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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17/7/1 19:13:20 信息来源:冠县机构编制网 文字大小: 打印 关闭  浏览次数:1209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文化市场行政审批监管

为加强对文化市场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文化市场行政审批监督是指国家上级文化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下级文化行政机关实施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的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行使文化行政许可职权的文化行政机关。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行政执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二)对受理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法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按照《行政许可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四)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六)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管

为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行为,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是指上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对下级文化市场执法机构的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文化市场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行政执法机构的汇报;

(二)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三)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四)对文化市场经营情况进行分类抽查;

(五)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实地了解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法机构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进行。

(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情况,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七、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行政处罚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文化市场审批管理单位和综合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管理和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娱乐场所监管

为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文化娱乐业健康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县(市、区)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进行执法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文化娱乐场所。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主体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县(市、区)具体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二)换证(两年一次)。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到期需换证。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规经营活动予以纠正,并根据违规情节依法做出处理。

(二)对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娱乐场所进行换证,按要求上报换证材料,符合条件的换发新的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换发新的许可证,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吊销许可证。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制作检查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二)换证(两年一次)

1.书面通知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开展换证工作;

2.获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换证申请表及相关换证材料;

3.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换发《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5.将审核换证的相关材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美术品经营活动监管

为加强对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美术品经营活动,促进美术品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美术品经营活动,是指美术品的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进出口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活动。

县(市、区)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美术品经营活动进行执法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美术品经营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主体是否符合规定;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美术品经营管理规定》和《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备案证明文件是否有效。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县(市、区)具体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备案。对依法获得《营业执照》的美术品经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备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美术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规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予以纠正,并根据违规情节依法做出处理。

(二)对备案事项例行检查,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经重新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重新备案。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制作检查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二)备案

1、获得《营业执照》的美术品经营单位应在在规定期限内填报备案申请表及相关备案材料;

2、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对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备案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4、将审核备案的相关材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和《美术品经营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监管

为加强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促进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包括互联网文化产品、互联网文化活动。县(市、区)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进行执法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情况;

2.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县(市、区)具体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2.换证(三年一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许可证编号需三年一换,到期需换证。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规经营活动予以纠正,并根据违规情节依法做出处理。

2.换证。(三年一次),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组织重新审查。经重新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

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制作检查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二)换证(三年一次)

1.书面通知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开展换证工作;

2.获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换证申请表及相关换证材料;

3.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4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5.将审核换证的相关材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和处理。

(六)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监管

为加强对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管理,规范经营经营行为,促进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依法备案的经营单位。

县(市、区)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进行执法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演出场所是否备案;

(二)演出活动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县(市、区)在文广新局具体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二)备案。对依法获得《营业执照》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责成依法备案,符合经营条件的给予备案证明。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营业性演出场所演出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规经营活动予以纠正,并根据违规情节依法做出处理。

(二)对备案事项例行检查,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经重新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重新备案。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制作检查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二)备案

1、获得《营业执照》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在在规定期限内填报备案申请表及相关备案材料;

2、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备案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4、将审核备案的相关材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演出经纪机构监管

为加强对演出经纪机构的管理,规范演出经纪机构经营行为,促进演出经纪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获得许可,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

县(市、区)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进行执法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演出经纪机构。

三、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情况;

2.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3.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职责权限行使监督管理。市文广新局不定期组织对各市、县(市、区)演出经纪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2.换证(两年一次)。演出经纪机构有效期为两年,到期需换证。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对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营业性演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违规经营活动予以纠正,并根据违规情节依法做出处理。

2.换证。(两年一次),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组织重新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予以换发新证。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制作检查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二)换证(两年一次)。

1、书面通知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企业开展换证工作;

2.获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换证申请表及相关换证材料;

3.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5.将审核换证的相关材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监管

为加强对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的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依法批准的演出场所。

县(市、区)负责本辖区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进行执法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港、澳、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

三、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情况;

2.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3.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行使监督管理。市文广新局不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区)相关演出场所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2.换证(两年一次)。港、澳、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有效期为两年,到期需换证。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对港、澳、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规经营活动予以纠正,并根据违规情节依法做出处理。

2.要求港、澳、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上报换证材料,开展换证(两年一次),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组织重新审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二)换证(两年一次)

1.书面通知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企业开展换证工作;

2.获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换证申请表及相关换证材料;

3.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5.将审核换证的相关材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

为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县(市、区)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二、监督检查对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主体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县(区)具体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规经营活动予以纠正,并根据违规情节依法做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程序

日常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制作检查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七、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馆藏在级文物拍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的法人实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拍摄的资质、证件、申请及技术力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查询;2、审核文本,现场查勘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相关材料;2、现场查看拍摄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做的介绍;

2、审查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料及其他书面文件;

3、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1、符合规范的同意方案;

2、不符合方案和文物安全的,要求整改并报批;

3、监督拍摄文物的拍摄过程。

(十一)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法人实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2、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

申请函,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工程或作业的用途;计划任务书(发改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的批复);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规划、设计方案一式两份,包括1/500或者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工程可能对文物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及方案。文保单位所在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查询;2、审核材料,现场查勘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审核相关材料;2、现场查勘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做的介绍;

2、审查被检查人的书面材料

3、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1、符合程序的同意方案;

2、不符合程序和文物安全的,不予审批;

(十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工程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审批手续是否合法;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方案是否与审批文件相一致;

3、现场文物保护和工作人员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施工、监理等资质条件和施工班子成员、现场监理人员是否符合法规和规范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组织现场巡检。

2、组织竣工验收。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审核相关材料;2、现场查勘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巡检

书面通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好相关工程资料和现场工作;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改正;发现存在破坏文物安全的,现场要求暂停施工,责令改正,经检查合格之后,同意复工;将监督检查相关资料归档。

2、竣工验收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竣工验收请示;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好相关工程验收资料和现场工作;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将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要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对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组织设计与审批文件进行核实,对文物保护和人员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经检查发现擅自修缮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责令改正,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对相关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资质单位,依据资质管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十三)博物馆的设立进行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设立博物馆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审核相关材料;2、现场查勘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

2、查阅相关登记文件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做的介绍;

2、审查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料及其他书面文件;

3、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1、符合博物馆申报条件的,给予技术及相关政策支持;

2、不符合申报条件与文物安全的,要求整改再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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