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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19/7/3 11:51:17 信息来源:冠县机构编制网 文字大小: 打印 关闭  浏览次数:22854

冠县统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市批准的《冠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冠县县委、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冠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冠县统计局(以下简称县统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统计局贯彻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责任。贯彻执行统计工作法律、法规,起草县级权限内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统计工作规划、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涉外调查活动。落实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根据上级统计部门部署开展跨区域执法工作。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县级承担的执法职责。

(二)配合上级统计部门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核统计计划、调查方案。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指导各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单位)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强化对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规范。

(三)根据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拟订全县的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协调各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单位)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县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六)管理各乡镇(街道)统计站人员。指导全县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监督管理各级下发至统计站的固定资产。

(七)指导全县统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等工作。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

第四条  县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机关综合性文稿和信息化等有关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工作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管理各乡镇(街道)统计站人员。指导全县统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管理各级拨付的统计系统事业费。负责局机关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统计核算科(挂统计执法监督科牌子)。负责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起草县级权限内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对全县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统计违法举报,预防和严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组织实施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具体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县级履行的执法职责。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负责拟订全县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落实经济核算制度,拟订全县有关统计制度、标准,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指导部门统计工作。负责对全县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监测预警,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审核。汇总、整理全县经济、科技、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地区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国际收支、资产负债和资源环境核算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区域经济核算工作。综合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三)农村统计科。组织实施全县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农村基本情况、农村社区基本情况、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区域经济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开展农业、农村经济综合实力评价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四)工业和能源统计科。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工业、能源、资源、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县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落实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统计报表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生态文明考核、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应对气候变化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五)服务业和贸易外经统计科。负责组织拟订全县服务业统计的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制度以及实施方法。组织、指导、协调部门服务业统计和各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新兴服务业、交通运输、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旅游、物流等统计数据。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固定资产投资和社会城镇统计科。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1%人口抽样调查、人口普查、人才资源、劳动力、工资以及科技、文化产业、社会发展、企业创新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城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就业等统计数据。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县城镇化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机关党支部。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县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县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冠县县委办公室、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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