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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
县残联 |
负责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财政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测算并分别报送县财局、县地税局实行代扣代征; |
1.(2008年4.24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公告第118号)第三十一条 3.《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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