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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残疾人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
协助县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 |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年5月修订),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2.《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通过,2008年4月通过)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