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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19/7/3 11:42:59 信息来源:冠县机构编制网 文字大小: 打印 关闭  浏览次数:25327

冠县民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市批准的《冠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冠县县委、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冠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冠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指导县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

(五)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内乡(镇)级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做好涉及本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协调处理,负责指导全县地名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全县婚姻登记工作。拟订全县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定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定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做好本县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管理国家、省、市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和县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负责全县民政统计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全县民政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全县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起草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县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关于民族宗教团体管理的职责分工。县民族宗教局负责宗教团体的业务管理。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宗教团体的登记。县民政局负责宗教团体的监督管理。

3.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负责集中审批,对划入的审批事项的审批行为及结果承担审批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行为承担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部门批管工作的衔接,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审批业务办结后,将审批事项业务办理信息传送至各行业监管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及时查看接收审批业务信息,依法对审批事项进行监管。

第四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科牌子)。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民政综合性政策理论研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治宣传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全县民政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民政领域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拟定全县民政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规划财务科。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拟定全县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管理制度;分配管理民政事业资金和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局机关并指导下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贯彻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做好县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拟订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做好本县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四)社会救助科。拟订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社会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指导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担县级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并指导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

(五)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拟订全县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内乡(镇)级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做好涉及本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承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协调处理。

(六)社会事务科(挂儿童福利科牌子)。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定全县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参与拟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全县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拟定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县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七)养老福利科。承担全县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全县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暂保留工勤编制1名,随自然减员收回。

第六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冠县县委办公室、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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