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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主要行政职责

发布时间:2017/7/1 18:17:23 信息来源:冠县机构编制网 文字大小: 打印 关闭  浏览次数:5529

一、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负责残疾人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协助县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年5月修订),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2.《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通过,2008年4月通过)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承担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 承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证有关工作 承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 1.《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2.《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1月省政府令第270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
    3.《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年5月修订)第五十九条: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残疾人及其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未依法核发残疾人证的;未依法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残疾人证的办理、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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