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公布县级行政审批目录和权力清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冠政发〔2015〕127号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市县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98号)和市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调整权力清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聊政字〔2015〕127号)有关要求,县政府决定,对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作部分调整。取消国发〔2015〕57号文件中由县政府实施的32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行政权力事项8项,其中取消6项,承接1项,调整为其他权力1项。调整后,《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保留行政审批265项,同时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这一类别。县编办负责将调整后的《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通知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同时调整完善《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继续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切实厘清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得在目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对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其他名义搞变相审批。
附件:
1、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取消、承接、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冠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