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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19/7/3 14:57:09 信息来源:冠县机构编制网 文字大小: 打印 关闭  浏览次数:25075

冠县林业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市批准的《冠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冠县县委、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冠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冠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县林业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县林业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责任;承担起草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生态修复的规范性文件的责任;承担拟定全县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责任;承担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的责任;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的责任。

(二)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的责任;承担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定相关标准、规程并监督执行的责任;承担组织开展造林绿化、营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承担指导植树造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的责任;承担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与管理的责任,指导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的责任;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的责任;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与管理的责任;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

(三)承担实施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承担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的责任;承担依法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报批审核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的责任;承担拟订全县防沙治沙规划、监督沙化土地合理利用的责任;承担组织、指导沙尘灾害应急处置的责任。

(五)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承担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承担指导全县森林、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的责任;承担拟定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监督管理森林公园的管理和开发。

(六)承担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责任;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承担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的责任;承担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的责任;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市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申报工作的责任;承担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的责任。

(七)承担全县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的责任;承担国有林场设立、变更、审核和申报工作的责任;承担指导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审核、推荐林木良种的责任;承担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和林业方面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责任。

(八)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承担拟订国有林场、苗圃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的责任;承担组织、指导和监督退耕还林工作的责任。

(九)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场、苗圃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承担指导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的责任;承担管理县级以上林业资金并负责监督使用的责任;承担管理县级国有林业资产的责任;承担审核全县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的责任;承担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的责任;承担负责全县林业统计工作的责任。

(十一)承担组织、指导林业系统科技、教育培训和外事工作的责任;承担组织、指导林业产业发展、林业科技成果推广、林业新旧动能转换工作,林产品质量安全、利用外资工作的责任。

(十二)承担高速路两侧流转的土地及种植结构规划工作的责任;承担高速路两侧流转土地内树木抚育管理工作的责任;承担高速路两侧流转土地内树木的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的责任。

(十三)承担建设苗木、果品市场服务平台的责任;承担组织指导苗木、果品新品种的引进、推广的责任;承担苗木、果品技术支撑平台的责任。

(十四)承担宣传、贯彻执行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责任;承担制定自然保护区的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责任;承担对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调查、监测、建档、组织保护和科研的责任。

十五)县林业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部门转变政府职能,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造林绿化,保障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森林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森林公园体制。

(十)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负责集中审批,对划入的审批事项的审批行为及结果承担审批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行为承担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部门批管工作的衔接,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审批业务办结后,将审批事项业务办理信息传送至各行业监管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及时查看接收审批业务信息,依法对审批事项进行监管。

第四条  县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宣传信息、应急、保密、信访、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机关车辆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林业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妇女、工会工作。

(二)人事科。负责全局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林政科。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监督林木凭证采伐和运输;负责木材检查站的规划,申报与管理;组织指导林地管理、承办征用、占用林地的报批审核工作;负责依法征收育林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协调和督促查处破坏林木、林地资源案件;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

(四)林业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科。承担拟定全县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责任;承担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承担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承担宣传贯彻执行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责任;承担制定自然保护区的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责任;承担对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调查、监测、建档、组织保护和科研的责任;承担指导全县森林、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的责任;承担拟定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监督管理森林公园的管理和开发。

(五)计划财务科。研究提出全县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组织拟定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县林业基本建设;负责林业建设项目资金的审核、申报;监督全县林业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林业系统财务,统计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产和资产评估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县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暂保留工勤编制2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第六条  县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冠县县委办公室、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冠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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