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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发布时间:2017/7/1 18:40:02 信息来源:冠县机构编制网 文字大小: 打印 关闭  浏览次数:1487

三、粮食收购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粮食收购资格监管

一、职责权限

粮食部门为经营粮食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办理粮食收购许可。

二、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执法是否规范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粮食经营者收购许可事项符合情况及生产经营行为进行重点抽查。

(二)对粮食主要品种组织专项监督检查。

(三)组织开展计划性粮食监督抽查,主要针对产量大、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粮食品种,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具体抽检种类、范围、批次按年度计划确定。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粮食经营者信用等级和监管类别,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粮食经营者的监督抽查,落实执法检查、整改回访等要求。

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粮食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粮食经营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每年针对热点问题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加强证后监管,对获证粮食经营者进行监督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检查发现依法应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粮食收购许可的案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二)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粮食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粮食经营者: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6、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7、从事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8、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9、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10、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每年组织开展2次辖区范围内的粮食收购资格检查。

(二)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每年组织开展2次辖区范围内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专项检查。

(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每年组织开展1次全辖区范围内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检查。

(四)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展粮食流通日常监督检查。

(二)开展粮油库存、夏粮收购、秋粮收购、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等专项监督检查。

(三)对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事项组织专案调查。

(四)以监管信息为基础,建立粮食经营诚信评价体系,对粮食经营者进行分类监管。

(五)必要时对粮食流通市场进行突击检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购销、粮油库存等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工作方案。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等。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粮食收购者的相关资料、资格证书等。

(三)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五)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地方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方储备粮承储(代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是否落实“一符、三专、四落实”的承储要求。“一符”:即账实相符,统计账、会计账、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相符;分仓保管账与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即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即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2.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检查是否实施下列行为:将地方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补贴,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4.检查是否严格执行收购、轮换、动用等计划、命令;

5.检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管理地方储备粮,重点检查各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库区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仓储管理、科学储粮、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队伍建设等方面。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结合地方储备粮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代储)单位开展日常性检查。

(二)根据举报信息实施的检查:根据举报内容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组成专门调查组到发生地点进行检查。

(三)定期检查:对本级储备粮进行定期检查,每年秋季组织1次,检查数量、质量及储存安全情况。

(四)不定期抽查:开展全国、全省粮食库存检查的年份,不再开展抽查;未开展库存检查的年份,结合地方储备粮储存和轮换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指导和监督地方储备粮承储(代储)单位对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

2.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凭证;

3.库存粮食数量现场检查的内容措施:现场检查库存粮食的保管账、专卡、记录簿等资料,并可采取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数量,必要时可采取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

4.库存粮食质量卫生检查内容措施: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食,应增加药剂残留量检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增加相关卫生指标检验。抽查次数每年不少于2次。

5.对发现问题的,要求被检查单位就地方储备粮管理发现的相关问题作出说明;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根据检查目的、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检查对象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方式和要求。

(二)下发检查通知。根据检查方案向有关单位下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对象检查的内容,要求其提前做好备检准备。对根据举报信息实施的检查,采取不提前通知的突击检查方式进行检查。

(三)组织开展检查。根据检查内容和要求,成立检查组,必要时聘请相关专业专家参加。书面检查主要听取检查对象所做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检查记录等资料;现场核查主要是检查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对地方储备粮进行抽样检测,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四)反馈检查情况。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必要时向其下达整改通知。

(五)督促落实整改。根据检查结果或下达的整改通知,跟踪督查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和有关资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对影响地方储备粮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 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粮食违法案件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案件管辖原则负责查处,粮食局负责本辖区内的重大案件查处。为加强重大案件查处的管理,制定如下制度。

一、粮食局直接管辖的案件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

(二)吊销本部门核发的有关许可证;

(三)本级政府或者市粮食局指定直接查处的;

(四)本部门组织的重点监督检查发现的;

(五)违法行为跨县行政区域,或者经新闻媒体曝光,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二、 重大案件报告流程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粮食违法行为时,对情况复杂的重大案件,应及时上报党委。案情特别重大或者需要聊城市粮食局及时指导协调的重大案件,应当随时上报聊城市粮食局。涉嫌犯罪的,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重大案件查处流程

(一)立案。对聊城市粮食局督办交办以及粮食局决定直接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经初步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办案。

(二)调查取证。由至少两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应当填写检查建议书或协助调查函,提请其他行政机关协助。调查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详细表述调查内容、违法事实及适用法律法规等情况,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三)案件合议。执法办案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人员(三人以上单数)进行合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综合裁量,依法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 法制审核。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经合议后应当对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涉案数额较大或者其他重大复杂情形的,须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报请局主要领导或者局案审委审核。

(五)处罚决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在充分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后,书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可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送达当事人。使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六)送达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要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局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结案。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办案人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粮食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分类列举、归纳梳理,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和保障措施等进行规范,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将粮食具体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进行细化,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明确每一项违法行为对应的违法情形、处罚基准、处罚阶次,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数额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制定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与省粮食局发布的裁量权使用规则和裁量基准,一并作为全县粮食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贯彻实施上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范。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要求,抓好《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贯彻落实,在实施相关粮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时,严格按照其确定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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