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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19/7/3 11:43:26 信息来源:冠县机构编制网 文字大小: 打印 关闭  浏览次数:24733

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市批准的《冠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冠县县委、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冠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贯彻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落实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来我县工作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落实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实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负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全县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五)组织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六)参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协调推进全县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规划;落实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县创新创业政策;落实博士后制度;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拟订全县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组织和指导全县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落实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承担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和省市表彰奖励制度。按照权限审核县政府实施的表彰奖励事项;依法办理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和县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

(九)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落实企业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政策。

(十)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信息化、一体化、标准化,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负责全县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发挥“互联网+”支撑作用,推进网上办事和业务协同,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减少简化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事项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模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信用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创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信息共享和公开程度,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职责分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烈属定期抚恤金等相关抚恤政策的落实。

2.关于辖区内外国人来华工作有关职责的分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科学技术局)制定外国人来我县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其中A类人员的政策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科学技术局)会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B类和C类人员的政策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科学技术局)制定;A类和B类人员的相关政策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科学技术局)会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科学技术局)根据职责分工会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A类和B类人员相关监管责任,C类人员的相关政策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并承担C类人员相关监管责任。

3.关于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负责集中审批,对划入的审批事项的审批行为及结果承担审批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行为承担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部门批管工作的衔接,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审批业务办结后,将审批事项业务办理信息传送至各行业监管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及时查看接收审批业务信息,依法对审批事项进行监管。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科牌子)。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负责文电、会务、应急、机要、文秘、考勤、督查、接待、车辆、后勤保障机关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综治维稳目标考核、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政策的监督落实;牵头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调研和重要文稿组织起草工作;负责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和行政执法监督及其他法律事务;承担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咨询和普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行政事项监管的协调工作

(二)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年度考核、职称评聘、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拟定人社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因公、因私出国(境)申报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务科。编制部门预决算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局内部财务制度、资金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工作;负责审核报销手续;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劳动关系与权益保障科(挂农民工工作科牌子)。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贯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落实全县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落实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监督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负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有关企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

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指导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政策、制度、标准;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有关案件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指导监督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和执法工作;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科。牵头编报全县社保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监督社保基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落实;监督全县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落实;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受理投诉、举报,并查处基金管理中违规、违纪案件;对承办补充保险业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和监督管理,对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六)考核奖惩任免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和省、市表彰奖励制度;参与拟定政府表彰奖励制度;按照权限审核县政府实施的表彰奖励事项;承担县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依法办理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和县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负责政府系统事业单位股级及以下人员职务任免、职务升降;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参与相关事业单位用编进人计划审核工作,负责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相关县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备案、核准和聘用人员的备案工作,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制度;拟订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制度;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竞聘等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县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按照规定承办有关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手续办理以及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审核工作。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牵头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才规划、政策以及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县创新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学术、技术(技能)带头人的选拔、管理有关工作;落实博士后制度;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评审、考核认定、考试等工作;负责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推荐工作;负责相应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评审工作,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备案工作;落实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九)工资福利科。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政策的落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县属事业单位工资(薪酬)总额,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县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负责县属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

(十)养老保险科。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划、政策、标准落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费基等养老保险费政策,落实职工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落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管理政策,落实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指导监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负责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审批或企业特殊工种报批工作;负责全县企业职工非因工伤、病退的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工作;负责全县企业用工参保备案及调配手续。

(十一)工伤保险科。组织实施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实施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落实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负责工伤认定、协助伤残等级鉴定申报;组织实施协议医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

(十二)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挂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牌子)。拟定全县就业创业、失业保险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促进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指导和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全县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定全县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指导全县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相关规划、政策以及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境)外人员来我县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失业保险标准调整机制;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落实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审核县属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负责本级失业保险参保单位以及职工、失业人员待遇资格核准

落实人力资源流动和市场发展政策;参与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制度;负责监督管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

(十三)职业能力建设科。牵头拟订全高技能人才规划、政策,组织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及评选表彰工作拟订全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统筹组织和指导全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相关工作;指导全县就业前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衔接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取消职业资格事项,加强对职业资格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审核推荐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

(十四)档案科。综合管理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股级及以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人事档案工作;负责收集、鉴别、整理和保管人事档案材料,负责文书档案的归集、统计和管理工作;按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事项;协调指导系统内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档案的标准化、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二学历的鉴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县事业单位人员“三龄两历”审查认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暂保留工勤编制2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冠县县委办公室、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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