7、统计违法行为比较普遍且影响恶劣的。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县统计局在发现统计违法重大案件之后2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的形式上报市统计局,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在第一时间上报,交办督办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续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流程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市、县统计局直接查处为主,交办督办为补充。

直接查处的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9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进行查处。

交办督办的案件,由市统计局下发案件交办函或督办函,并抄告当地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县区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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