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管理,推进我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提高,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许可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建筑施工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等。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建设手续(施工许可,劳务及专业分包)办理情况。
2、施工现场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编制、审核、批准的;是否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
3、施工、监理项目班子人员是否到位;工地现场安全台帐是否齐全;特种工是否持证上岗。
4、基坑是否按设计论证方案实施的;基坑是否按方案要求监测。
5、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6、大型施工机具是否经安装登记或并检测。
7、施工用电是否规范。
8、民工工资是否及时发放。
(二)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个月1次,每次巡查对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
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对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重点督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住建局组成检查组,成员包括相关职能及邀请的社会专家。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移交执法科室进行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列入市场与现场联动。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移交执法科室进行行政处罚。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落实规划许可决定,规范规划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在冠县区域范围内,由冠县住建局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0.000检测;
(二)项目跟踪检查;
(三)项目批后修改;
(四)项目竣工规划核实;
(五)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局集体会议讨论审定在跟踪管理及竣工核实阶段如发现难以解决的问题;
(二)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
(三)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四)处理有关群众的来信来访问题;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根据情况,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作出违法认定,移送县城市管理局处理。
(二)在行政许可案卷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时,报局集体会议讨论审定,局集体会议讨论研究认定违法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并送达给建设单位。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0.000检测
1、经营性建设项目依法开工,待工程建设基础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0.000检测。
2、对±0.000检测合格者,由测绘机构出具±0.000检测合格报告。
3、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出具±0.000检测合格报告。
⑴±0.000检验不合格或修改后未予认可的;
⑵建设单位检测资料不全的;
⑶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申请检测的;
⑷影响±0.000检测的其他情况。
(二)批后修改
1、建设项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统一向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报;根据批后修改的规定,凡属规划处职责范围内的批后修改,由规划处负责办理修改手续。
2、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修改的报告和设计单位的联系单后,原则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涉及难度较大的调整的,报局集体会议讨论审定。
3、经批准修改后的审批意见和审批图纸,应及时附在跟踪管理表中。
(三)竣工规划核实
1、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住建局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核实。
2、规划核实的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以及中间经批准的修改资料复印件;
(3)建设工程项目总平、平、立、剖面图,如有更改应由合法有效证明;
(4)竣工图、房产面积实测报告、复样单
(5)按项目性质需相关部门同意的验收评定表、意见书或证明材料;
(6)违法建设经处罚后的相关证明资料;
(7)经确定需进行实测的相关结论资料;
(8)规划竣工核实所需的其他资料。
3、规划竣工核实申请资料进件后,及时安排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竣工核实。
4、规划竣工核实主要内容:
⑴建设项目竣工图与审批图纸、工程现状是否一致;
⑵建设项目的位置及外立面有无改变,屋顶、阳台、车库、技术层等有无变更;
⑶经违章查处整改后,建设项目涉及间距、日照等指标是否满足要求;
⑷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道路、绿化及配套有无实施;
⑸红线范围内有无应拆未拆的建筑和违章建筑;
⑹涉及竣工验收单位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是否处理完毕;
⑺需要查验的其他情况。
5、在竣工验收中,对主要内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规划竣工核实,不得随意暂停或退件。如确属疑难问题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说明情况,并发放《退件(暂停)通知单》,待局集体会议讨论审定后,再及时进行规划竣工核实。
6、工程项目规划竣工核实后,由项目经办人根据核实情况,填写《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意见表》,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并签名,报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7、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完毕后,核实资料应及时由专人按要求整理,并按规定时间统一交由城建档案馆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因行政工作人员的过错而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因被许可人的过错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局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事实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事实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县商品房预售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预售商品房的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商品房预售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预售资金监管情况等,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严格审查商品房预售项目材料;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批准的范围,监督开发企业制订商品房销售方案,明确预售节奏,确定商品房项目中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等。
2、办理预售证后,是否及时在网上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等情况。
3、商品房销售情况;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情况及预售资金使用情况。
4、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经营者是否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有关证件及相关内容。
(二)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1次,对全县预售商品房项目进行巡查,要求企业报送商品房销售情况、工程进度等情况。
2、季度检查:每季度1次,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等部门对全县预售商品房项目销售、建设、预售资金监管情况进行抽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开展检查:每月组织一次预售商品房项目检查;每季度组织重点项目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住建局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各相关科室为成员的检查组。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由住建局制作整改通知单。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材料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以放号、发放VIP卡、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订金、会员费等费用,采取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楼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行为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依法进行查处。
(三)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依法进行查处。预售资金入账及支取不规范的,要求限期整改,暂停网签、网备。
(四)建设各行业注册执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注册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执业水平,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注册执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执业资格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不履行注册执业人员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执业行为。
(三)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进行执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注册执业人员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或出现损害国家、集体等利益的情形时,对相应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调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有权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责令被检查人员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被检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人员情况汇报、检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县住建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要求被检查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县住建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管结果,注册执业人员有违反资格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五)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做好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绿色建筑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和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工作,切实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建材企业、建机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在建筑活动中是否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
(二)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否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是否按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否按照规定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节能监测系统、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三)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是否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四)检查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的省认定证书、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资料是否齐全,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等是否符合要求。
(五)建设单位是否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六)监理单位是否按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七)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对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实施情况及对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对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认定、备案、宣传、生产、销售和应用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每月至少检查1次。
(二)开展专项检查。
(三)不定期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二)持山东省行政执法证检查,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
(四)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五)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局政策法规科审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做以下处理: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鲁建发〔2013〕8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建筑业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劳务分包)。
二、监管检查内容
(一)建筑业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劳务分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建筑业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劳务分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是否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申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进行初审。
(二)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范围专项检查。
(三)对开工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标准要求进行不定期检查。
(四)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投诉举报。
(五)每年对全县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进行年度考核。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资质审查,加强证后监管,对取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二)完善监管制度,实施日常监管,通过人员证书检查、工程项目实地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管,制定隐患排查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加强落实。
(三)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和投诉举报机制,接受公众监督,明确监管职责,并落实专人受理并依法核查处理。
五、监管检查程序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进行严格初审,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专项检查,监督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在其资质许可范围以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三)对开工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四)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案件落实专人受理并依法核查处理。
(五)每年配合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进行年度考核,严格核查建筑施工企业资金、人员、设备等是否符合相应资质管理标准规定。
六、监管检查处理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进行严格初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不予受理或转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对开工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专项检查,监督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在其资质许可范围以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对不符合资质管理规定从事施工范围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对开工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标准要求的建设工程,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四)每年配合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进行年度考核,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各主责任主体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在建建筑工程,包括在建建筑工程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施工、监理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
(二)工程项目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
(三)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四)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五)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监督检查:由县安监站监督员对所负责工程的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整治,特别是对起重机械、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等实施重点督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局安监科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建设工程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签发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限期隐患整改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
(二)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将检查记录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作为工程招投标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八)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设计文件的监督检查
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抗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为切实加强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是否严格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相关文件要求;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备案后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计划性抗震设防设计审查文件落实情况和施工执行情况进行监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具体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按照国家及省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抗震规范职责情况和工程实体抗震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施工企业的监督抽查,落实抗震设计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要求。
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部位抽检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每年针对热点问题和投诉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加强备案后监管,对获得抗震加固备案的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
(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建设工程抗震加固备案的监督检查
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检测、设计验算、修复或加固,并到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为切实加强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需要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鉴定及抗震加固的产权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产权单位委托的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建筑抗震加固设计规范》等相关工程强制性文件要求进行抗震加固设计;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备案后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计划性抗震加固设计文件落实情况和施工执行情况进行监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加强备案后监管,对获得抗震设计审查备案的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施工企业的监督抽查,落实抗震加固设计文件修改执行情况等要求。
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部位抽检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每年针对热点问题和投诉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加强备案后监管,对获得抗震设计审查备案的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
(二)建设部令第148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十)建设工程抗震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城市防震规划的实施,一是为了预防,考虑如何抵御地震的袭击,以减轻损失;二是为了应急,为灾害发生后的救援和恢复工作创造条件。抗震设防区城市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县抗震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估以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为切实加强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单位是否履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监管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计划性城市抗震防灾规划落实情况和施工执行情况进行监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加强备案后监管,对获得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备案的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抽查,落实抗震防灾规划执行情况等要求。
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部位抽检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每年针对热点问题和投诉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专项检查一般由县(区)抗震管理行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部令第148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各责任主体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冠县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对参与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程序,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受理建筑质量方面的投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落实情况。
(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五)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受理并及时处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七)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行工程质量监督抽(巡)查制度,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每年进行春季、秋季两次质量大检查,并不定期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一)常规监督检查:由县质量监督站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对所负责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建筑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和治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在建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改正。
四、监督检查措施
具体检查受监项目贯彻落实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按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职责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主体的资质及有关人员的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质量监督站各监督小组根据职责分工,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签发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违反规定进行整改的规定。
1、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单”,限期进行整改。
2、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3、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和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2、质量监督机构将事故报告、处理结果等有关资料整理好,存入监督档案。
(十二)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在本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建设项目和建筑安装、装饰装潢、桩基础、古建筑、单独机械土石方、构件制作安装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及符合劳保费用拨付补贴的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单位缴纳劳保费用情况及建筑企业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金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查看行业管理机构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劳保费用专用收款票据。
(二)查看建筑企业实行劳动保障金待遇及养老保险办理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劳动保险费的建设单位下达催缴通知。
(二)大型工程或跨年度的工作,一次性缴纳劳动保险费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征得建筑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分段缴纳。
(三)劳保费用补贴的项目应按照规定支付职工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对不缴社会保险费的建筑企业,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全部金额,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五、监督检查程序
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证件后,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企业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逾期不缴社会保险费,虚报冒领社会保险金的,应强制补缴或追回全部金额,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欠付或拒付职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十三)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冠县住建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其监督的对象是: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二、监管检查内容
(一)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有关配套措施的制定情况。
(二)人防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质量监督管理、使用与维护管理。
(三)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防护设备安装。
(四)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规定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评审。
(二)对人民防空规范性文件备案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防护设备安装进行专项审查。
(四)办理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人防监督检查,加强人防工程监管,对人防工程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二)完善人防机构,不断健全执法程序,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坚持人防建设依法行政,确保人防工程的规范化建设和运行。
(三)建立人防工程建设文档管理制度、执法责任制和投诉举报机制,接受公众监督,明确监管职责,落实专人受理并依法核查处理。
五、监管检查程序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防护设备安装等进行严格审查,采取核查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按照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批和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进行处理。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人防行政执法活动,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未限期改正的,应当报本办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案件落实专人受理并依法核查处理。
六、监管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后,人防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表》,载明被监督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监督检查的事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二)人防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对存在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防工程建设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需要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发现当事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而且事实已经查清,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措施,实施监督检查的机构应当提出行政处罚的具体建议,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除外。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四)县人防主管部门应追踪督办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建议和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后,县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及时整理装订,归档备查。
(十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及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冠县住建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其监督的对象是: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二、监管检查内容
(一)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有关配套措施的制定情况。
(二)人防工程建设程序管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监督管理。
(三)人民防空资产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与使用管理。
(四)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规定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评审。
(二)对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落实。
(三)对人民防空资产及经费收缴与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书面检查、监督审核。
(四)对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障措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五)办理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人防监督检查,加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监管,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二)完善人防机构,不断健全执法程序,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坚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依法行政,确保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规范化运行。
(三)建立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文档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法责任制和投诉举报机制,接受公众监督,明确监管职责,落实专人受理并依法核查处理。
五、监管检查程序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等进行严格审查,采取核查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按照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批和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进行处理。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人防行政执法活动,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未限期改正的,应当报本办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案件落实专人受理并依法核查处理。
六、监管检查处理
(一)监督检查后,人防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表》,载明被监督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监督检查的事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二)人防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对存在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需要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发现当事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而且事实已经查清,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措施,实施监督检查的机构应当提出行政处罚的具体建议,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除外。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四)县人防主管部门应追踪督办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建议和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后,县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及时整理装订,归档备查。
(十五)工程建设标准、工程造价计价定额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建设工程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勘察、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是否符合相应设计规范等相关文件要求;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是否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规定。
(二)工程设计、建设、施工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价、概算价、预算价、结算价、招标控制价和决算价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计价依据的宣贯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计价依据落实情况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三)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作成果文件、业绩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定期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针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执业情况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加强监管,对违反《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根据其性质和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
(十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企业内具备相应资格且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信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信用记录四个方面。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工作成果文件、业绩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定期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针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执业情况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并形成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加强监管,对违反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山东省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根据其性质和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
(十七)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持有《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和《全国造价员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和《全国造价员证书》的申请。
(二)对持有《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和《全国造价员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的执业情况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申请《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和《全国造价员证书》的人员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规定出具同意意见,对不符合的人员进行告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对违反从业规定的人员进行查处。
(三)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具备资格的造价人员执业情况、工作成果文件、业绩进行定期检查并考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申请《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和《全国造价员证书》的人员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网上审查资格,网上审查合格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二)定期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针对造价执业人员开展执业情况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具备资格的造价人员执业情况、工作成果文件、业绩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合格报省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延续。考核不合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加强监管,对违反《山东省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根据其性质和情形,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改善人们的居住生活条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房屋预售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监督评审。
(二)对消费者反映问题多及投诉多的开发企业组织专项检查,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以上监管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予以记录,提出处理意见,并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三)针对消费者反映的热点问题,应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加强资质证书和活动范围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查处的问题督促开发企业及时改正,该补办手续的及时补办,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
(十九)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住宅小区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和人们的居住生活条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经营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物业服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是否符合《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业主委员会是否到主管部门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监督评审。
(二)对业主反映问题多及投诉多的物业企业组织专项检查,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以上监管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予以记录,提出处理意见,并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三)针对业主反映的热点问题,应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加强资质证书和活动范围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查处的问题督促开发企业及时改正,该补办手续的及时补办,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
(二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水平,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活动,是否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在资质等级或营业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及时到主管部门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监督评审。
(二)对服务对象反映问题多及投诉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组织专项检查,并记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以上监管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予以记录,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三)针对服务对象反映的热点问题,应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加强资质或备案证书和活动范围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查处的问题督促开发企业及时改正,该补办手续的及时补办,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
(二十一)规范案件查处
为保障和监督住建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住建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住建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法规科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规定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本局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指派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现 场 勘 查 笔 录》,并交当事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住建局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科室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
3、审批。由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4、批准。住建局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三)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经集体讨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四)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召开听证。
(五)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
2、承办科室审核。承办科室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
3、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4、批准。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属于重大案件情形的报局集体讨论。
5、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六)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七)执行。
(八)结案。
四、考核办法
案件承办情况列入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局法规科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十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进一步规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城建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严格按照《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细化、量化量罚规范进行执行。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城建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量罚。
三、有关措施
(一)本局政策法规股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实行裁量公开制度,量罚办法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县住建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二)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查处分离制度。由政策法规股负责案件的立案、调查、审核和决定,将城建执法职能进行相对分离,形成有效协调、监督机制。
(三)逐步建立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执法投诉、案例指导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