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冠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冠县冠宜春西路82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冠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收购储备交易工作,开展国土综合整治工作。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承担编制土地整理年度开发计划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相关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承担土地开发整理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
(三)承担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储备工作。
(四)承担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计划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土地储备资金运作相关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五)完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名称:中国共产党冠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党支部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冠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党支部委员会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冠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党支部委员会担负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的职责,健全本单位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党务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为:
(一)明确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核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四)审核事业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五)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情况;
(六)考核事业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为:
(一)保障、支持事业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为事业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员、场所、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三)按照有关权限与程序,参与事业单位的管理活动;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冠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办公会按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
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其主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按照事业单位职权范围和规定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五)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根据中共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科级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冠编[2021]40号)规定,本单位设置整理科、施工科、土地储备科、土地经营科等4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整理科。承担中心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承担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预算、可研报告的编制工作;参与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
(二)施工科。承担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监督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情况;承担施工进度统计工作;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单体工程验收工作;承担项目区新建设施的移交和管护监督工作。参与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
(三)土地经营科。承担土地储备年度预算编制、储备土地出租及租金收取工作;承担储备土地收储、供应有关资料的收集及卷宗的归档整理。
(四)土地储备科。承担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储备土地供应的前期工作、收储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报批等工作;承担储备土地的入库、出库的审核、县土地储备管理系统及自然资源部土地储备监管系统维护及数据更新、储备土地有关数据统计。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人事管理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的原则是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是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鲁人社发〔2017〕4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事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等。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等重大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出现终止情形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进行清算。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出现终止情形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冠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办公会按程序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 2021年5月18 日经冠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冠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办公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