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教育和体育局
(中共冠县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市批准的《冠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冠县县委、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冠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冠县教育和体育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中共冠县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是县委派出机关,与冠县教育和体育局合署办公,冠县教育和体育局(中共冠县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教育体育局(县委教育工委)〕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冠县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教育工作办)设在县委教育工委,接受中共冠县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谋划、综合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县教育体育局(县委教育工委)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教育工作办相关工作,接受县委教育工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县教育体育局(县委教育工委)贯彻党中央关于教育和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中央关于教育和体育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做好全县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推动教育和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和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县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全县教育系统党的建设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县委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职权范围内对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二)负责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建设以及学校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工会、团委、妇委会等群众团体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党的理论宣传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县属学校思想政治、基层党建、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县委组织部做好相关学校领导班子管理工作。负责县属学校统一战线和群众工作。
(四)贯彻执行教育和体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教育和体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和体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按分工做好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
(五)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教育和体育领域人才队伍建设,主管全县教师工作。指导学校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负责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六)统筹规划中等及以下学校布局,按照规定承担普通高中、职业中专的设立、撤并、更名和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负责县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和学生资助政策,监测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
(八)负责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
(九)负责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确定体育运动项目设置和重点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负责推进全县职业体育发展。组织参加和承办上级安排的重大体育竞赛。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十)负责拟订全县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和参与推动全县体育产业发展。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体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推动体育文化建设。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体育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领导、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负责统筹规划全县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十二)指导全县中等以及以下学历教育考试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十三)规划指导全县教育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县教育科研项目;组织开展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技术攻关;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十四)负责教育和体育外事工作。负责与国外、港澳台地区的教育和体育交流与合作工作。归口管理全县教育系统出国留学和接收外国留学生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语言文字工作。
(十六)负责所辖教育和体育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建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对承办的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落实深化基础教育、现代职业教育、教育考试招生制度的各项工作任务,实施惠民重点工程。深入推进体育领域简政放权,有效提升服务水平,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坚持以“便民惠民”为核心,广泛开展全面健身活动,打造国内外有竞争力的体育强项,优化体育产业结构。促进教育和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促进体育事业全面发展。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做好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开展校车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技术条件,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牌,施划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上述部门依照分工,落实冠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2.关于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负责集中审批,对划入的审批事项的审批行为及结果承担审批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行为承担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部门批管工作的衔接,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审批业务办结后,将审批事项业务办理信息传送至各行业监管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及时查看接收审批业务信息,依法对审批事项进行监管。
第五条 县教育体育局(县委教育工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科牌子)。负责文电、会务、督查、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等局(委)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机关车辆管理、接待等工作。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县教育和体育系统法治建设和普法教育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负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拟定全县教育和体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牵头拟定全县教育和体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贯彻落实国家教育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按照省、市、县教育和体育综合改革有关要求,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教育和体育改革工作。负责教育和体育调研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教育和体育体制改革工作。
(二)人事科。负责局(委)机关、直属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全县教育和体育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师资的聘任、调配、教师职称评审和特级教师申报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教育和体育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教师资格制度有关实施工作,指导协调开展体育职业资格认证工作。负责协调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指导、协调全县体育教练员的岗位培训和县优秀运动队的文化教育工作。牵头负责教育对口支援工作,负责支教教师选派管理和受援地教师培训工作。指导教育和体育对外开放、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对外汉语推广工作。负责局(委)机关、下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全系统的老干部管理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政策规定,编报县级教育经费年度预决算建议方案,监测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承担局(委)机关财务工作。指导县属学校和局(委)直属单位经费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教育援助资金、教育贷款的管理工作。负责规范全县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中小学教师工资统发工作。配合做好局机关和系统的财务审计、重要审计调查和学生资助等工作。负责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体育彩票公益金、发行费的使用和管理。
(四)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进行教育督导,拟订相关规划和方案。对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的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五)基础教育科。负责全县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参与拟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提出保障各类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标准,指导监督办学办园行为。指导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中小学、幼儿园的德育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协调特殊教育、民族教育有关工作。负责全县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工作。指导中小学图书馆和教学设备配备工作。参与基础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负责全县高、初中毕业会考及招生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县级学生体育竞赛工作。
(六)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负责全县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指导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课程与教材、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指导职业学校条件装备工作。参与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督导和评估工作。指导、组织职业学校技能大赛活动。
负责全县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民办教育发展规划、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社会教育工作,负责社区教育工作。
(七)学校安全管理科。负责全县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协调指导学校安全保卫和学生预防违法犯罪工作,组织协调处理学校突发事件,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全县学校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工作。负责所辖教育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八)师资培训培养科(挂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指导全县教师队伍建设,参与全县教育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县教师培养、培训和师德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参与拟订继续教育发展规划、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语言文字管理工作,拟订全县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监督检查语言文字应用情况。指导、监督全县党政机关、各级各类学校、新闻媒体以及公共服务行业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工作。承担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学校组织科。负责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研究拟订全县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全县教育系统党的建设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配合推进教育系统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建设、意识形态工作以及学校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全县中小学党的理论宣传、新闻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团委、妇委会等群众团体的有关工作。负责县属学校统一战线和群众工作。承担全县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工作。
(十)训练竞赛和体卫艺科。指导县优秀运动队的训练、竞赛、运动队伍建设。研究提出县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布局意见,组织实施县优秀运动队参加国内外体育比赛的备战和参赛工作。统筹协调监管全县职业体育。指导协调县内承办的国际和全国性竞技体育赛事。负责全县优秀运动员的注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制定青少年体育训练管理制度,指导监督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指导全县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设和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开展全县青少年体育训练及相关活动。组织协调全县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督导县级青少年单项体育竞赛。组织指导青少年参加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承担全县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县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工作。负责运动枪支的监管工作。指导全县学校体育、卫生健康、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师资培训和科研工作。负责组织全县学生体质健康、艺术素养调查和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学生体育竞赛和艺术展演活动。协调指导全县学校军训工作。
(十一)群众体育科。指导协调和推动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指导群众体育组织建设、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组织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协调推动全面健身志愿服务工作。指导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引导和参与推进全县体育产业发展,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承担公共体育设施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六条 县教育体育局(县委教育工委)机关行政编制14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县委教育工委书记1名(由县委常委兼任),县教育体育局局长、县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1名,副局长2名(其中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县委教育工委副书记1名),总督学(副科级)2名。
第七条 县教育体育局(县委教育工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冠县县委办公室、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