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冠县柳林镇中心卫生院。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冠县柳林镇政府驻地。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14.86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冠县卫生健康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冠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预防保健服务。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向区域内群众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常见及简单生化检验、X线、心电、超声检查、康复治疗、康复训练、转诊等综合服务;承担村级卫生组织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乡村医生培训和中医药技术推广等工作,承担辖区内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妇幼保健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等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八项任务;配合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承担计划免疫接种与预防保健工作,完成县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名称中共冠县柳林中心卫生院党支部。
第十二条 中共冠县柳林中心卫生院党支部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中共冠县柳林中心卫生院党支部会担负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的职责,健全本单位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党务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为:
(一)明确事业单位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核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四)审核事业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五)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情况;
(六)考核事业单位工作进行情况 ;
(七)行使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为:
(一)保障、支持事业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为事业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员、场所、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三)按照有关权限与程序,参与事业单位的的管理活动;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冠县柳林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 。
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单位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其主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按照事业单位职权范围和规定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五)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根据《中共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卫生健康局所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冠编办〔2021〕27号)规定,本单位不设置内设机构。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人事管理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的原则是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鲁人社发)〔2017〕45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事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等。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等重大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出现终止情形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进行清算。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出现终止情形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冠县柳林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2021年5月17日经冠县柳林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冠县柳林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办公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