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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市场经营活动监管 |
县粮食局 |
负责对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涉粮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2004年5月26日通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县粮食局执法大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个体经营户在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中无粮食收购许可证,经查实,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之规定,将案件移交到冠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