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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水利局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19/7/3 11:45:28 信息来源:冠县机构编制网 文字大小: 打印 关闭  浏览次数:26017

冠县水利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市批准的《冠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冠县县委、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冠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冠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水利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规,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全县水法治建设工作,起草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水利政策,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县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跨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重水利规划。

(二)负责实施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指导开展全县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参与对水利改革发展成效考核;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县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水利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四)指导全县水资源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制定有关标准;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滩地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引黄入卫工程等骨干调水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

(八)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拟订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实施工作;牵头做好荒地、荒滩、荒沟治理开发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和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大中小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十)调处跨区域水事纠纷,受县政府委托调处县际间水事纠纷,负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一)负责全县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指导全县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导水利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指导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各项工作。

(十四)负责协调县内涉及漳卫河、马颊河干线工程的有关事务。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本行业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节约用水管理的职责分工。县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约用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要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规划、政策的制定,根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制度、办法,落实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

2.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县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等工作,发布水环境信息,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两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3.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县水利局做好相关业务监管工作。

4.关于自然灾害防救的职责分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防汛抗早、抗震救灾、森林防火相关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

5.关于城市涉水事务管理的职责分工。按照有利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原则,由县水利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指导全县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县城区外村镇供水工作指导与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管网输水及用户的供水、节约用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防汛排水工作。

6.与县行政审批局的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县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集中审批,对划入的审批事项的审批行为及结果承担审批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行为承担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部门批管工作的衔接,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县行政审批局在审批业务办结后,将审批事项业务办理信息传送至各行业监管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及时查看接收审批业务信息,依法对审批事项进行监管。

7.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职责分工。(1)原水行政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力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县水利局依据原水行政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检查。(2)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与水行政监管工作的衔接。县水利局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将处理结果和公示情况函告县水利局;对于不予立案调查的案件,将不予立案决定书函告县水利局。

第四条  县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调研、信息化、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人事科教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水利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参与拟订全县水利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指导全县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导水利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编制县级水利部门预决算。提出水利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建议,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承担县级水利资金及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事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部门内部审计工作。

(四)水利工程建设与监督科。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组织指导县骨干河道堤防、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闻的除险加固。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区城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负责水利基本建没项目的监督检查,承担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南水北调工程、引黄入卫工程等骨干调水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堤防、水闻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闸等水利工程的安全鉴定等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工作。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项目与安全设施同步落实制度,开展水利工程项目安全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稽察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各项工作。

(五)水资源科(节约用水办公室牌子)。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资源监测;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关工作,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组织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制定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组织开展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统筹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跨区城跨流域骨干水网工程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水量分配方案、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

(六)水土保持与农村水利工作科。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监测、预报。承担荒地、荒滩、荒沟治理开发有关工作。负责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和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査。组织开展大中小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县内涉及引用黄河水、漳卫河水的综合协调工作。

(七)水政法规科。承担局机关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决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査和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法监督等相关工作,调处区域水事纠纷,指导全县水利普法宣传工作。

(八)发展规划科。拟订全县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指导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提出县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方向和项目安排建议;承担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相关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牵头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

(九)水旱灾害防御科。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指导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县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暂保留工勤编制2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第六条  县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冠县县委办公室、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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