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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19/7/3 11:45:11 信息来源:冠县机构编制网 文字大小: 打印 关闭  浏览次数:26030

冠县交通运输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市批准的《冠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冠县县委、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冠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冠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县交通运输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贯彻党中央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工作法律、法规,起草县级权限内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发展的战略、政策和规划、计划、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机场发展的战略、政策和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织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建立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体制机制,组织编制全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优化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地方标准,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三)组织协调全县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拟订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按照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指导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客运工作。指导协调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和综合治理。

(四)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贯彻执行行业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负责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行业投融资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

(五)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机场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地方铁路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机场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按照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工作。

(六)承担县属重点交通运输企业的业务指导工作。

(七)具体组织国省干线公路、县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指导监督全县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指导监督县级以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

(八)承担县管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县管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危险品运输监管工作,组织县管内河通航水域救助打捞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船舶(不含渔业船舶)以及相关水上设施登记、防治污染工作。

(九)贯彻实施国家、省、市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行业科技开发,推动技术进步。指导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十)指导交通运输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相关国际运输的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交通战备工作,推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承办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三)按照相应权限,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县管区域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切实强化综合交通运输理念,推动交通运输行业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加大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力度;规范行政审批运行机制,推行交通运输综合审批服务,推进交通运输审批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交通运输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加快综合交通运输现代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优质便民化服务,建设人民满意交通。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县水利局负责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发放《采砂许可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县行政审批局发放的《采砂许可证》发放《采矿许可证》。

2.关于校车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技术条件,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牌,施划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上报工作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开展校车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的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开展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县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按照上级委托受理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核发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依法查处非法买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案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获得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在生产工艺装置中用于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加工操作的中间罐体)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4.关于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投资促进、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发展改革部门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县商务投资促进局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维护市场流通秩序。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对移交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

5.与县行政审批局的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县行政审批局对承担的行政许可等事项,要做好受理、审核、办理等工作,及时将相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和数据信息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并对审批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县交通运输局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关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配合县行政审批局做好行政审批事前论证、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等有关工作。

6.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职责分工。(1)原交通运输(含县公路路政执法,下同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力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原交通运输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检查。(2)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与交通运输监管工作的衔接。县交通运输局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将处理结果和公示情况函告县交通运输局;对于不予立案调查的案件,将不予立案决定书函告县交通运输局。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财务科牌子)。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有关工作,承担和协调重大课题的调研。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新闻宣传、信息等工作。贯彻执行行业规费征收政策和办法。承担行业投融资的有关工作。负责编制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预算。承担交通专项资金、预决算、政府采购等有关工作。承担受委托管理和政府投资形成的有关国有资产监管。承担局机关财务、内部审计、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实施交通运输行业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起草县级权限内的规范性文件。牵头拟订全县交通运输政策。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督,优化权力运行流程。牵头负责信用交通建设。指导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与其他部门在有关交通领域业务方面的协调配合工作。

(四)综合规划科。组织编制全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统筹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和城市轨道交通等规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拟订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计划,监督协调交通运输规划、计划实施。负责综合分析、预测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引导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承担有关利用外资、行业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县属重点交通运输企业的业务指导工作。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承担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拟订全县地方铁路、机场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提出全县地方铁路、机场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地方铁路、机场建设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推进地方铁路、机场重点项目实施。负责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全县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和综合治理。

(五)建设管理科(挂县交通战备办公室牌子)。组织实施公路、水路、地方铁路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相关制度和标准,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重点工程建设,负责重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监管,以及重点交通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监管。承担交通有关重点工程设计管理、竣工验收工作。拟订公路建设、养护、运营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提出全县公路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道、省道、县道的建设、养护和运营管理。指导监督全县高速公路、县级以下公路的建设、养护和运营管理。规划国防交通网络布局,拟订国防交通保障计划。承担国防运力动员、运力征用和交通战备器材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县内军事行动、国防运输等重大活动的交通保障。承办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负责推动交通运输领域军民融合工作。

(六)安全监督科(挂运输管理科、科技教育科牌子)。组织实施行业安全生产政策、制度、规范。指导协调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或参与处理有关事故调查,指导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和维护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急值班工作。承担抗震救灾、防汛等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交通保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客运综合运输。承担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有关工作。协调全县春运工作,承担节日运输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全县铁路专用线共用以及联运等工作。指导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管理。负责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以及国际运输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道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营运车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拟订行业科技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行业科技开发,推动技术进步。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承担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工作。指导行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承担信息化有关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七)城市交通科。拟订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发展政策、制度和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交通综合枢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负责与道路运输相关的维修驾培、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的管理。负责城市客运工作。负责网约车等新业态的管理工作。承担县管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县管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危险品运输监管。组织县管内河通航水域救助打捞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船舶(不含渔业船舶)以及相关水上设施登记、防治污染工作。负责船员管理工作。拟订水路工程建设、维护以及水路运输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负责重点项目组织实施。负责水路运输市场监管。承担航道管理有关工作。承办京杭运河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暂保留工勤编制2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冠县县委办公室、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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