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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7/25 8:11:43 信息来源:冠县机构编制网 文字大小: 打印 关闭  浏览次数:32561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效率和执法能力,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鲁办发〔2015〕54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冠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聊编〔2017〕29号)和冠县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冠政发〔2017〕124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足于突出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职能,按照分工科学、责权明晰、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合理划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运行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为建立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提供有力保障。

二、厘清部门职责边界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之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以清单、案例等形式逐项(类)界定双方职责边界,厘清审批、监管、执法的界限,细化明确相关工作职责。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任何部门不得以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放弃监管职责,同时要督促指导所属相关单位提供综合行政执法所需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研究提出本系统相关职能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后所需的技术装备目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应批已批事项。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批后监管,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内容、范围、方式、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以及是否持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和要求进行监管。发现被许可人存在未按许可要求进行活动的,业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其立即改正或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要及时将案件材料等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接收的案件要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抄告业务主管部门。

(二)应批未批事项。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要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接收的案件要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抄告业务主管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抄告业务主管部门。

(三)禁止类事项。业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制定政策、完善标准规范等方式,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涉及资质、资格以及需要技术鉴定、检测才能确定违法行为的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业务主管部门对违法事项进行基本认定后,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连同初查证据材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对无需审批、鉴定、检测,不用专业技术知识即可直接认定的简易违法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受投诉线索后或在日常巡查中直接执法。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组织协调、应急指挥、配合执法等作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作为综合执法平台,其主任由综合行政执法局派出业务骨干担任,统筹辖区内派驻执法机构和基层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构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的执法监管体系。对涉及面广、矛盾冲突多、社会敏感度高的问题,要及时预防控制,防止过度依赖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属地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双重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体制。执法工作、队伍日常管理由乡镇(街道)负责,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岗位交流、业务指导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经济开发区不单独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参照乡镇(街道)模式搭建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实行联合执法。

四、建立工作制度

(一)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能过程中,应当互通信息,实现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共享。以下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应纳入共享范围:

1.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自由裁量权标准以及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2.业务主管部门作出的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行政处罚权密切相关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

3.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与业务主管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及执行情况;

4.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职权设置的监控摄像设施及数据信息;

5.举报、投诉、申诉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

6.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需要互通的行政执法信息,原则上自信息形成当日内互通,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于当日互通的,可以适当延长共享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业务主管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数据材料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业务主管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业务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提供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方便,除法定事由外,不得拒绝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询所需的信息资料。各部门均不得泄露信息资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

(二)举报投诉受理制度。根据举报、投诉的内容确定办理机关:涉及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后续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涉及行政审批、资质和资格认定、检验检测、服务管理、检查验收、日常监管等事项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办理。举报、投诉的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于确实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书面移交其他部门,并同时通知举报人、投诉人;涉及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举报、投诉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受理机关。

(三)案件移交制度。业务主管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后,应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案件移交制度。

1.案件移交主体。案件移交应以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派驻机构的名义移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2.案件移交的界限。行政处罚权划转前已结案的,相关案件材料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归档保存;已立案未结案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执行到位并保存相关档案资料。行政处罚权划转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当由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充分协商、视情依法处理。

3.案件移交时限。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由对方查处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情况紧急的,及时告知有权处理一方,并在24小时内移交。案件移交以一次为限。

4.案件移交资料。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移交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交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交函、案源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认定鉴定材料、调查询问笔录等),有其他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的,应当一并移交。

(四)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县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会商,研究解决综合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政府分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县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初制定本部门年度联合执法及专项活动工作计划,并做好组织实施。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可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案情,商讨对策,联合执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如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等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参与执法,接到通知的部门应及时派员到达现场参与执法。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配合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积极配合。

(五)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有关协作配合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冠县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职责分工争议协调制度。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由双方在对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编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作出决定。

五、加强执法协作

(一)开展执法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中,发现认定违法事实需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及鉴定的,应当及时函告该部门或机构,该部门或机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鉴定结论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派员现场处置;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鉴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事先告知,可适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鉴定结论。

(二)加强业务指导。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对划转行政执法事项的业务培训,通过业务实习、集中培训、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提高综合行政执法业务能力,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三)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处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问题,必要时协助做好固定证据、现场控制等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以暴力、危险等手段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沟通对接,细化并严格执行案件移交标准,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行政执法的协作配合是否顺畅,直接关系到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成败。县政府分管领导、各乡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都要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制订具体配套措施,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开展宣传教育。宣传部门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营造改革氛围,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认同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推介改革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事迹,以典型引路,以榜样育人,推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三)完善经费保障。建立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经费保障机制,将评估、鉴定检测、强制执行、执法装备等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简化审核环节,畅通资金渠道,确保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推进。

(四)强化执法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围绕全局,积极开展对接,不断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要强化对部门协作配合的刚性约束,落实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部门不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责,拒不履行技术支撑、信息共享、执法协助等协作配合义务的,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冠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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