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市批准的《冠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冠县县委、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冠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县级权限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落实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审查、报批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参与拟定全县城乡发展战略,负责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专用工作。研究拟定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编制、审查。参与城区建设项目初步审查和重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负责跨乡镇(街道)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管理工作。
(八)负责县城区景观风貌监督管理。负责县城区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遗存、建筑形态与容貌、公共开放空间、街道界面、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公共环境艺术品等规划管理。组织编制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县城区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审查县城区各项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县城区重要规划设计方案、城市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征集和组织评审工作。
(九)负责村镇空间规划管理。负责土地整治规划、乡镇(街道)空间规划、村庄规划、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等相关工作的政策研究、标准制订和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县域土地整治规划、乡镇(街道)空间规划审查和报批。负责全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审核上报等工作。
(十)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监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三)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压覆矿产资源的查询。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四)负责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国家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六)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拟订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以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十七)落实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组织指导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规范自然资源市场秩序,对自然资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等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负责空间规划批后管理的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十九)根据县政府授权,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空间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十)履行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负责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2.根据国家规定统一履行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县水利局负责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采砂许可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凭《采砂许可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
2.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凭《取水许可证》按程序办理《采矿许可证》,县水利局负责相关业务监管工作。
3.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的职责分工。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4.关于自然灾害防救的职责分工。县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较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地震监测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地震监测中心等部门(单位)可以提请县应急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5.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职责分工。(1)原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力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原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检查。(2)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与国土资源、规划监管工作的衔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将处理结果和公示情况函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于不予立案调查的案件,将不予立案决定书函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人事科。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拟订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承担全县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组织起草县级权限内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相关规范性文件。牵头拟订全县自然资源管理、规划管理、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县依法行政、普法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等相关工作。
(五)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牌子)。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自然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管理相关工作。落实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承担综合统计分析和系统内专业统计监测管理工作。
(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开展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供应政策和土地储备政策,组织开展自然资源交易和市场调控,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监督实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全县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监督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负责全县各类开发区用地管理,落实节约集约利用政策。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七)国土空间规划科。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承担报省、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县级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行业管理和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村镇空间规划管理。负责土地整治规划、乡(镇)空间规划、村庄规划、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等相关工作的政策研究、标准制订和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开展乡镇(街道)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县域土地整治规划、乡镇(街道)空间规划审查和报批。负责全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工作。参与拟定全县城乡发展战略。
(八)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全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耕地、林地等国土空间转用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城区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查,承担县城区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预审和规划条件编制工作。负责跨乡镇(街道)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县城区建设项目初步审查和重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九)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挂景观风貌科牌子)。负责建筑工程、交通工程和市政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查,组织审查各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文件。负责跨乡镇(街道)建设项目的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县区重要规划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方案征集和组织评审工作。
负责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工作。负责县城区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遗存、建筑形态与容貌、公共开放空间、街道界面、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公共环境艺术品等规划管理。组织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备案和维护工作;负责在街区层面和地块层面落实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成果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多规合一”。
(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有关重大工程。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有关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指导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耕地保护监督科。贯彻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承担全县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原(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二)地质矿产管理科。承担全县采矿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延续等材料的审查、报批工作;依法调处有关采矿争议、纠纷;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矿业权市场;依法依规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占用、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查询;承担地质遗迹等重要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测绘管理科。负责编制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管理县级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监督管理全县测绘基准、测绘系统、遥感影像统筹获取利用和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基础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测绘保障;参与拟定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政策,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监管。指导和监管全县测量标志保护工作。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和测绘项目登记,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来我县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县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县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承担地图审核、测绘资质报批、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或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四)科技和信息化科。拟订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地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负责电子政务、网络安全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五)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挂信访工作办公室牌子)。落实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拟订全县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制度、规则、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县政府授权,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国家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负责对县城区已经规划审批的建设项目的验线、竣工规划核实。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重大案件和违法案件的指导协调,监督执法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县级履行的自然资源执法职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协调处置全县自然资源重要信访事项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督察落实重要信访事项处理。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暂保留工勤编制2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由中共冠县县委办公室、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